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1.基层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委会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委会的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的社会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出缺的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委会的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召开】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产生】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不实的处理】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机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协助政府工作及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
(四)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0年8月26日 中办发〔2010〕27号)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中办发〔2009〕20号)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选举结束后,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规划,广泛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按规定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及时拨付工作运行经费;乡级政府需要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等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参与、配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在选情复杂的地方,县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县乡村三级都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把为什么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民委员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贯彻到农村干部群众中,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22日 国办发〔2001〕52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15日 国发〔1987〕56号)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至九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新时期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研究了在城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新宪法颁布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要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要扶贫济困、尊敬老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要广泛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建立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积极兴办老年人活动站、青少年文化站,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活跃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绿化、美化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改革落后愚昧的习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努力把本居住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区。
(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居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居民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帮教失足青少年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工作,防止和减少犯罪。要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努力使本居住区无刑事案件发生,一般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处。
(三)积极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解决居民生活中种种不便,尽量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之专心致志地工作、学习,幸福愉快地生活。
(四)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如计划生育、服兵役、义务教育等。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任务过多过重;干部素质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未得到妥善解决;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减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二)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可以采取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在待业知识青年中选拔优秀分子,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工作等办法,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结构。同时,要采取措施,制定规划,把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并逐步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居民家庭,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过低,办公经费较少,有些地方还执行着五十年代规定的标准,实际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妥善解决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务使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得到落实。对于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也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予以适当提高,以保证居民委员会起码的办公需要。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老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仅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方便居民的生活,而且可以补充居民委员会所需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提倡,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其资产和利润任何部门不得无偿平调。前些年已经无偿平调或上收的服务网点,凡是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适合居民委员会经营,且具备腾退条件的,原则上要退还给居民委员会;不能退还的可与居民委员会实行联营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给居民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盈利微薄、方便居民的生活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技术指导、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税收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居民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居民委员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研究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干部,广泛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委员会和先进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活动,动员城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本着简政、放权、搞活的精神,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使街道办事处享有同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财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各地人民政府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一、二个街道进行简政放权的试点。街道办事处要把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民政部门是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调查研究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努力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6日 中发〔1986〕22号)
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这是我国农村继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始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加强了党的领导和基层政权的建设,适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项改革的时间不长,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去,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
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组织,一系列的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才能完成。我国有八亿人口在农村,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好,对于顺利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实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真正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
政社分开以后,有些地方仍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乡党委包揽行政工作。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不利于发挥乡政府的作用。
乡党委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实行党政分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的领导,抓好农民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好转。
乡党委对乡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对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对经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不是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乡党委要保证乡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支持乡长大胆地开展工作。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政合理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乡党委和乡政府暂行工作条例。中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制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县级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也要解决好党政合理分工的问题,按照党政分工的正常工作渠道领导基层工作。凡属于乡政府的工作,就不要布置给乡党委。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几次乡长会议,研究安排政府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逐步理顺关系,党政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二、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政社分开后,不少地方虽然分别建立了乡政府和乡经济组织,但实际上政企职责并没有完全分开。不少地方乡政府没有配备管理经济的人员,而把政府管理本乡经济的职权交由乡经济组织行使,仍然是政企不分。乡政府应按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行使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
乡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各经济组织间的关系;监督各经济组织和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各经济组织和个体户的合法经济权益,取缔违法经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管理乡级财政,指导和监督合作经济组织,做好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管理、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乡政府要支持乡经济组织行使其自主权,不能包揽或代替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活动,更不能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
三、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
目前,县级许多部门在乡设有分支机构,并且统得过多过死,使乡政府难以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必须逐步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政放权。凡属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要下放给乡;少数必须由县集中统一领导的机构,仍要集中统一领导。在县级综合改革试点中已经把一些机构下放给乡管理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试点,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要尽快把乡一级财政建立起来。少数确有困难尚未建立的地方,乡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乡财政的地方,要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为乡多开辟一些财源。乡财政超收部分,要给乡适当留一些,并尽量实行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以调动基层聚财的积极性,加速乡村建设。乡财政收入中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奖金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其划归乡的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随着政企分开和条块矛盾的逐步解决,要提高乡政府的工作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凡是设了镇政府的地方,就不再设立乡政府;要坚决撤销那些不必要的临时机构;大力精简以农代干的行政人员。除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外,县以下一般不要设立区公所。
四、切实搞好乡政权的自身建设
乡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织织法》的规定,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作出决议,贯彻执行。要逐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在基层政权中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使人民充分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使乡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有权威的权力机关。对于那些不称职、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乡长,乡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罢免。依法选举产生的正副乡长,除犯有严重错误或确属不胜任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宜在任期内调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作个别变动时,应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由任免机关批准。对因故出缺的正副乡长,应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安排好代表小组的活动,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农村优秀人才中聘用干部的制度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之完善。基层干部应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
要高度重视和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的问题。乡党委和乡政府要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既要开放、又要搞活,还要把人们的精神状态搞好的指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法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经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使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在近几年内得到根本好转,为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努力提高干部素质,认真改进工作作风
今后三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地区负责培训乡的正、副职干部,县负责培训乡的一般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法律知识,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通过培训,教育乡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掌握组织发展商品经济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技能。地方财政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安排。
乡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帮民致富,尤其要关心那些生产、生活上还比较困难的贫困户,扶持他们尽快摆脱贫困。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每年都能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几件事,取信于民。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启发疏导,多做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和强迫命令。
县以上党政机关要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地到基层,特别是到那些较为贫困的乡村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要本着精简上层、加强基层的原则,充实乡级干部队伍;要建立、健全乡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于那些长期坚持在贫困地区工作,对改变当地面貌卓有成效的干部,以及扶助贫困地区成果优异的干部,要大力进行表彰,并给以奖励。
六、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不健全,甚至无人负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整顿农村基层组织。要把思想整顿放在首位,教育基层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带领群众勤劳致富,遵纪守法,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其次是组织整顿,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组)和各项工作制度,妥善解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经济补贴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地方财政要帮助解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经济补贴。补贴面可以小一些,但一定要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五好家庭等活动,发动广大村(居)民积极参加社会生活的民主管理,以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作用。
七、加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首先是县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先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安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推进县级综合改革,做到经济体制改革同政治体制改革互相配合,同步进行,县级以上的体制改革同基层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上下左右协调动作,健全和完善基层政权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先进乡镇和先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制订和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到本通知后,都要认真研究一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作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部署。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有关省区可根据当地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杂散居地区民族乡的政权建设,大体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要注意到这些地区的民族特点,从政策上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各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0年11月5日 组通字〔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二、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引导党员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和党员群众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可以通过竞职承诺、公开演说、现场问答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正当宣传展示自己,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
三、严格投票组织管理。加强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切实维护选举秩序。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完善秘密写票制度,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四、完善防范监督措施。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换届选举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选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对那些选情复杂、竞争激烈,可能出现拉票贿选或各种势力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采取司法提前介入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解决苗头性问题。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员;对一些问题较多、矛盾纠纷大的重点村、难点村,要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指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抓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县、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村“两委”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对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民政部,适时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 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三条 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村中心工作或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如编写村史、村志、大事记等。
第十六条 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文书类
1.党群组织工作文件材料
1.1本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村“两委”联席(班子)会议记录永久
1.2本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1.3本村党组织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上级批复、通知、决定等材料永久
1.4本村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永久
1.5本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请示、批复和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上级批复等材料永久
1.6本村党员教育培训、组织活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方面的计划、总结、会议(活动)记录、请示及上级的批复永久
1.7本村发展新党员,党员转正、延期、退党,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的材料永久
1.8本村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1.9本村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报表永久
1.10本村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通知书存根永久
1.11本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清单、票据等永久
1.12本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种事迹材料
(1)受到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2)受到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13本村党员违法违纪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和上级决定、批复等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14本村纪检、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30年
1.15本村开展政治思想、形势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10年
1.16本村共青团组织发展、换届选举材料,团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年度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1.17本村团代会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报告、决定、选举结果、闭幕词等材料永久
1.18本村团组织、团员获得表彰奖励及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材料永久
1.19本村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材料永久
1.20本村工会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会议记录,工会干
部、会员名册及统计年报表等材料永久
1.21本村妇代会换届选举等材料永久
1.22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1.23本村独生子女证申请表,育龄妇女生育多胎的申请表、审批表及超生调查报告、汇报、处罚决定等材料永久
1.24本村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永久
1.25本村五好家庭、敬老爱幼模范、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评选活动的材料30年
1.26上级发布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27本村普通民兵、基干民兵登记表和花名册永久
1.28本村兵役登记材料,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情况登记表永久
2.村务管理文件材料
2.1本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永久
2.2本村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2.3本村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材料永久
2.4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票、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材料永久
2.5本村各类工作的请示、报告、汇报及上级的批复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2.6本村干部、村民名册,村办股份公司股民名册、各类技术人员名册等永久
2.7本村干部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表,农业村级协管员的聘书、合同或协议等材料永久
2.8本村和村内机构设置、更名、撤并及行政区划与隶属关系的变化,启用、废止印章等材料永久
2.9本村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永久
2.10本村干部、职工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审批表、归户结算表等材料永久
2.11本村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民房产、地产等材料,相关人员名册等永久
2.12本村的村规民约等各种规章制度材料永久
2.13本村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包括农副工业生产年报,收益分配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2.14本村各种保险材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和各种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永久
2.15本村信访信件处理结果等材料
(1)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永久
(2)有处理结果的30年
(3)没有处理结果的10年
2.16本村拥军优属、优抚救助等材料30年
2.17本村开展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工作的材料永久
2.18本村规划、经济建设及重大决策等材料永久
2.19本村公共设施管理、维修维护的材料永久
2.20本村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和重大决策等材料永久
2.21本村财务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有关财务审计情况材料永久
2.22本村工业、农业等相关税收征收清册和纳税变动情况等材料永久
2.23本村各种经济、人口普查统计表永久
2.24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记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情况报告及善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永久
2.25本村创建文明小区、爱国卫生工作形成的材料30年
2.26本村农业村级协管事项公开、协查工作记录等材料30年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3.1本村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计划等材料永久
3.2本村企业发展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规划永久
3.3本村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永久
3.4本村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承包、租赁、任期目标责任等材料永久
3.5本村企业改制、转制等各种法律证书等材料永久
3.6本村企业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永久
3.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各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3.8本村企业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批复、通知等材料永久
3.9本村及所属各企业的产权文件、土地使用证,各种集体财产合同、协议、委任书、公证书等法律文本、证书材料永久
3.1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举结果等材料永久
3.1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簿永久
3.12本村新办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和批复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永久
3.13本村有关工商企业管理执照的申报、登记、批复以及违章违法被处理,经营不善歇业、破产等材料永久
3.14本村企业年度各种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等材料永久
3.15本村有关物资供销工作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0年
3.16本村有关经营活动的争议、索赔、判决等材料永久
3.17本村企业合资、独资、联营招商的合同、协议等材料永久
3.18本村企业年度经营、销售统计等报表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3.19本村企业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册永久
3.20本村企业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等材料永久
3.21本村企业环境保护等材料永久
3.22本村企业有关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等材料永久
3.23本村企业有关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的审查、验证材料永久
3.24本村企业有关经营、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证明和结论材料永久
3.25本村有关产品市场调查、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等材料30年
3.26本村有关产品销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30年
3.27本村各类农业普查材料永久
3.28本村农作物规划布局,粮、棉、油多种经营实种面积、产量以及采、购、留、分配等材料永久
3.29本村科学种植、科学饲养的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永久
3.30本村“星火”“丰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验收材料永久
3.31本村农业植保、农机管理、水利建设等材料永久
3.32本村副业生产及上交任务的指标(畜、禽、蛋、鱼、菌菇等)以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年报、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3.33本村村办副业项目材料30年
3.34本村关于土地批租、出让、租赁有关材料永久
3.35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永久
3.36本村成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永久
3.37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30年
3.38本村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永久
3.39通过协商、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3.4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员会、宣传、培训,上级领导检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3.41农村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台账永久
3.42集体土地调查材料及统计表永久
3.4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材料永久
3.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簿、核准文件永久
3.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书、登记表和备案证明等材料永久
3.4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登记册、花名册及审核材料永久
3.47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注册情况公告、注册表永久
3.4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保护合同永久
二、基建项目类
1.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材料永久
2.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永久
3.项目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永久
4.基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等材料永久
5.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说明等材料永久
6.征用土地移民申请、报告、批复、通知、许可证、使用证、用地范围等材料永久
7.工程建设执照、防火、环保、防疫等审核通知单长期
8.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长期
9.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材料长期
10.施工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给排水图等专业图纸长期
11.施工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质保书和全套竣工图等材料永久
12.施工监理文件材料长期
13.水电安装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材料出厂证明和竣工图等材料永久
14.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结、决算,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永久
三、设施设备类
1.设备仪器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和购置仪器资金申请、批复等材料长期
2.设施设备招投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购买协议等材料长期
3.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材料长期
4.设备仪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材料长期
5.设备仪器运行、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长期
6.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改装、革新改进等文件材料长期
7.设备仪器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材料长期
四、会计类
1.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30年
2.会计账簿类
2.1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30年
2.2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30年
3.会计报表类
3.1年度财务报表永久
3.2年度财务决算表永久
3.3月、季度财务报表10年
4.其他类
4.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永久
4.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4.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五、照片类
1.上级领导来村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永久
2.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前来活动的照片永久
3.本村委会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永久
4.本村委会各种产品、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的拍摄照片永久
5.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建设等的照片永久
6.新闻媒体刊登的反映本村情况的照片永久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2013年5月2日 民发〔2013〕76号)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 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 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 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 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 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一)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二)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三)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六)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一)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二) 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三) 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四) 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 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 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 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 治村设想;
(四)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召开选举大会;
(二)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 选民登记册;
(五)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 选举工作总结;
(十) 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 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 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 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 职务自行终止;
(二) 辞职;
(三) 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附件一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略)
附件二 选举场地设置
一、场地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二、场地面积
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
三、场地悬挂物
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四、选举会场布置
(一)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
(二)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三)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组”字样标牌。
(四)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五)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六)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七)代书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
(八)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九)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十)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
1.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
2.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十一)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2.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
3.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2010年12月1日 民发〔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公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同日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意义
《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村民自治实践之中,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使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要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精神,并督促下级机关和干部认真学习。县乡两级负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党政干部,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要组织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要利用讲习班、培训班、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县、乡、村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各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共同编写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作为必备参考书。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并将学习宣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民主知识,宣传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历史性进展,宣传介绍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典型事例,做到《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深入人心,使农民群众不仅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要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成就展览,或组织报告团进行宣讲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营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良好氛围。要动员鼓励有关人员围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重点问题,撰写一批有深度、有分量、通俗易懂的文章,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三、不断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
要坚持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探索其实现形式,实现党的领导机制、村“两委”协调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保证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要推动形成农村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和规定,抓紧制定或修订本省(区、市)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着重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组织指导农村干部群众,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的各项具体制度,保障农民群众依法依章办理自己的事情。
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对现行的法规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凡是与《村委会组织法》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丰富;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件成熟的,要推动地方立法,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固定为法规。
四、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大胆创新农村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拓展民主渠道,全面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水平。
要认真检查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满腔热情地予以指导和引导,并及时帮助加以解决。要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要大力充实各地各部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各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各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政令畅通。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要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促进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和指导责任,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切实把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积极适应农村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执行好《村委会组织法》,努力开创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新局面,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要本着节俭、务实、有效的原则进行,不搞形式主义,防止增加群众负担。
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和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措施,使这项工作既丰富生动,又务实有效。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村民自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和“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推进《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配套法规。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请各地民政部门将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报民政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请示报告。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2010年7月23日 民发〔201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开展了7至8届村委会选举,总体平稳有序,对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执法不严、指导不力等原因,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有的村故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村投票时间尚未结束就开箱计票、唱票;有的村不当众公布选举结果,甚至出现不进行民主推选直接内定候选人的情况;有的村存在贿选等不正当现象且未及时加以制止;有的村选举完成后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甚至存在恶意毁坏集体财务账册、工作档案等文件资料;个别村存在宗族宗派势力、黑恶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等情况,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挫伤了村民的参与热情。今明两年,大部分省份将陆续开展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好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基础。地方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画、文艺队、公示栏、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村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选举程序和步骤,珍惜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增强抵制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自觉性,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人选进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关系,把为什么选举村委会、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委会、怎样选好村委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群众。要及时讲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和处理结果,表明党和政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最大程度地消除不利因素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扰和破坏。要注重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多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防止个别人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作不实报道,甚至恶意炒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摸底排查工作
调查研究和摸底排查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前提。要重点加强对“难点村”以及撤并村、改制村和经济开发区所属村等特殊村选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摸底排查,把做好这些村的选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县乡要加强分类指导,派得力干部驻村指导,逐个分析村情选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施“一村一策”,推动这类村庄依法依规完成选举工作。要及时掌握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等情况,对可能影响和破坏选举的重大隐患和已经出现的苗头,要专项治理。要加强对带普遍性的选举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如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途径、方法,选举纠纷仲裁和违法行为的纠正,选民、候选人资格认定,竞职规则、贿选界定与处理等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引导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要及时发现总结村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不断提高村委会选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三、认真做好选举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步骤。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县乡两级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教育培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等法律政策和村委会选举规程为主要内容,使县乡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干部牢牢把握好村委会选举的各项要求,熟悉村委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水平。不熟悉法律政策的县乡干部不宜解答村民的咨询,不宜接待村民的上访,不宜进村入户指导。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宜匆匆忙忙组织换届选举。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逐级组织的方法。省级重点培训市、县两级的师资力量和部分县级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市级重点培训县、乡两级的师资力量和部分乡镇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县级重点培训乡镇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乡级重点培训包村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要结合当地实际,穿插典型案例,力求生动形象,便于掌握和记忆。
四、认真做好投票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好投票程序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关键环节。要认真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村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职数、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作出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各省(区、市)要依据地方法规指导基层制定更加具体的选举办法。要切实组织好选举投票工作,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代写选票。同时,在选票的设计、发放、读取,以及秘密写票间的设计、管理上采取相应措施,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法定程序一个不能少,法定步骤一步不能少,绝不允许走过场,图省事。对不懂不会的现象要及时加以指导和帮助。
五、认真做好选举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选举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保障。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村务监督机构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观察员等形式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舆论监督,加强社会力量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要突出程序监督,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选举办法或选举规程,抓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委会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的竞争行为、选举人投票行为等重要环节,全程跟踪监督,保障村委会选举公正有序。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解决的及时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解释清楚,做到及时回应、妥善解决。村委会选举期间,县(市、区)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本地区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选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具体明确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范围,公之于众,并明确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部门和界定程序,做到严密防范、露头就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恶意造谣、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严惩,绝不手软。要进一步完善选举重大问题报告、重要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选情复杂的地方,要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
六、认真做好选举后移交和人才培育工作
选举后移交和人才培育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要认真组织好新老班子的交接工作,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抓好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指导村委会班子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认真兑现对群众的公开承诺。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关心爱护离任村委会干部,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的工作,形成团结和谐的干事氛围。要修订完善村委会议事规则,理顺村级各类组织关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和考核村委会班子和村委会干部的管理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坚持用制度、程序和奖惩结合的方法,有效地把村干部的权力置于村民监督之下,避免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堵死滥用权力之路。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和创优争先活动,积极探索人才培养、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切实解决部分村庄缺乏带头人的问题。
民政部关于广泛开展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0年2月5日 民函〔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做好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闻宣传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2010年,全国有13个省(区、市)进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即将颁布实施。为了切实贯彻《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74号),营造良好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和“难点村”治理工作舆论环境,客观展示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新进展,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民政部决定于2010年度广泛开展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营造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氛围上取得新实效,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推进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在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进一步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村级民主各项制度的正确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推进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部署,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为完善党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宣传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宣传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促进了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实行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密切了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村级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宣传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活跃了村级民主生活,调动了村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
(三)宣传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宣传各地在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和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着力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用工作创新推动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创新。
(四)宣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进展和创新举措,真正把县、乡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要求上来。要宣传“难点村”治理工作给农村社会、农民生活带来的积极变化,让广大群众了解到看得见的实惠,调动他们参与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组织协调
民政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中央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宣传活动,并对各地的宣传活动进行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活动的积极性,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力量和经费保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把宣传活动搞得轰轰烈烈、扎扎实实。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提高宣传能力,增强宣传效果,为推进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三)形式多样,力求实效。要发挥宣传报道主渠道作用,积极协调各类、各级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加大力度,挖掘题材,进行深度报道。坚持把“真、实、活、效”的要求贯穿到宣传活动的各个方面,努力在服务人民上有新作为,在加强运作上有新措施,在统筹兼顾上有新加强,在改革创新上有新起色,在求真务实上有新成效。
(四)把宣传活动与各地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宣传活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既要宣传各地推进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又要引导各地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努力把宣传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动力。
(五)做好工作总结。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的情况、经验和效果,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宣传活动办出特色,使之成为推动农村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平台。各省(区、市)要及时向民政部报送宣传活动动态,并请分别于2010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工作开展的情况同时报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及部新闻办公室。民政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宣传活动的好做法和好经验,适时表扬组织工作好、宣传效果明显的单位。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你们积极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尤其是各部门主管新闻媒体刊载宣传,真正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
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面上工作的同时,开展“难点村”专项治理,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09〕20号)精神,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如何认识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治理“难点村”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难点村”往往是农村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干群关系紧张的地方。在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集中力量治理“难点村”,解决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治理“难点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伟大目标之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难点村”是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等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地方,是农村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治理“难点村”,有利于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有利于加强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良性互动格局,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治理“难点村”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中,并将“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的六项重大制度之一。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治理“难点村”指明了方向。“难点村”往往存在干群民主法制观念淡薄、村务管理不公开等现象。治理“难点村”,解决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四)治理“难点村”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抓住了农村和谐稳定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难点村”往往是群众对村干部意见较多、干群关系紧张的地方。治理“难点村”,就是要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密切干群关系,引导农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如何认识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一)“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机遇: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为“难点村”治理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和社会环境。
——村民自治工作成效显著,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满生机活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为“难点村”治理提供了扎实的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30年,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积极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动,为“难点村”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显著,农村生产力空前解放,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特别是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制定了许多强农惠农政策,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强了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这为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我国城乡差别目前仍然很大,广大农民尤其是长期发展滞后地区的农民盼致富、求发展的愿望迫切。“难点村”治理顺应了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望,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二)“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挑战:
——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尤其是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思想有顾虑,担心承认辖区内有“难点村”会影响政绩;特别是有些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国家有关强农惠农政策不落实等原因形成的“难点村”,与基层政府工作有直接关系。这些地方会出于多种考虑,容易导致治理工作走过场。
——部分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规政策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部分农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容易导致“难点村”有些问题难以解决。
——“难点村”治理群众参与度不高,一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难以选拔到优秀人才。一方面,有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主体意识还不够强;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三、如何认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的现状及其成因
(一)“难点村”的现状。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展,载体不断丰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农民群众还有不满意的地方。有的村级组织不健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有的政策法规不落实,村务不公开、半公开或假公开,村务管理不民主现象长期存在;有的村干群关系紧张,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3万多个这样的“难点村”,约占行政村总数的6%。“难点村”虽然是少数,但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难点村”的成因。目前,我国处于深化农村改革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点村”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是农村管理体制、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格局不断调整、深刻变化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受到村庄内部条件的制约,也与外部环境密切相关。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化解这些矛盾难度大、要求高、周期长,治理任务非常艰巨。
四、“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
(一)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干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干群关系紧张,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得不到落实。
(二)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换届选举或者选举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规范选举行为。
(三)民主决策不落实,近三年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村民民主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非正常流失,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存在村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村民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六)宗族、家族、宗教、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村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善,村集体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八)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引发村民一年内3次集体进京上访。
(九)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满意率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村总数一定比例倒排认定“难点村”。
五、“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治理“难点村”的指导思想是:治理“难点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以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难点村”的目标要求:治理“难点村”要实现的目标要求有四项:
一是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干部群众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认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得到有效提升,对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认识明确,基层干部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将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由农民群众民主决策,不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发挥,村委会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立健全,发挥作用。村级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四是促进各项工作。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村内各项事业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村风文明。
六、“难点村”治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治理“难点村”要坚持五条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治理工作与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把“难点村”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保障村民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实效,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二是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方法,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坚持上下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根据产生“难点村”的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村的问题,从村级层面下功夫;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题,就从政府或者职能部门这个层面解决。系统研究制约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种因素,充分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五是坚持制度建设,着力形成长效机制。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治理“难点村”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加强“难点村”治理的制度建设,形成带有普遍规律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形成治理“难点村”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治理“难点村”的工作水平。
七、“难点村”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治理“难点村”的主要任务有五项: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等活动。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村任职,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二是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制度建设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
三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损失等问题。
四是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难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发展是根本解决“难点村”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根据市场要求和本村的实际条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积极组织和引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济,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
五是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条件。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农村警务建设,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安全防范水平。有条件的村庄,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八、如何帮助和推动“难点村”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治理“难点村”,根本目的是理顺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保障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
(一)积极发展农村经济。“难点村”所在地区,要积极引导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农民群众根据市场需要和本村实际,选准促进经济发展的好路子,充分挖掘农业发展潜力,拓展非农就业增收空间,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要继续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坚持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和补贴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这些面对所有农业农村的普惠政策时,特别是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要统筹考虑,留出一部分资金和项目向“难点村”倾斜。
(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在“难点村”治理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搭建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平台,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结合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进度,增加农村沼气投入,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等,使农民群众看到治理的成果,树立起发展的信心。
(三)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帮助治理“难点村”的新形式。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全社会关注并积极参与发展“难点村”的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动员城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增强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与强村结对帮助“难点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共赢多赢的原则,广泛开展村企结对活动,开发“难点村”的发展潜力。
九、在治理“难点村”工作中如何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为“难点村”治理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一)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以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建设为重点、健全党组织为保证、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一是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和三级联创活动,加强“难点村”党组织建设。围绕基层党组织争创“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农村党员干部争当“五带头”(带头跟党走、带头发展致富、带头服务群众、带头维护和谐稳定、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的目标要求,把治理“难点村”作为创先争优活动和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内容,扎实解决“难点村”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着眼于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加大对“难点村”党组织的帮扶力度。要进一步树立城乡统筹的党建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互帮互助机制,积极开展选派党政机关年轻干部到“难点村”帮助工作或任职,开展党政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城市党组织与“难点村”党组织结对帮带等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点、部门包村、干部驻村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等,切实加大对“难点村”党组织的帮扶力度。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党内基层民主,促进“难点村”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完善村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制度,完善村党支部领导班子“两推一选”办法;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明确党务公开内容,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实现党务公开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以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为突破口,提升“难点村”党组织建设水平。进一步明确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选拔培养、岗位责任和监督、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形成岗位有明确目标,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
(二)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在加强村党组织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计生协、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其他组织建设,领导和支持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村务公开监督组织和村民民主理财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是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在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两年内实现全国乡村网络基本覆盖”的要求,认真抓好项目规划、资金配套、工程管理、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确保按期完成所有“难点村”活动场所建设和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建设,为“难点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和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一室多用”的综合效益,把活动场所建设成为集党员活动、村民议事、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阵地。
十、如何加强“难点村”的干部队伍建设
(一)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特别是选好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断改革和创新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特别是从优秀大学生中选用村干部。
(二)做好村干部培训。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村干部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和素质。把“难点村”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纳入干部培训计划。要丰富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依法办事、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要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形式,充分发挥党校、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农广校等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和资源的作用。
(三)加强作风建设。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村干部摆正同群众的关系,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努力学习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村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把加强教育与严肃纪律结合起来,对漠视群众利益的个别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四)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要拓展发展空间,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中选拔乡镇公务员力度。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村级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要注重对优秀村干部从物质上、精神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宣传评价村干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治理“难点村”,要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村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切实保证村干部选任后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的经济审计等制度落到实处,提升民主监督的水平。
十一、如何建立健全“难点村”民主管理制度
(一)要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
(二)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做到所“议”之事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议事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真正体现村务依法民主管理。要抓好制度的宣传普及,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十二、如何推进“难点村”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8〕34号),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以纠风和惩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是要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支农资金物资使用情况、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要以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引导农村党员加强党性修养,弘扬求真务实、勤政为民、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支持村干部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及时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引导群众客观评价村干部的工作。
十三、如何加强“难点村”社会管理工作
一是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进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是要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要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农村警务建设,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安全防范水平。有条件的村,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十四、如何搞好“难点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丰富农村公共文化生活
(一)确立目标,统筹规划。充分认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难点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乡乡建有文化站”、“村村建有文化室”。
(二)完善经费投入体系。协调各方面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坚持公益性文化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对经济相对落后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给予扶持和倾斜。采取政府扶持和鼓励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方式,扶持和资助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民间民俗活动。
(三)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和业余文化队伍,健全必要的奖励机制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有利条件。文化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培训班,为农村培养科技文化人才,推动农村科技文化队伍发展壮大。
(四)打造农村文化阵地。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东风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等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宣传文化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断满足村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五)加强城乡文化联动。组织“文化六进”活动,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在活动内容上力求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真正使活动成为反映农民呼声、满足农民需求的有效载体。组织村民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形式,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文化素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如何加强“难点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宗族和黑恶势力非法干预村务问题
一是要整合农村基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力量,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综合治理、政法组织为骨干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筑牢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非法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宗族、宗教势力,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警务室建设,发挥他们在基层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建立军警民团结协作、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难点村”倾斜。着力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治保、帮教、调解、法律援助、治安联防等组织建设。
四是要广泛组织党员、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等参与治安防范,建立多渠道、多行业的治安信息员队伍,发动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程度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治安防范的工作格局。
十六、如何加强“难点村”治理工作的社会参与
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动员群众参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群众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理顺情绪,到出现新情况新变化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打开局面,让农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难点村”治理工作。
二是要借助新闻媒体,提高“难点村”治理的社会参与。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协调相关新闻媒体,以专版、专栏、专刊等多种形式,全程跟踪报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各地也应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工作机制。
三是要建立信息通报平台,加大“难点村”治理的社会监督力度。全国和省(区、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建立高效率的信息沟通系统,用专门网站、专用信箱、专设线路,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问答,对“难点村”治理工作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四是“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成效,以村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依据。制定“难点村”治理成效群众民主测评指标体系和运作机制,收集群众意见,真正做到以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直接需求为工作方向,以群众是否满意为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务求实效。
十七、如何加强“难点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二是要搞好民主理财,加大财务公开。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主理财制度,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让农民群众全面、充分地了解集体财务活动,参与集体财务决策。
三是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
四是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如何加强“难点村”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做好“难点村”治理工作,乡级是基础,县级是关键。要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真正运转起来,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有人理事、有钱办事。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抽调精干人员组建治理工作组,深入“难点村”开展工作,并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十九、如何加大“难点村”治理督查督办力度
(一)治理“难点村”,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难点村”治理台账,实行销号制。凡是治理工作不达标的,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于工作拖拉、进展不力,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的基层干部,要及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个别治理工作难度大,或者治理工作长期没有进展的村,县一级要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进行重点治理。
(二)要落实督查督办机制,重点督查领导是否重视、机制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规范、群众是否满意等,总结运用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如何建立“难点村”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要做好基础工作。针对征地拆迁、农村城镇化、土地承包、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矛盾化解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要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意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关爱、邻里扶助以及群众间的精神抚慰和思想疏导,把内部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要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要对已经治理的“难点村”进行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经过整治并已经销号了的“难点村”,要实行跟踪问效,对反弹的“难点村”要重新治理。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启动的帮扶项目,要抓好落实。对新出现的“难点村”,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二十一、“难点村”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标准
(一)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成效。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得到加强,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二)农村基层工作经费有保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
(三)村级组织活动有场所。建成适合村级组织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村“两委”办公室、村党员活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所、计生室等场所。
(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制度。建立方便村民观看的固定村务公开栏,做到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定期审计制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建立村级事务通报、村级重要工作征询意见、村级重大事项票决、村级工作民主评议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措施。对财务管理混乱村进行清理整顿,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村内征地补偿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农村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党风廉政情况评议和公示等制度,有效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六)“难点村”可持续发展有保障。村级组织和村民根据市场需求和本村的实际条件,制定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的规划和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难点村”,并提供有效服务。每个“难点村”至少有1个城市社区或“强村”或“强企”结对帮助其发展经济,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
(七)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有秩序。村内无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得到加强,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初步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八)村民群众满意率高。建立科学合理的“难点村”治理成效测评机制,群众满意率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7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上的为优秀。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标准:
一、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干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干群关系紧张,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得不到落实。
二、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换届选举或者选举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规范选举行为。
三、民主决策不落实,近三年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村民民主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非正常流失,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存在村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村民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六、宗族、家族、宗教、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村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善,村集体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八、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引发村民一年内3次集体进京上访。
九、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满意率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村总数一定比例倒排认定“难点村”。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的要求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本计划。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2月—2009年12月
目标: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的“难点村”治理试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保障体制机制(4月—7月)。
1.建立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确保有专人理事。县(市、区)要公布本地区“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托同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3.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
4.制定宣传教育方案。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确定宣传教育形式。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会议、文件、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难点村”治理的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
2009年7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难点村”治理保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7月—8月)。
6.细化“难点村”认定标准。根据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省、市指导县(市、区)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本地区“难点村”认定标准。
7.摸清底数。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认定标准,摸清本地区“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建立“难点村”台账。
8.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9.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要制定治理工作试点方案。
2009年8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将“难点村”台账、综合分析报告、试点方案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做好试点工作,探索治理经验(9月-11月)。
10.确定试点单位。省、市、县三级分别按本地区“难点村”总数的20%安排确定试点单位。
11.组成试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要熟悉农村政策法律,了解农村情况,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12.做好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参加治理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基本方法。
13.抓好治理试点。工作组要进村入户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县乡两级要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研究。省、市两级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研究。
(四)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面展开治理工作任务(10月-12月)。
14.制定考核测评标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难点村”治理考核测评标准。
15.检查验收。省、市在县、乡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试点单位进行抽查评估,了解治理效果,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16.制定治理方案和程序。省(区、市)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根据省(区、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7.开展督导检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开展调研督查,召开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报各地“难点村”治理情况。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本地区2009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试点先进经验、考核测评标准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参见附件)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目标:全面推进现有“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18.组建全面治理工作组。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为骨干,根据本地区“难点村”具体情况,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建工作组,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19.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参照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20.做好督查工作。省、市两级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和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开展专项调研督导。
21.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省、市、县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本地区治理考核测评标准,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组织进行整改。
22.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市两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以各种形式(简报、新闻媒体等)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3.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县、乡要及时掌握“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向上报告。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治理动态,汇总本地区的治理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将2010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攻坚克难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目标:重点攻克未合格的“难点村”治理任务。
24.制定攻坚克难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对未合格的“难点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资料,查找深层次症结所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坚克难治理方案。
25.开展治理工作。县(市、区)组建联合工作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进驻“难点村”,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群众合理的愿望和要求。
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要将“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目标: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长效机制。
26.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时,要对本地区已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27.做好满意度测评。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村党员、群众通报。组织村民代表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跟踪治理的措施,确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28.做好工作总结。各地分别收集、整理材料,依次做好省、市、县三级工作总结,提炼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29.做好表彰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对那些在专项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适当、效果显著的优秀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市、县两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和先进个人。
30.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难点村”治理工作规程,作为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操作指南。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1年11月30日前,各省(区、市)要将本地区三年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已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地要以本工作计划为基础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时间进度安排上不能迟于本工作计划的基本要求,各阶段工作安排可以交叉进行,确保“难点村”治理任务如期完成。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表彰“难点村”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2月24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在这些村庄,有的村级组织不健全,村级班子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政策法规不落实,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村务管理不民主现象长期存在;有的群众对村干部意见多,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等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虽然是少数,但如不认真解决,势必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在指导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面上工作的同时,开展“难点村”专项治理,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治理“难点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以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治理“难点村”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干部群众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认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得到有效提升,对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认识明确,基层干部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将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凡是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由村民群众民主决策,不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发挥,村委会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立健全,发挥作用。村级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四)促进各项工作。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村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村内各项事业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村风文明。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治理工作与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把“难点村”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保障村民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实效,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二)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方法,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上下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根据产生“难点村”的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村的问题,从村级层面下功夫;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题,就从政府或者职能部门这个层面解决。系统研究制约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种因素,充分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五)坚持制度建设,着力形成长效机制。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治理“难点村”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加强“难点村”治理的制度建设,形成带有普遍规律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形成治理“难点村”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治理“难点村”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等活动。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村任职,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制度建设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严肃查处违法征占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损失等问题。
(四)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难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发展是根本解决“难点村”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根据市场要求和本村的实际条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积极组织和引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济,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
(五)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条件。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农村警务建设,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安全防范水平。有条件的村庄,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教育、统一思想。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把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行动统一到治理工作的要求上,把村民群众动员、凝聚到治理工作的实践上。
(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包括“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并对本地区“难点村”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
(三)抓好试点、积累经验。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难点村”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治理经验,可以采用现场会、培训班、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治理工作的有关干部进行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出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五)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以县、乡为主体,集中精力,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从抓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建设和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六)协同治理、加强督查。县、乡两级要定期报告“难点村”治理情况,省、市两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各成员单位深入基层,就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县、乡两级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反映,并作为考核治理工作的依据。
(七)攻坚克难、不留死角。省、市两级要对县、乡难于攻克的“难点村”,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与县、乡干部一道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帮助县、乡共同攻克难点。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进行整改完善,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做好“难点村”治理工作,县级是关键,乡级是基础,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配套性工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问责、加强督查。采取派工作督导组、召开专题督办会议、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建立“难点村”治理台账,实行销号制,做到治理工作不达标,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对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握政策、讲究策略。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促进治理工作扎实稳妥进行。要注意依靠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群众的力量,通过社会关爱、邻里扶助以及群众间的精神抚慰和思想疏导,把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注意掌握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是非,保护那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有能力、有干劲干部的积极性。
(四)建立机制、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难点村”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经过整治并已经销号的“难点村”,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反弹的“难点村”要重新治理。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启动的帮扶项目,要抓好落实。对新出现的“难点村”,要及时进行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 2008年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扩大村民自治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作用,不断把村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半边天”,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我国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大,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村广大妇女的参与作用,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妇女参与村民选举、决策和管理,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各项事务,提高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比例和妇女参与程度,保障妇女行使政治权利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成为村委会成员,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有利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妇联要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推进妇女参与村委会工作,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要注重引导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吸引妇女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尤其要抓住民主选举这个关键环节,保障妇女在村民选举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勇于挑重担,敢于接受竞争;在介绍正式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要探索通过政策创新提高妇女当选比例和推进妇女参与的新办法和新形式,如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当选比例有新的提高。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组织内配备一名妇女。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农村妇女代表会由农村妇女民主选举代表组成,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妇女代表会主任进入村委会。
三、加强对当选女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结合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具体实践,开展学习培训,使全体妇女既知晓并享有民主权利,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要依托基层党校、高等院校、农技校、农广校、妇干校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加强对女村委会成员开展政治理论、实用技能和妇女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时,要注重培训新当选的女性村委会成员,为她们量身定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增强本领,提高能力,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要广泛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女村委会成员、村妇代会干部和妇女骨干。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和妇联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纳入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考虑到农村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今后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民政部门在报请党委或政府批准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时,过去已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的,要继续保持,没有吸收的,要增补,以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基层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团结妇女一道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2日 民函〔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全国将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城市基层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激增、就业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居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难度在加大、要求在提高、工作量在增加。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切实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做好2009年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引导,认真研究解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抓实做好。
二、认真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凡有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要积极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在省、市、区、街道层面建议成立由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并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指导社区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社区选举委员会,推动选举工作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
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各地特别是市区、街道要在总结和巩固以往换届选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前要搞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社区情况、居委会干部情况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区等“难点”社区的选举,对流动人口参选、社区干部交叉任职、候选人竞争演讲等问题做出预案,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撤村建居的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能适用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组织开展选举培训。各地要分级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法,提高指导选举的工作能力。市区、街道要重点做好选举骨干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组织选举的必备知识、选举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技巧,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际操练为重点。
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对社区居民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热情,了解选举的基本程序,积极主动地参加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同时要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真正把那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居委会。
三、扎实做好投票选举工作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民主提名候选人。各地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候选人居住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参选的社区一致。候选人要由居民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有条件的社区要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向社区居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及社区治理方案,组织候选人开展有序竞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贿选。
组织搞好投票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采用大会形式进行选举投票的,要维持好会场秩序。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四、努力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搞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上届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选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把公章、财务账目、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一并移交。及时指导居委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居民公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议事协商、共驻共建等制度,推动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对新一届居委会成员进行培训。要对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社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居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对连任的居委会成员不定期进行轮训。
切实解决居委会成员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问题。对新当选人员,要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其报酬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对落选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解决好其生活保障问题。要逐步提高居委会工作经费标准,改善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工作条件,确保居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五、加强组织引导,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法履行好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职能。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以便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指导、统一检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选举组织工作成本。要积极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力争在“十一五”末实现直接选举覆盖面50%的目标。要及时把握选情,靠前指导,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民政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需要几个部门联合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需要报请党委、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的,应及时将解决方案上报。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换届选举的进程,把握指导工作的主动权和规律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1990年1月24日 民基发〔1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依法建设好居民委员会,对于团结、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群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城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首先,要抓好街道干部和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学习。要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逐条逐款地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学习。其次,在此基础上,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群众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产生办法;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原则及居民自治的权利。
二、搞好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专人,选择一、二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点,全面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搞好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发挥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盘,逐步把本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配好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要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来源,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工作无人抓、处于涣散状态的居民委员会,要弄清问题的症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
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推进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增强居民委员会的凝聚力。
四、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民政部门要做好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当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弄清本地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贯彻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方法。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以及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于4月1日前报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7月15日 厅办函〔1997〕183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补充如下:
一、家属委员会是对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实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性质、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同居民委员会是一样的。
二、家属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区别在于,一是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只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家属委员会不仅要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且要接受所在单位的指导;二是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用均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则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家属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其成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时间和产生办法,均应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相一致。
四、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参与家属委员会的选举,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如家属委员会成员不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无异于剥夺了居民的民主权利,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附: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
(1997年6月28日)
民政部:
最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转来南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是否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请示如下:
我们认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如何设立家属委员会的问题既然列入了《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款并规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性质就应该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是群众自治组织就应按《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如果是没有任期且不进行民主选举就将改变其性质。另外,我厅在“关于开展居民委员会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的规定”中不仅包括了家属委员会,而且要求居(家)委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为此,我们意见是家属委员会应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样任期3年并进行换届选举。
妥否,请批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厅办函〔199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上海经验,就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解决长期制约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方面有所突破。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借鉴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对居委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二)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生活排忧解难。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本居住地区整洁,搞好绿化、美化。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九)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切实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职责
(一)居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撤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居委会在研究与驻本居住地区单位有关问题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有关单位要遵守所在地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委会成员到驻本居住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热情接待和积极支持。
(三)有关部门不能把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居委会承担,确需居委会帮助完成的,经与居委会协商同意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居委会拒绝有关部门直接布置的工作。
(四)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集体财产管理权;自有资金支配权;居民参军、招工就业推荐权;五好家庭、文明单位的评议权。
(五)产权属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经济实体等用房、设备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办公经费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和挪用,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增强居民意识,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参加居委会的有关活动。居民要尊重和爱护居委会成员,积极配合工作。对干扰、妨碍居委会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配齐配强居委会领导班子,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过招聘、选派、选聘等方式推荐,依法选举产生。要把年龄轻、文化素质高、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要把居委会成员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交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街道办事处可选派机关干部协助居委会工作。
(二)要逐步改善居委会成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居委会成员的最高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为减少居委会成员职数,居委会党支部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可交叉任职。
(三)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和考核检查等项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居民公约》,使居委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区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其他成员每届内要组织培训一至两次,不断提高居委会成员的自身素质。
四、大力支持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工作和社区管理
(一)居委会的工作以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为重点,不再从事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居委会所办企业或市场,经营情况好、可以继续兴办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街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经济收入按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的比例返还。对污染扰民、占道经营、经营困难、不宜再办下去的要依法注销经营资格。
(二)居委会要大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协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办理好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居委会所在地单位要在政策、场地、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在办证、征收税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四)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每个居委会都要有文化活动室和一定面积的社区服务场地。市建委、市规划、土地局要根据我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增加便民利民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
(五)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居民群干的生活补贴。居委会在兴办社区服务业中,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的规定,严禁利用其活动场所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不断改善居委会群干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一)每个居委会配备3名专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经费由区街分担。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将居委会办公经费由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增加部分仍按市、区、街分别负担60%、20%、20%的办法执行。家属委员会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对新建的居委会,从建立之日起除按规定划拨经费外,再由区财政一次性增拨3万元经费,用于居委会的筹建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
(四)除专职成员外的其他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线,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担。
(五)居委会成员因公负伤,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负担的,由居委会负担;居委会支付有困难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居委会成员因公致残,参照党政机关干部评残办法和条件,由市民政局审批,区人民政府给予抚恤。对在居委会工作时间较长的离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补贴一定的经费。对居委会成员要逐步实行养老保险。
(六)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5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商市规划、房地局制定补建或调整计划,保证1999年底全面达标;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拆迁,必须就地还建,还建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应予补足,否则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按每500户无偿提供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交给街道办事处,由居委会使用。凡因将居委会原有办公用房改作它用而致使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1997年底前恢复为办公用房。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期介入的原则,及时组建和调整居委会。新建居委会以400户至800户为宜。原有居委会过大或过小可作适当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只要迁入一定户数居住户数一时达不到上述标准,就要提前建立居委会。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物业管理机构应协助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
六、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
(一)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每年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居委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工作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督促有关部门负责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
(四)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2.总结交流经验;
3.组织开展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成员的评比表彰活动;
4.指导社区服务;
5.组织指导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6.调查了解居委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7.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居委会建设的好坏作为考核街道办事处及主要领导同志工作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指导居委会工作的办法,建立专门会议制度,及时调查了解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关心、爱护居民群干,切实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六)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并指导好专项业务的培训和制度建设。同时,各部门又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
(七)要把创建模范居委会升级达标活动作为促进居委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开展下去,该项活动由民政部门按条件考核验收,每年底由市、区、街分别对达标的模范居委会命名表彰。对模范居委会要着重考核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文化、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八)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成员的社会政治地位。
(九)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有关的落实措施和实施细则,狠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5日 民基发〔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对村务公开工作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对提高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村务公开工作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广大农民群众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各项事务的愿望在不断增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积极发挥他们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由于村务不公开或公开的程度不够,造成了干群矛盾尖锐,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而村务公开则强化了民主监督,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基层廉政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时代精神。党政领导的重视,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以及推行村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已使村务公开工作从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突出出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抓住当前党政领导重视村务公开工作的有利时机,切实把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当作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开展村民自治的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推行村务公开促进村民自治整体工作的深化,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要通过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村务公开工作的持久、健康发展。
二、注重实效,努力实现村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推行村务公开,贵在持之以恒、讲求实效。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现实情况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管理公开;二是计划生育指标公开;三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四是农民负担情况公开;五是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六是农用挂钩物资分配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七是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报酬、功绩过失情况公开。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村务公开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要逐步建立起推行村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对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开前必须提交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的事项要全面、准确、具体,做到公开内容规范;要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公开的时间和次数,做到公开时间规范;要从方便村民了解村内事务出发,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做到公开阵地规范;要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建立村务公开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公开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各项村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村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保障监督机制,规范、约束干部和群众的行为,使村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
三、重视调查研究、分类指导,不断总结村务公开的新经验
村务公开所涉及的内容是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重视村务公开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没有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尽快推开。已经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持之以恒,不断巩固和完善。要抓好典型示范,不断总结新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把村务公开引向深入。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村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村民自治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经验。要认真研究总结村务公开工作自身的运行规律,结合乡镇政府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积极探索乡镇政务公开的路子,实现乡、村两级公开的互相促进、互相监督,实现乡村两级组织配套建设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村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推行村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当作全面加强村委会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等问题。省一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县、乡两级要制定村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搞好村务公开工作。要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使乡村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点,掌握正确开展村务公开的基本知识,消除对村务公开的种种疑虑和模糊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工作中去。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评比表彰活动中,要将村务公开作为评选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整体合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村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地开展下去。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 民基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创造。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已在全国多数地方展开。这项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对推进村民自治起到了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作用。实践证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办法。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将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并注意发挥典型的作用,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
(1994年2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使村民委员会能够切实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关于“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地(市)、每个县(市)、每个乡(镇)均建有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并逐步实现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
(二)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干部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实行直接民主;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中重大事情由村民民主决策;制订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工作由村民民主管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统程序和制度,全面增强和提高村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发动和依靠群众,把村委会建设成为自觉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和具有较强凝聚力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标准
(三)村民自治示范村是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基础。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是:1.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班子团结坚强,干部任期目标责任明确;2.村委会各下属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作用;3.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制度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真正成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监督;4.经济发展较快,公益事业办得好,社会管理有序,社会保障工作扎实,村容村貌整洁;5.治安防范措施完备,社会秩序稳定,民间纠纷调处及时,村风民风好;6.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四)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标准是:1.所有村委会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2.按期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3.所有的村委会都能按照民主的程序处理村务;4.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实施正确指导,保障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5.所辖区域内85%以上的村委会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
(五)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标准是:对村民自治认识高,领导得力;建立和形成系统的领导村民自治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所辖乡(镇)70%以上达到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标准。
(六)各地可参照以上标准,制定本地区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具体标准,但要注意在各项标准中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突出村民自治的内容。
三、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方针
(七)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在实行村民自治中要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必须抓住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必须坚持与农村整体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国家在农村各项任务的完成。
(八)指导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要坚持如下方针:
——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单位。要注意选择对《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广泛,对村民自治认识统一;工作基础较好,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地区有一定代表性;领导重视,班子坚强有力;村民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单位。
——制定村民自治示范方案。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工作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拟定的措施要易于操作和实施。
——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系统法规和制度,各地要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主要依据,省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县级制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的指导意见;乡(镇)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村级建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
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措施
(九)检查验收。对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分级进行检查验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检查验收,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检查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检查验收。凡验收合格者,由省、地、县各级分别予以命名表彰。在各地命名表彰的基础上,民政部择先选优,进行全国性的命名表彰。
(十)组织观摩。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观摩,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把村民自治向面上推进。民政部可根据情况,组织观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民自治示范县(市)。
(十一)培训骨干。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期、分批、分层次培训示范县(市)、乡(镇)、村的领导干部和村民骨干以及民政系统从事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干部,使全国逐步形成一批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骨干力量。
(十二)点面结合。在非示范单位,根据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提出要求,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促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全面发展。
(十三)宣传配合。要注意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村民自治典型。
五、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十四)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村民自治是村委会建设的核心内容。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是: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帮助示范单位制定方案;依法指导村委会建设;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经验;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1994年11月21日 公发〔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农(经)委、农业厅(局):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全国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治保会作为维护农村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宣传组织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协助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农村治保会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治保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现有治保人员量少质弱,年龄老化,后继无人;治保经费得不到保障,治保人员补贴难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治保会的工作不重视,认为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对治保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认真加以解决等。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农村治安工作的基础,是当前部分农村地区治安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治保会建设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的治本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关于“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治保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就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重视、支持农村治保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条重要措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列为今、明两年的目标,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斗争狠抓落实,认真检查、验收。乡镇党委、政府专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要将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本职工作,积极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并作为考核其政绩和当地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的内容。各级组织、民政、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把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治上关心,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安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治保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派出所要加强对治保会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治保人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撑腰说话,解除后顾之忧,并及时查处打击报复治保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抓好治保组织的整顿和建设
抓好组织建设是当前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首要环节。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民政、农业及农村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工作。(一)从严整顿,务求实效。要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要求,把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作为重点,做好组织重建工作;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治保工作的要迅速调整;对极少数混入治保组织违法乱纪的坏人要坚决清除,依法查处。(二)严格掌握治保人员条件。治保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工作能力强,并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可以吸收一部分复员、退伍军人和表现好的农村青年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参加治保工作,治保会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治保主任候选人,由公安派出所考察,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乡镇政府备案。(三)合理解决治保人员的待遇和抚恤问题。专职治保主任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副村级干部待遇。对多年积极从事治保工作、现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任职,生活困难的治保会成员,除在政治上要给予一定的待遇外,地方政府在经济上应给予适当的补助。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死的,应依照审批烈士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对不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按照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民兵家属的有关抚恤和优待;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致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评残手续,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待遇,其医疗、生活补助费用,由当地政府拨给或从见义勇为基金中解决。各地应积极组织治保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等保险,以解决治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四)各地在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时,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治保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的,要落实督促、整改措施。(五)治保会要建立、健全治安岗位责任制和学习例会、工作检查、总结汇报等项工作制度及群众监督制度。基层公安机关也应与治保会建立必要的制度,并抓好对治保主任和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明确任务,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农村治保会的根本任务是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等项群防群治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社情动态和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民间纠纷和闹事苗头,并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考察;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机关;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多渠道解决治保经费来源
要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治保经费,特别是治保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首先,地方财政应给予最基本的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步增加治保经费的投入,改变长期以来治保经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可广开门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多渠道解决治保人员的经济报酬和治保会的活动经费。在基本报酬方面,除政府拨款外,治保人员的报酬可来源于村民承担的“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也可以采取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办法解决;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在增收渠道方面,可把治保主任安排在村办企业中任职,也可参与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在不影响治保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还可以创办与治保工作相关的小型服务网点,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在治保会的活动经费方面,包括治保培训费、会议费、非脱产的治保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所需的交通、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住宿、公杂费,以及慰问治保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发〔1991〕12号),在所列预算中予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司法部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权的批复
(1992年9月18日 司发函〔1992〕370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作为受理处理民间纠纷的主体的请示》(闽司〔199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现行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因此,城市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责,所以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代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