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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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

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在本条“条文主旨”中明确,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在本条“要点提示”中强调了确定开工日期的重要意义,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竣工日期的规定,即能够确定工期,从而解决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有关工期的其他纠纷,并重申了本条所包含的几层含义。

《理解与适用》还从“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等三个方面详述了如何理解本条。

在本条“审判实务”中,《理解与适用》说明了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的“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问题”“开工条件对开工日期及工期顺延的影响”“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等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