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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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索要“彩礼”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吗?

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流行结婚之前男方给予女方一定“彩礼”的风俗习惯,如果“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属于自愿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如果女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那么就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在实践中,对于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则应返还“彩礼”;若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只在并未共同生活或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返还彩礼。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依据:《婚姻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