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单位出租“营改增”后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我单位有一项“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一直没有开发建设,最近有一家物流公司准备租用,请问出租土地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土地使用权出租主要涉及增值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增值税的缴纳应当依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称土地使用权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称土地使用权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3%预征率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3%预征率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1-43 2016年9月,B市的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在A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因当前公司不景气暂时无力建设开发,2018年3月暂时将土地出租给物流公司做货场。出租期为5年,年租金222万元,合同规定,签订合同10日内,预付2年租金,以后逐年提前预付。2018年4月1日,前2年租金444万元已经到账,计算应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先按3%的预征率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含税销售额=4440000÷(1+10%)=4000000(元)
A市预缴增值税=4000000×3%=120000(元)
B市申报计税销项税额=4000000×11%=440000(元)
应缴增值税=440000-120000-进项税额
(1)在A市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
应纳税额=440000-120000-进项税额
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的征收如表1-9所示。
表1-9 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的征收
注: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适用税率10%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