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与招标投标密切相关,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项目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仅涉及采购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并且还直接影响到后续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效力,并最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体上的影响和冲击。因此,对于项目采购活动的双方主体而言,遵守项目采购程序是合法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尤其是最近几年,国务院、财政部和发改委等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运用,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在这种形势下,对于PPP模式涉及的相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合法、合规性也越来越受到政府、投资人、施工承包人、工程设计人等各项目参与主体的重视。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和体系下,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互独立、并行适用,这在没有采用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之前,两者的适用很少存在交叉和冲突。然而,由于目前中国的大多数PPP模式都涉及政府资金的使用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建设,这就使得在PPP模式下就必然要兼顾政府采购体系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体系,而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不完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缺少统筹协调,从而导致了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并且给PPP的实践带来了阻碍。
招标投标是目前基础设施领域融资和建设采购的主要方式,2000年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实践中对于该法的适用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导致扩大化和泛招标的后果。这些都对正常的交易带来了负面的效果,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相反,不公平竞争者利用招标投标的规则进行恶性竞争,频频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
而关于工程项目二次招标也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和焦点,在大力推广PPP模式的大趋势下,对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越来越多地反映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立法与PPP实践的不和谐。为此,政府主管部门也在尝试突破立法的局限。比如,财政部在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住建部也早在2014年7月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要区分国有资金和非国有资金在招标投标审批,对于非国有资金项目,放开招标投标管制。国务院和发改委也在2018年先后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给出了明确的批复和新的标准。
基础设施和PPP项目采购立法的不完善和冲突导致实践中采购参与各方的争议,有争议则必然需要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目前,对于PPP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的争议,除了招标采购人的解决外,还可求助于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而法院在处理相应的招标投标争议以及后续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相关争议时,通常还会回溯到招标投标采购过程中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条件方面的事项,以便确定相关合同的成立、效力等基本事实。如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者将导致合同无效,更有甚者,招标人和投标人将受到相应的司法制裁。
在体例安排上,本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所涉及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主要流程分类撰写,并针对实务中各环节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既有理论阐述,也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指导意义。当然,限于本书篇幅,本书也仅选取了实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供读者探讨,并不能涵盖PPP和基础设施项目采购所涉及的全部问题。
此外,由于基础设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内容纷繁复杂,实践中又有各种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限于时间和写作水平,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实践的多变性,笔者凭借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实践,以一己之力独自完成此书,难免会有观点的错误,以及结构和内容上的疏漏,也敬请各位读者朋友批评指正(笔者联系方式:linpancg@163.com)。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中的所有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和理解,并不代表任何机构(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本人所属的专业机构等)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意见。本书中的观点和建议也不构成法律意见的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