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964年2月8日,一位名叫霍华德·史密斯的国会议员步入了众议院的会场。时年80岁的史密斯是坚定的种族隔离支持者,但他永久地改变了美国职场女性的命运。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64年《民权法案》议案在众议院进行辩论的第八天,也是最后一天。史密斯提议的修改主要涉及就业机会平等的第七章。当时的草案已经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的歧视,但是史密斯,这个来自弗吉尼亚的民主党人,还想再增加一个类别。书记员大声宣读了史密斯的提案:“在议案第68、69、70和71页的‘宗教’后面加上‘性别’一词。”
史密斯提议的“小修改”虽然只是为了哗众取宠,但他称这是受到一名女性选民的来信启发,那位女选民希望政府能“保护我们那些单身的姐妹们”,她们由于缺少合格的学士学位而吃了不少苦头。史密斯在满场男性听众大笑后说,“我读这封信只是为了解释女性确实有不容小觑的苦衷,确实有亟待保护的重要权利。我对此非常认真”。主持众议院辩论的监察人,来自纽约的伊曼纽尔·塞勒也取笑道:“根据我49年的经验——明年我将庆祝我的第50个结婚纪念日——可以说,女人在我家的地位可不是少数派。”他说,“我通常都会在句尾说两个词——‘好的,亲爱的。'”
在座的12名女性众议员中有几人起身,试图让喧笑声停下来,并呼吁众人认真考虑该修正案。来自密歇根州的民主党人玛莎·格里菲思得偿所愿。“如果说确有必要点明女性是二等性别,”她说,“会场上的笑声足以证明。”(支持这项议案的)格里菲思理智地呼吁《民权法案》的反对者——主要是史密斯这样的南方民主党人——给予支持。那时,这部令他们憎恨的法律获得足够多的赞成票已是不可避免。所以格里菲思警告,如果没有性别条款,第七章只会使黑人女性获得比白人女性更多的权利。“白人男性今天给该修正案投下的反对票,也是投给他们的妻子、遗孀、女儿或姐妹的反对票。”
这场后来被称为“众议院女士节”的会议本是史密斯为了将《民权法案》扼杀于襁褓中而耍的小伎俩。毕竟,布尔·康纳和伯明翰市的恶劣行径成了全国性的新闻后,很多白人议员已经可以接受非裔美国人享有民权,但“女性享有民权”在其看来仍然只是笑谈。
史密斯这样一个公开的民权反对者,长期以来却支持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这看起来有些自相矛盾。但在平等权利修正案支持者们的施压下,史密斯确实已经持续几周放出风声,说他会提出一个“性别”修正案。(大多数性别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支持者是白人,他们保留着不甚含蓄的种族主义激进思想。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他们就公开谴责扩展那些惠及非裔男性公民、却不让女性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保护,例如选举权。)史密斯与南方制造业有密切的利益关系,他深深了解废除限制女性工作时间的州法,允许女性与男性工作同等时长将会释放大量人力资本。
几个小时后,史密斯的提案进入投票环节,最终以168 ∶ 133的结果获得通过,大部分赞成票来自共和党人和美国南方的民主党人。旁听席上传来一名女性的呼喊,“我们赢了!我们赢了!”不一会儿又有人高呼:“我们做到了!天佑美利坚!”当该议案进入参议院投票环节时,史密斯提出增加的“性别”条款也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1964年7月2日,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通过了《民权法案》,使其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其中有一条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
如今,大部分美国职场女性可能无法想象,她们要感谢一名顽固的八旬种族主义老翁,他将工作中的性别歧视归于非法。尽管历史学家们至今仍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动机聚讼纷纭,这部法律是非裔美国人争取民权的标志性成就,也是性别平等斗争中的一座里程碑。《民权法案》第七章拉开了女性革命的帷幕。
正如《广告狂人》所呈现的,在1964年的美国社会,不足半数的美国女性从事有偿工作,仅占全美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大部分职业女性从事的岗位种类稀少,薪酬低廉,如秘书、侍者和教师,考虑到当时的招聘广告通常分为“职位招聘——女性”或“职位招聘——男性”,这一点并不出人意料。男性上司、同事的斜睨、身体触碰和求欢等行为对职业女性来说就像空气里的烟味一样稀松平常。怀孕——甚或是结婚——意味着失去工作。
今天,“歧视女性”(Jane Crow)的那一套再也行不通了。60%的女性在外工作,约占全美劳动者的一半,70%的职业女性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布政界、商界、医学界、法学界、新闻界和学术界等领域的最高层。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也许我们很快就能见到,女性当总统也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曾经普遍存在于职场、被视为常态的性行为也有了一个新名称:性骚扰。女性在怀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并且大部分人在生育后都能重返工作岗位。
没有《民权法案》第七章,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然而,1964年《民权法案》的颁布只是一个开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才是本书的起点。
女性开始以《民权法案》第七章为武器争取职场上的公平。最初根据第七章提起诉讼的女性并不能总是遇到友好的庭审,1964年,在422名美国联邦法官中,只有三人是女性。而且,因为第七章中性别条款的添加时间过晚,并没有常规的国会听证会和委员会报告对“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歧视进行界定。
不过,随着法院作出了一个个有利的判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也逐渐被廓清。这些案件中,有一小部分一路辗转到最高法院,使得最高法院对第七章的解释得以约束全国所有法官。
大部分将维权斗争带到最高法院的女士们不甚有名:艾达·菲利普斯、布伦达·米耶斯、金·罗林森、来自洛杉矶水电局的女士们、米歇尔·文森、莉莲·加兰、安·霍普金斯、来自电池制造商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女士们、特蕾莎·哈里斯、希拉·怀特和佩吉·扬等。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中产阶层或工人阶层,除了热忱的律师和一些支持她们的家人朋友,大都独自经历了数年的诉讼。没有一位女士在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前打算放弃。她们只是想要一份工作而已。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当事人不仅仅要与带有偏见的雇主、漠不关心的法官斗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是根据第七章设立的,负责实施该法,该机构却和史密斯当时的大部分听众一样,认为性别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一名记者询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首任主席小富兰克林·罗斯福:“你怎么看待性别?”他得到的回答是:“别让我谈这个,反正我完全支持。”而该机构的首届执行董事之一则将该修正案贬斥为“侥幸出生的私生子”。“所有工作都应面向两性”的观念在该机构官员的嘲讽下,成了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即第七章制造了一个“兔女郎问题”——《花花公子》杂志也应当邀请腿毛浓密的男士当“兔女郎”。同样不可思议的场景还包括,《纽约时报》写道:“女士申请在土耳其浴室做服务生,男士想做女士胸衣店店员,还有的女士想做纤夫,但拖船上只有给男人们睡觉的位置”。
尽管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成立的第一年,女性提起的歧视指控占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但官员们的沙文主义严重影响了处理这些问题的速度。幸好委员会中还有一小群意志坚定的女性辩护律师,此外,1966年,一些社会活动家不满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第七章性别条款的漠视,成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并对委员会发起抗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最终形成了一个更加积极、强硬的立场。它指出那些区分性别的招聘启事违反法律,指责禁止空乘结婚的航空公司系非法地将女性贬低为性对象,认定限制女性劳动者搬运重量和工作时长的州“保护性法律”已被第七章制止,因而无效。在《民权法案》第七章于1972年修订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得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这些诉讼成为先前全国数百起个人维权诉讼的重要补充。
本书中庆祝的胜利并不意味着第七章是治愈职场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万灵丹。首先,《民权法案》不适用于雇员少于15人的雇主,有人估测,这将使近五分之一的雇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不在该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美国数百万职场女性所从事的工作不能帮其摆脱贫困,反而危及她们的健康,没有提供任何养老保险或福利津贴,没有考虑女性妊娠或养育孩子的责任,甚至偶尔请一天病假也不被允许。即使是职业女性,怀孕和做母亲仍旧会对她们的事业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从而形成影响她们对工作的忠诚感的有害刻板印象。性骚扰仍旧很普遍,特别是在男性主导的领域和一些低收入的劳动场所。电子邮件、短信和社交媒体使骚扰者得以用一种有时让人战栗的新方式表达其不受欢迎的关注。薪酬不平等现象依旧存在,尽管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是决定薪酬高低的主要因素。男性赚到一美元时,白人女性的工资才艰难上涨到78美分,可以想象,有色人种女性的薪水差得更远。时至今日,人们在看到女建筑工人或者女消防员(或者男护士、男秘书)时还是感到很稀奇。长期以来,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和金融行业中的代表性远远不足,公司高层中的女性人数少之又少。
在这些问题当中,只有一部分能归为“基于性别”的歧视,另外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才能解决。有些问题需要雇主政策的主动改变,还有些问题则要交给文化变革潜移默化的影响。即使我们很容易因为周遭那些令人瞠目的不平等状况而灰心丧气,我们也明白,相比以往更加糟糕的时候,至少现在已经取得了些许进步。
一位杰出的女性主义律师曾谈及为就业歧视案件中的女性代理时的感受,“这条路如此艰难,我经常听到客户说,‘为什么是我?为什么让我遭遇了这一切?为什么我的生活因为这个完全没有权利这样对我的讨厌鬼而天翻地覆?’这不公平。然而,法律正是由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对的女性改变的,她们为我们铺平了道路”。
本书旨在向一些这样的女性致敬。她们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胜利,惠及众人,她们的名字却往往鲜为人知。本书中的这些判例创设的许多权利已深入我们的现实生活,我们完全意识不到,就在不久之前,它们还完全不存在。
此书的灵感来自我本人代理案件的经历,很多被代理的女性都非常像书中那些当事人。她们在试图纠正遭遇到的那些不公时,常常要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想到她们所展现出的坚强意志,我意识到,这些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的女性还要面临一个额外的挑战:她们正在开辟崭新的法律领域。我援引她们协助创造的先例,获益良多,但在她们前往法院时,所遭遇的困境却是该法几乎尚未开始解决的问题。
在对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如此不确定时,在一个仍对职场女性有所怀疑的文化中,提起性别歧视诉讼需要非同小可的勇气。我想去认识这些女人,讲述她们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