设定期限容易被接受
当想要达到某一目的而与他人沟通时,如谈判、审问等,很多人会因为某种原因或抱有侥幸心理不予配合,直到谈判期限即将截止时才达成一致协议。利用设定期限来促进谈判进程正是利用人们在限定期限来临时所产生的恐慌心理,迫于时间压力而不得不及时做出决定的一种心理战术。
一个嫌疑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潜逃至别的城市,警察随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但嫌疑犯异常狡猾,使用多张假身份证办理住宿和乘车手续,成功逃过了警方的侦查。他不仅和警方玩起了“躲猫猫”,还在潜逃过程中连续两次作案,每当警方顺藤摸瓜赶去时都扑了个空,好像警方的任何风吹草动他都了如指掌一样。为了避免嫌疑犯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警察决定调整策略,以最快的速度抓捕他。他们先是找到嫌疑犯的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其家人能够规劝其投案自首,但他的家人却不以为意。之后,警察通过其家属下达了最后通牒,称已掌握其所有罪行,也知道他现在在哪个城市,如果在两天的规定期限内他不来投案自首,警察将联合当地警方布下天罗地网,对其实施抓捕。这一招果然有效,第二天下午,也就是规定期限即将结束之时,嫌疑犯果然到警局投案自首。
对于那些顽固的犯罪分子,在沟通受阻、推进艰难的时候,无论讲什么,他们都不会为之所动。这时,犯罪心理侧写师就会使用这种时间压力法,设定一个期限,让他们在限期内坦白作案经过或者完成某件事情。比如,“我想十分钟以后听到真相”“你必须在半小时内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一个礼拜以后我还会再来,届时请你兑现你的诺言”等。这种方法要求你以极强硬的姿态出现,通过时间压力让对方重视和你的谈话内容,打破对方对未来的幻想,并认真思考你提出的问题,在其动摇和犹豫不决之时将之一举击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策略就是把对方逼到一个毫无选择的境地,完全没有商量,而心虚的嫌疑人如若罪行确凿,很可能会顶不住压力而招供。
设定限期之所以容易被接受,还有一个原因,即它是一个以退为进的手段。当对方充满敌意、沟通陷入僵局时,如果一味地逼问,不仅得不到满意的答案,还容易激怒对方,让事态朝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给对方一个明确的期限,既是一种让步,能缓和双方的紧张情绪,也给了另一方认真考虑与平复心情的时间,有利于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情绪过于激动,或者出现重大或突发情况时,法官往往会宣布暂时休庭。
谈判中也是如此,很多重要的合同、协议、决定都是在谈判终止的那一天,甚至终止前一刻才最终敲定的。这是因为越到谈判期限的最后,双方的焦虑情绪越严重,直至最后一刻达到顶点,这也正是运用“最后期限”技巧的最佳时机。
当然,限定期限的使用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相应的策略。首先,选择恰当的时机。过早限定期限可能难以引起对方重视,一般是在双方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给对方下一个“最后通牒”,此时双方的时间、精力已有一定的消耗,抛出期限相当于缓冲时间和变相施压。其次,表明后果——这点切记言辞要委婉,不可伤了和气,“很遗憾,明天我们要回去复命了”“工程进度催得急,我们恐怕要在两天之内定下供货方”。同时,期限时间要合理。充分考虑对方做出决定所需要的时间,综合对方的情况,留给其请示或者考虑的时间。让对方有考虑的余地,能减轻对方的敌意,避免弄巧成拙。最后,限定期限不可随意更改,在限期内有条不紊完成最后的工作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