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性别:改变美国女性职场环境的十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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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对美国法律和文化的影响完全是革命性的话,促就这种革命性影响真正奏效,首先要归功于各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艾达·菲利普斯,戴安娜·罗林森,玛丽·曼哈特,米歇尔·文森,莉莲·加兰,安·霍普金斯,江森公司的八名员工,特蕾莎·哈里斯,希拉·怀特,佩吉·扬。从一定意义上说,她们都是当时的职场文化中的叛逆者,在抗争过程中都曾犹豫、惶恐和困苦,在开始走向法院时不知胜诉概率有几许,但在复杂跌宕的漫长诉讼中,她们每一个人都展现出顽强意志,义无反顾坚持到最后。所有案件均成功获得法院最终判决的支持,但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往往是草草收场。就个人而言,相比于最初的诉求,她们的直接所获或多或少都打了折扣,其中有的可谓只是杯水车薪。比如,第一个案件中,官司打了四五年,艾达·菲利普斯最终仅从马丁公司获得一万余美元;第二个案件中,罗林森好不容易根据法院判决得偿所愿在州惩教委员会当上狱警,却在雄性激素爆棚的职场中处处受排挤,甚至遭到不明原因的调查,最终不得不辞职。相比于个人所获的不尽如人意,她们所做的更大贡献在于,为其他职业女性后来遇到类似困境、寻求保护时树立了榜样,开辟了新的法律基础,对于美国职场文化的改进功不可没。毫无疑问,她们个个都是偶像,都是英雄,她们是从草根中走出来的历史创造者,她们的名字永远铭刻于美国的男女平权史。

当然,与这些草根英雄一起参与改写美国历史的,还有其他一大批机构、团体及个人。

无疑,在此当首先提及的是,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成立、负责实施该法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尽管在其成立初期主要负责人对该法案也不以为然,甚至视法案为“侥幸出生的私生子”,在一些时期其对于法案的解读立场,也曾因受到党派不同政策的影响而摇摆,但是,当事人若要寻求根据该法第七章的法律保护,先决条件就是向这个机构提出指控,因此它是上述每一个案件的出场者,其年度报告及其不断更新发布的《反性别歧视指南》,本身就是男女平权史的组成部分。其他的还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南方反贫穷法律中心、全国妇女法律中心、全国妇女组织法律辩护与教育基金会(即后来的全国妇女和家庭联盟)、执业女性协会、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美国心理学协会,等等,都是其中一些诉讼的重要助推者,非官方机构和社团的积极作用展现了美国社会的特色和蕴力。

在美国的司法文化中,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之所以能走进法院大门,都得有来自专业律师的鼓励和陪伴。不能说律师们接手案件时动机和目的都是如何崇高,但客观上却都助力了历史性结果的达致,他们有的是刚踏入律师业的菜鸟,有的却是鼎鼎大名的学者。如在第四个案件中参与为文森辩护的凯瑟琳·麦金农,她是杰出的女权主义法学家、名著《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的作者,而第十个案件中扬的两位辩护者之一萨姆·巴根斯托斯曾任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助理、奥巴马政府的官员,是《美国残障人士法案》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当然也不会缺席。

这些诉讼大多经历了联邦的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每一次庭审、每一份判决意见书,展现的是法官或保守或激进,或犀利或温和,或果断或矛盾的个人风格和法律观点,记录下的是美国并非顺坦的男女平权演进史。从作出第一个判决的1971年,到作出第十个判决的2015年,就最高法院而言,恒定的是九人,但经历了从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到罗伯茨法院的转变,而最显著的改变是,在作出这第一个判决十年之后的1981年,有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女大法官奥康纳。最高法院第一次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推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里德案(Reed v.Reed,1971),该案胜诉方辩论意见书的主要作者、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的共同创办者和领导者金斯伯格,在1993年成为奥康纳的同事。在2015年,女大法官在最高法院早已经占了三分之一。参与审理这些案件的女大法官(当然也包括她们的男同事)本身都是美国男女平权史的书写者,她们也是《民权法案》第七章及其实施、女性职场环境不断改善的受益者,1952年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优等生奥康纳,1959年以班级第一名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金斯伯格,毕业时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愿意雇用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