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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否矛盾?
我国婚姻法在确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同时,又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二者并不矛盾,是同一问题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保障。婚姻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体现在男女平等制度上;二是妇女享有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来规范。后者在婚姻法中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及其法律后果、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都有具体的体现。例如,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确保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与其丈夫平等的财产权;在离婚及其法律后果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等等。
依据:《婚姻法》第2条、第17条、第34条、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