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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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父母一方有权单独更改子女姓名吗?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大多数都是随父姓,现实中,夫妻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的情形居多。有些母亲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名。那么,父母一方有权单独更改子女的姓名吗?

重点解读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除丈夫入赘外,子女从来都是随父姓的,这是封建宗法家族制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有了变化。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必须遵从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子女的姓名,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有权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因为这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2002年5月21日在给安徽省公安厅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是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所以,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典型案例

离婚后父母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2000年5月,赵某与郭某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像恋爱时那么美好,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就在双方出现裂痕的时候,2002年12月,他们的爱情结晶——一个漂亮的小女孩降生了,因为对孩子共同的爱,他们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是日子久了,两人的矛盾又不断深化。2005年7月,郭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赵某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郭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成年时为止。2008年,郭某经人介绍与林某再婚。再婚后不久,郭某在没有通知孩子生父的情况下,将孩子改姓为林。赵某得知后,多次找到郭某交涉,要求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郭某对此不予理睬。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将郭某告上法庭,诉称被告郭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侵犯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要求被告将孩子姓名恢复为原姓名,而被告辩称,更改孩子姓名已得到女儿本人的同意。最终法院判决恢复孩子的姓名。

◎◎律师点评

虽然《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双方对孩子的姓氏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同意就擅自给孩子更名是错误的。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