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辩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诉讼进步、文明发展的标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既包括自行辩护,也包括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合理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辩护的种类和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1996年、2012年均未对此作出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按照原来的规定,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没有包括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实践中上述人员在被开除公职或吊销证书后,仍可以担任辩护人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不利于法律职业伦理建设。2018年5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对该条作出了修改,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中对该条的修改与一审稿一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主要是在前两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类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这一修改既体现了对司法实践问题的回应,同时也参考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促进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具体来看,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同时享有法律赋予的更多诉讼权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律师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职业,其执业的任务与特点要求其必须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即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就可能受到法律与纪律的负面评价并受到相关处罚。[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是通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方式取消律师执业资格的处罚,其严厉程度较停止执业更高,属于能力罚,是对律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还赋予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职业禁止的附加效果,根据《律师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曾经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与《律师法》类似,《公证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其中包括被开除公职的人,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了对公务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亦有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可以看出,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通常涉及严重的违纪或违法行为,不能再次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担任公证员及公职人员。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这一条文,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现实国情,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公证法》《公务员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协调性,使刑事诉讼法典更为科学。

与此同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允许他们担任辩护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