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及司法解释新编(含请示答复及指导案例)(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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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2004120日 民办函 〔2004〕 17)

江西省民政厅:

你省武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询问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否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 由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管理与普通居民确有不同, 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能暂时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因此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将影响退伍军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妥善解决其结婚登记的问题, 可由该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其身份、户籍证明, 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其他则须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