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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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主权不可切分

主权因为什么不可转让,也就因为什么不可切分。意志要么是公共的,即人民共同体的意志[1],要么就不是公共意志,而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经过宣誓以后,公共意志立即变成一种主权行为并构成法律。非公共意志即便被宣示出来也最多只是一道命令,因为它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个行政行为。

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在对主权分类时,无法在原则上进行,于是只好按对象分类。强力与意志,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内政权与外交权,这些就是他们的划分。对于这些划分,他们有时候混在一起说,有时又单独说。主权者在他们那里形同一个怪物,就好像胡乱把许多零散的部位拼接到一起一样。如果说它是一个人,此人的肢体肯定是来自好几个人,眼睛来自这个人,胳膊来自那个人,脚又来自另一个人,除了这些部位之外一无所有。据说日本有魔术大师能当众表演肢解孩子,并将肢体分别抛到天上去,当它们落到地上时,那些肢体又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孩子,而且是鲜活的、能动的。我们的政论家所玩的把戏跟这魔术有点儿相似,先肢解社会共同体,再重新拼接各个片断。我们并不知道他们这么做的缘由,说他们用的这种手法是一种江湖幻术,他们当之无愧。

由于主权威严之正确概念的缺失,由于其衍生物就是其构成部分的误解,导致了上述错误。宣战与媾和这两种行为就这样被错误地当成了主权的行为,其实它们只是法律的一个应用,即一种决定法律情况的个别行为,而不是法律本身。看出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不是难事,如果能确定“法律”一词附带的观念,它就是一清二楚的。

人们的错误就是在自以为发现主权之分立的时候犯下的,其实那些被看成是主权各组成部分的权利都只是依附于主权,而且它们存在的前提条件永远必须是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意志,而它们自身是它的执行者。这一点在考察其他分类时就会显现出来。

研究政治权利的作家们关于国王与人民之间相应权利的判断,如果是根据他们已经确定的原则做出的,那就是不确切的。而且这些判断将使他们得出各种模糊不清的论断,其模糊程度简直无法讲述。关于格劳秀斯和巴贝拉克,每个人都可以看出一点,就是在前者著作的第一卷的第三章、第四章中,这位大学问家和这位译者居然那般善用诡辩,却又在诡辩中迷失了自己。此二人特别害怕的是自己的观点表达得太多或太少,还有对意图调和的各种利益有任何冒犯。对祖国心怀不满的格劳秀斯逃到了法国,在法国,他在剥夺人民一切权利的“事业”上可谓尽心竭力。为了把他的著作奉献给路易十三以献媚示好,他想尽了办法。这一定也符合巴贝拉克的胃口,巴贝拉克是把自己的译书献给英王乔治一世的。他写那些书就是为献给路易三十,可惜他必须十分小心地写,不能直击要害,不能言辞明朗。这是因为他看到了雅各第二[2]被逐——他称之为逊位——的教训,生怕再把威廉三世也弄成一个篡位者。如果采用了真正的原则的话,这两位作家所遇到的一切难题都将不再是难题,他们也就能做到一以贯之了。忍痛说出真理和讨好人民本来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对他们来说,好运终究不是真理带来的,他们想要获得的大使头衔、教授地位或丰厚薪资是人民所给不了的。

注释:

[1]全体一致是个别意志成为公共意志的必需条件,但不永远是这样。然而在投票时,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特例,因为这会破坏它的公共性,因此一票都不能漏算。——作者注

[2]即詹姆斯二世,英国国王,1685~1688年在位,他的继任者是威廉三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