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二、演绎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之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演绎推理形式之运用。即一般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前提,而具体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被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之逻辑结构导出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当代中国也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
例题: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1/55,多选)
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答案及解析】BC(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都是演绎推理。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三、归纳推理
与演绎推理不同,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他们的核心区别是在于对前提和结论的主张的强度:演绎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并且是有效的,结论就为真且有效。归纳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
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它的可靠程度完全依赖于推论人所列举的事例的数量及其分布范围。因此,为了保证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信度,我们必须遵守以下的推论规则:(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尽可能得多;(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广;(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地大。
四、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有时也称为类推适用)是最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其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通常认为,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五、反向推理
反向推理,又叫“反面推论”,是指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情形以某个法律后果推出,这—后果不适用于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其他事实情形。这种推理的思考方式在于,明确地说出某事(应当)是什么就意味着另一件不同的事(应当)不是什么。换言之,反向推理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罗马法谚“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就体现了这种推理。
反向推理与类比推理的不同在于,类比推理扩张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积极推理”,反向推理恰恰限制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消极推理”。
反向推理是或然的,也非逻辑形式上有效的推论。扩张适用某个法律规范的后果还是仅将其限制于法律明文的情形,并不仅仅看文义,而也要考虑规范背后的目的和价值。
通常有两类情形会较多运用反向推理:一是高度重视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如针对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性规范和针对公民的义务性规范以及刑法条款等;二是例外条款。例外条款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要作严格推理,不能任意扩大,否则就将危及与例外相对的规则。
六、当然推理
当然推理,是指由某个更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不那么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换言之,是指“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必然更加有效”。“较强”是指法律规范具有不那么严格的前提或具有更广泛的法律后果,“较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更严格的前提和不那么广泛的法律后果。当然推理包括两种形式: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当然推理与类比推理有一定的近似性,两者都是基于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将其中一种情形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另一种情形。但类比推理中的相似性是根据案件事实上的共同点以及相关性来确定的,而当然推理中的相似性则是根据两类案件事实之性质轻重程度来判断。
当然推理并非逻辑上有效的推论,而依赖于实质判断。例如,不能从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推导出在性质上比它更严重的行为也是犯罪。
七、设证推理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设证推理首先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设证推论开始于将不熟悉的事实(新奇事实)与熟悉的事实(背景事实)相并列。
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但是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这就意味着法律人在运用设证推理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假设是开放的、可修正的,必须尽可能地寻找法律上和法学上所允许的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然后在这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中确定一个法律上和法学上所认可的最佳方案。
真题精选
1.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1/58,多选)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2.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4/1/52,多选)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
【答案及解析】
1.AC。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评价作用;“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小前提。
2.ABC。无论是依据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进行裁判的情形,法官都需提供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