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