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认定
64. 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只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遭受工伤时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如下几类:(1)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合法劳动者。(2)社会团体、民办的非企业单位聘用的合法劳动者。(3)与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4)由个体工商户聘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事实上,以上的列举几乎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劳动者。因此,我国境内的劳动者基本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5. 劳动者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用人单位每个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定数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有的劳动者并不清楚参加工伤保险是否需要个人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的工伤保险费。事实上,劳动环境是否安全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存在区别。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缴纳这些险种的费用并不是用人单位单独的法定义务。而工伤保险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合法的职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相应的费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单独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于有些行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66. 工伤保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如下的步骤具体确定工伤保险费率:(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工伤风险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会较高。(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使用越多、工伤发生率越高,确定的费率档次就越高。(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确定后的行业之间的差别费率及各个行业内部的不同费率档次上报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7.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情景再现
张大伯已经快到退休的年纪,腿脚又不灵便,实际上已处于“半退休”的状态,单位把他调去值夜班,看守大门。单位为他在值班室准备了床铺,供他夜间小憩,工作还算轻松。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大伯一天值夜班起来活动时,不小心摔成重伤。张大伯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受伤的,而且因为张大伯处于“半退休”的状态才让他夜间看门,他知道自己腿脚不灵便还是同意调岗,属于风险自担,单位可以考虑给予补偿,但不应当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张大伯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便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了有关情况。
法律分析
工伤是指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某些工作性质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不幸患上职业病。法律对于工伤情形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也明确列举了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时,需要直接或间接处于工作状态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包含如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内容受到事故伤害,这种情况无疑能被认定为工伤。(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等受伤,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3)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可以被认定为工伤。(4)不在工作时间,但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时遭遇事故而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5)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而是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主要责任是肇事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6)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不幸患上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大伯的工作是值夜班,晚上正是他的工作时间,同时他是在工作地点摔成重伤的,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68.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受伤可以视同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受伤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最典型的情形。但是,法律为了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更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六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又在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也能作为工伤处理,这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埋了伏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些情形严格意义上不能被作为工伤处理,但法律还是将其特殊规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些特殊情形包含:(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没有遭遇事故,而是突发疫病死亡或在突发疾病后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为了鼓励和表彰这种英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3)劳动者曾经在军队服役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伍后到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可以视同工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种情况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9. 劳动者参加团队建设时意外受伤,可以作为工伤处理吗?
情景再现
雪楠所在的企业团队氛围融洽,领导经常带他们外出进行团队建设。一次他们团队去海边游玩,雪楠不慎被岸边的礁石划破小腿,治疗花费了一笔不菲的费用。事后,雪楠要求企业帮助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发放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方面认为团队旅行不算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走工伤认定的流程。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雪楠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咨询工伤认定的情况。
法律分析
团队建设或者说团队旅行是许多用人单位较为常见的一种福利待遇,既能调节工作压力,又能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但是,集体行动难免发生意外,若团队成员在旅行中意外受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团队建设时意外受伤没有在列举的范围内。但是团队建设作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一种娱乐活动,最终目的是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让员工在休闲之后更好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一切都是为工作服务的,所以可以看作是一种“变相的工作方式”。同时,大多数情况下,团队建设是在工作日进行,不会占用员工正常休息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形是,不在工作场所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雪楠意外受伤可以作为工伤处理,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0.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时因车祸受伤,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情景再现
刘师傅已到退休年龄,但是他掌握了车间的核心技术,如果他不在工作岗位上,企业的生产工作就很难开展。于是,企业老板在刘师傅退休后,将其作为特别顾问予以返聘,并给予很高的待遇——上下班由企业的专车接送。然而有一天专车在维修,刘师傅就自己骑自行车上班,却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被一辆逆行的汽车撞倒并受了伤,而车主肇事后逃逸了。刘师傅被送往医院,花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他向企业主张按照工伤处理,企业人事部门则认为刘师傅已经退休,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人员指的是那些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一类是用人单位出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聘用已经退休的人员从事门卫、夜班执勤等简单轻松又不可或缺的工作。还有一类是技术科研类单位聘用因身体原因退居二线,但是德高望重同时经验丰富的专家从事指导性或者顾问性的工作。
虽然退休返聘情形普遍存在且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退休返聘人员与劳动者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如退休返聘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是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显然,这样的规定说明,退休返聘人员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两者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既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自然不能按照工伤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因此,刘师傅的这种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应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71. 长期端坐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情景再现
嘉怡在一家银行的柜台工作,每天的业务量巨大,上班时间几乎都坐在座位上,没有充分的时间活动。有段时间,嘉怡倍感腰部刺痛,严重时下肢麻木,无法保持坐姿。她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从此,嘉怡开启了漫长的治病之路,为此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嘉怡认为,之所以患上腰椎间盘突出是工作的性质导致的,银行应该为此负责,要求银行帮助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而,银行认为腰椎间盘突出是常见的疾病,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患此病的不计其数,跟工作性质无关。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对于工伤的界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是因某些工作性质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的物质而不幸患上职业病,也能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腰椎间盘突出既不是因为工作而遭受的事故损伤,也不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得的职业病,是一种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普遍会得的疾病。因此,银行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嘉怡患腰椎间盘突出,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不能因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72. 上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比如遭遇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主要责任不在本人的,应当作为工伤处理,受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在上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不是因为遭受交通事故,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地点,显然不属于法条涵盖的情形。所以,上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3. 上下班路上因见义勇为受伤能作为工伤处理吗?
见义勇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为了鼓励和表彰这种英雄行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时遭受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分情况看待。若劳动者的行为避免了一辆失控的汽车冲入人群造成大范围的伤亡,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判断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劳动者遭受的伤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阻止了一起盗窃事件,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不幸受伤,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了个别人的利益,就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劳动者可以向施加伤害的人索要赔偿或者通过医疗保险待遇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害。
74.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接触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患上职业病,是被认定为工伤的最典型情形。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者满足上述条件,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排除工伤的情况包含如下几种:(1)劳动者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伤或死亡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劳动者在醉酒的状态下受伤或者死亡,由于劳动者在醉酒前应当认识到喝酒后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风险,却仍然坚持喝酒,导致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并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法律是不会保护这种自担风险的劳动者的。(3)劳动者自残或者自杀。类似于第二种情况,劳动者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法律亦不会对其进行保护。
75.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是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劳动者。换言之,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1)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期限,可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则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则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错过这段时间就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76. 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通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的申请有程序要求,劳动者须提交相应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须包含劳动者遭受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程度或者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基本情况。(2)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一般包含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单位开具的在职员工证明等。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也不愿意开具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是所谓的“打黑工”状态,则劳动者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提供签到表、用人单位的门禁卡或内部工作资料等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些材料一般在就诊的医院就可以开具。
77. 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进行哪些核实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为了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最准确的判断,尤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事故,往往会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工作。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一般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1)工作人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等判断,若有必要应进入用人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实地的调查取证。(2)工作人员应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事故相关的情况并将询问过程与内容做成调查笔录。(3)工作人员应记录、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录音、录像调查取证的过程作为证据材料。这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中收集证据的程序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78. 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在行使调查核实职权时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的伤情、病情属于个人隐私,而用人单位内部的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时应尽到保密义务,不但要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还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予以保密。
79. 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用人单位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若事故的情况较为复杂,应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要求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事故的有关材料,甚至去用人单位实地调查取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出于审核的需要对工伤事故展开调查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都有义务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若坚持不提供相应的协助,甚至妨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80.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后,应对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作出结论。若劳动者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1)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2)劳动者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从事的职业以及身份证号码。(3)劳动者受到伤害的部位、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者劳动者所患职业病的名称、受到伤害的经过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最终的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5)劳动者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告知劳动者有充分的救济权利。(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8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受伤的事故通过查询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后,若认定劳动者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样应出具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中有细致的规定,包含如下几项:(1)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全称。(2)劳动者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从事的职业以及身份证号码。(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含劳动者遭遇的情况。(4)劳动者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告知劳动者有充分的救济权利。(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8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出具认定决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三种情况。(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六十天内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及其就职的用人单位。(2)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针对较为复杂,同时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然应在受理后六十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是等待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的这段时间,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不计入这六十天的时限内。
83. 哪些情形下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内?
劳动者遭受意外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在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六十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是对于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情形,等待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的这段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内。除此之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还规定了下列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内:(1)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伤认定期限延误。(2)劳动者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导致工伤认定期限延误。(3)申请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4)当事人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和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内。(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工伤认定期限延误的情形。
84.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保存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材料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作出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工伤认定的程序就走向尾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结束了。劳动者遭遇工伤而导致残疾之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对鉴定能力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都有可能需要查看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因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工伤认定结束后,将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五十年,以供之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涉及工伤保险有关的事项时作为证据材料备查。
85. 工伤劳动者接受治疗期间能领取工资吗?
劳动者接受治疗期间通常不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不予发放工资似乎无可厚非。但是法律对劳动者作出了倾斜性的规定。劳动者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称作停工留薪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暂离工作岗位,但照常获得薪水的一段时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有其他殊情况,劳动者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最多再延长十二个月。在这段时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正常支付。不过,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而言,情况有所区别。因工致残的劳动者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残评定结果出来之后,劳动者就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
86. 劳动者因工外出遭遇意外下落不明,近亲属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情况比较常见,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但如果是因工外出后遭遇意外,下落不明,此时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失踪劳动者的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事实上,法律将这种情形明确规定为工伤,只是失踪劳动者的近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普通的因工受伤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劳动者因工外出,从遭遇意外下落不明当月起的三个月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从第四个月起,若劳动者仍下落不明,停发工资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的近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遇到近亲属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工伤保险基金还应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一般情形下,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近亲属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之后,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死亡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抚恤金能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