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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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刑事诉讼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诉讼权利,是保证案件公正准确处理,实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任务宗旨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使他们正确理解自己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有关法律规定,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缓解恐惧、焦虑、对抗等不良情绪,理性对待刑事追诉,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甚至认罪悔罪,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保障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对此,刑事诉讼法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除了委托辩护之外,国家也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各项权利,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历次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一直注重不断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范围。比如,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的诉讼阶段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等。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制约,实践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尚不够高,无法保障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诉讼开始均能获得律师辩护。为了提高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不断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值班律师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14 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8月印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上述《意见》和授权决定均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还可以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值班律师制度也借鉴了域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做法。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很多国家也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的职责,一般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必要而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律师值班的方式包括在羁押场所派驻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值班,或者为羁押场所提供律师名单和联系电话,以随时为被逮捕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为出庭受审但没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在2018年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衔接配套,建议将各地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在全国推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合理借鉴外国的做法,增加了值班律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