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待遇
42. 基本养老保险费都是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吗?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费并非都由劳动者个人缴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1)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就职的用人单位共同缴纳。(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其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缴纳。(3)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劳动者,其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43. 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情景再现
小铭不擅长学习,高考成绩只够勉强进入一所职业技校。小铭虽然学习成绩不好,但有绘画的一技之长,尤其对室内设计感兴趣。职业技校毕业后,由于学历问题无法得到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公司的青睐,他与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就自主成立了一家设计公司,自己当起了老板。经过几年的艰苦打拼,小铭的事业蒸蒸日上。然而,小铭的父母一直反对他从事这种职业,认为不够可靠稳定。老人家认为年轻时创业尚可,若年纪大了没有养老金支撑生活,晚年生活会极为悲凉。于是二老打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电话,咨询自由创业者是否可以像有稳定雇主的劳动者一样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法律分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法律规定,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支付。从缴纳比例上来看,用人单位承担保险费用的大部分,劳动者个人承担其中的一小部分。退休的劳动者既包含之前有稳定雇主的劳动者,也包括自己充当雇主的自由创业者。因此,对于自由创业的劳动者,如作家、画家、设计师等,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不过养老保险费须由劳动者个人全额缴纳,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进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账户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因此,小铭的父母完全不用担心孩子的晚年生活,只要他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一样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仅由当事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组成吗?
劳动者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和其任职的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很大一部分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而不是仅由当事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组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劳动者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主要由如下三个部分组成:(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劳动者个人按照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满足特定条件下政府给予劳动者的特殊补贴。
45. 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受哪些因素影响?
劳动者退休后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全国统一核定的数额标准,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劳动者,最终到手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也有所差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最终确定劳动者个人能得到的数额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个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数额就越高。(2)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劳动者个人工资越高,基本养老金数额就越高。(3)劳动者所在地的劳动者平均工资。劳动者所在地的地区平均工资越高,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就越高。(4)个人养老账户中的金额。个人账户的金额越高,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就越高。(5)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越长,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就越高。
事实上,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因素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还建立了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例如,随着物价的不断增长,为了与物价水平相匹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会一同增长。
46. 劳动者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金能提前领取吗?
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与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存款有类似之处。与银行存款相比,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优势在于存款利率不会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同时不会被征收利息税;劣势在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余额不能提前领取,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凡事都有例外,提前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余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之前离境定居并变更国籍,则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就可以一次性支付给该名劳动者。
47. 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通常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劳动者退休,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外还有一个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劳动者退休时已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这个要求使得部分劳动者陷入退休时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窘境。但法律为这些因为特殊情况没有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留有回旋的余地。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若有的劳动者在退休时没有达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条件,可以有三种选择:(1)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的额度为止,方式包括按照以往的模式逐月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之后便可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2)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个与通常的养老保险有所区别。(3)劳动者还可以选择在既不继续缴纳保险金,也不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本人确认终止后,可由经办机构将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8. 劳动者退休前离世,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会上缴国库吗?
情景再现
陆大叔是一个很传统的人,一辈子都在按部就班地生活和工作。他最大的心愿就是早日结束工作生涯,含饴弄孙,尽情享受退休生活。然而,上天并没有厚待这样一位简单生活的人。陆大叔一日晚饭后遛狗时不幸被一辆闯红灯的机动车撞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离世了。陆大叔的遗属在悲痛之余开始料理他的后事,他们担心陆大叔生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在他死后上缴国库,于是找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咨询陆大叔生前账户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其死后的去向。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前定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进入两个不同的账户,一个是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另一个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去世,或者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用于支付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病残津贴。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去世后可以依法进行继承。因此,陆大叔遗属的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陆大叔在遛狗时被车撞倒去世属于非因工去世,因此他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优先用于支付遗属对其进行丧葬的费用和相应的遗属抚恤金,剩余的部分将作为陆大叔的遗产被依法继承。
49. 劳动者出国定居,可以提前领取国内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吗?
情景再现
刘大伯夫妇一辈子勤勤恳恳地工作,把孩子培养成才。他们的孩子也很争气,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发家致富,还成功移民海外。刘大伯的孩子为了一家人能够团圆,也为双亲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便把二老也接到国外定居生活。一生勤勉的刘大伯夫妇知道金钱来之不易,想在去海外生活之前将国内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提取出来。于是,二老来到各自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咨询有关情况。
法律分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不得提前领取,即使劳动者离境定居也不例外。劳动者离境定居但未达到法定的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等劳动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离境定居,同时变更个人国籍,则意味着其不再是我国公民,自然也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此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这样的劳动者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书面确认并执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刘大伯夫妇只有在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丧失中国国籍后才能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提前取出来。
50.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其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王老伯已经开始享受退休生活,但是性子依然很急躁,常常与人发生冲突。某日,王老伯在地铁上因为一个年轻的上班族不愿给一名孕妇让座而上前与其争执。其间,两人情绪越来越激动,互相推搡起来,王老伯一时用力过度,对方又未站稳脚跟,便摔成重伤。事后,王老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王老伯原本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停发了,家里人担心老人之后的福利待遇也会因为此次冲动的行为而被取消,于是拨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电话,咨询像王老伯这样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法律分析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被判刑而入狱,其入狱前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对这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1)针对被判刑且真正进入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如果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2)针对被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实际上并未待在狱中或看守所的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即始终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3)针对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可以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
因此,王老伯虽然被判处拘役,在看守所服刑,但刑满释放后依然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以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51. 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换句话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之间流动工作,无论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一般企业工作,还是一般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关系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上述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
(1)劳动者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一般企业工作,从开始工作之月起,劳动者参加企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劳动者原有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劳动者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2)劳动者从一般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开始工作之月起,劳动者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劳动者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算发放,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3)公务员进入一般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发放等参照由一般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相关政策办理。
52. 劳动者跨省就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会被重置吗?
情景再现
洪大姐年轻时不愿意稳定地待在一个单位工作,经常频繁地“跳槽”。有时她甚至会因为一时的冲动去外省工作几年之后再回来,然后又出去找新的工作,如此循环往复。洪大姐就这样浑浑噩噩地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工作的频繁变动让她难以在职场上有所建树,只能指望每月申领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度过退休后没有收入的日子。然而,当洪大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不满足领取的条件,虽然她确实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洪大姐陷入困惑,心想自己工作那么多年,怎么可能没有达到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难道是因为每次省际之间的工作变动使得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被不断地重置?带着这些疑问,洪大姐找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咨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
就业市场灵活且多变,劳动力频繁流动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者为了追求更好的就业机会、更高的薪资报酬而离开原来工作的省份,来到另一个省份重新开始工作。我国法律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即通常意义上的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本人发生转移,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此,洪大姐虽然频繁变动工作单位,甚至跨省流动就业,但每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是随其本人发生转移的。换句话说,洪大姐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其在其他省份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当累计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她依法有权利从退休之日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3. 劳动者跨省就业,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如何转移?
劳动者跨省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者本人发生转移,但是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以1998年1月1日为分界线进行转移。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针对劳动者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该部分金额转移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则按照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后转移;转移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后,则按照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后转移。针对统筹账户中的资金,该部分金额以劳动者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十二的总和转移;对于那些参加养老保险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按照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后转移。
54.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方式比较复杂,取决于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与新参保地的关系。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返回户籍所在地从事新的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二种是劳动者没有返回户籍所在地重新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则由新参保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该情况下,若劳动者为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或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则应当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在该临时账户里缴纳用人单位为其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当上述劳动者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将临时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者待遇领取地。
上述情况有个例外,若劳动者经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后再进行跨省调动就业,同时与调入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可以不受上述年龄规定的限制,在调入地就可以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5.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如何使用和管理?
劳动者跨省就业时没有返回户籍所在地,而是在新的地区开始工作的,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该临时缴费账户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劳动者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需要依法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则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会发生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会全额转移至新的养老保险账户。
劳动者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将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转移至最终的养老保险账户。
56.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劳动者从原来工作单位辞职后到一个新的省份开始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会发生跨省转移。转移之后,劳动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并不当然在新工作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是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情况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相关的待遇领取手续,劳动者从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转移后的工作地,同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可以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在那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同时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劳动者,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并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若劳动者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57. 劳动者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劳动者跨省就业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办理转移的程序性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劳动者在新地区重新就业后,需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可以向新工作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工作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十五天内审核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若符合转移的规定条件,新工作地的经办机构应向劳动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书面申请不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新工作地的经办机构会向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作出书面说明。(3)劳动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劳动者新工作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劳动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此时,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才算正式完成。
58.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会终止吗?
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区别。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就业或返乡时,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是否会终止就成了农民工较为关注的问题。事实上,法律毫无疑问会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者因为返回家乡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保留其全部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并继续按规定计息。
当农民工重新返回城镇开始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养老保险的年限累积计算。同时,无论其返回原工作地还是去新的城镇就业,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都会合并计算。如果劳动者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在城镇的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将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