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我国专利侵权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通常情况下,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经过一、二审,即告完结。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审终审制度。在西方国家的三审终审制度下,一审法院通常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审理,但是二审法院、三审法院并不进行全面审理,重点审理法律问题,其好处是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国的两审终审既有优点,也有弊端。优点在于能及时地审结案件,定分止争,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弊端在于法律问题的审级偏低,终审法院遍布全国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二审专利案件之前,各地司法裁判标准难以统一。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一、二审法院都要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错误的,完全可以纠正、推翻,这点明显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其次,一审法院对案件要进行全面审理,二审法院通常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特殊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可以进行全面审查,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即使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中未涉及,二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不过,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极其罕见,因此,二审法院通常只针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并不进行全面审查。
二、申请再审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一个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就真的结束了。除了一、二审,我国还有申诉再审制度,不过这只是例外情况下的特殊救济程序,并不是普通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专利侵权案件,我们称之为申请再审案件,或者干脆称之为申诉案件。申诉与起诉、上诉相对,因此我们也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行为称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即为申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只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都应当立案并予以审查。立案一般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则可能由专门的申诉审查庭负责,也可能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审查之后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一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二为提审,三为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就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具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则法院可以裁定由该院提审,也可以指令某下级人民法院(通常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条列举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所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一个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作出改判的可能性很大,但并不必然改判,再审法院完全可能维持原审裁判。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案件进行再审程序就认为再审法院一定会改判。例如,在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后换档器支架”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1]株式会社岛野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浙民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监字第197号民事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作出(2009)浙民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株式会社岛野不服该再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了改判。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第二次再审申请审查、提审,共六个程序。
三、抗诉及再审制度
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审查甚至再审,都不表明该案件已经彻底结束,后面还有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院不仅属于公诉机关,还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负有监督职责,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当然,抗诉是极其罕见的救济程序,因此抗诉程序的启动有非常严格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专利案件进入抗诉程序的非常罕见,笔者迄今为止只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见过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