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政策一问一答(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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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特色小镇建设有何保障措施?

(1)深化改革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通过推进小城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旗县(市、区)要出台扩权强镇意见,将能够下放的各种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镇级,赋予小城镇享有与目标责任相匹配的权限和资源。明确承担小城镇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合理配备人员,并从经费上予以保障,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干事的问题。

(2)拓宽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各级财政统筹整合各类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返还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相结合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国有政策性银行应在开展产业基金合作方面给予试点城镇以地市级同等待遇。把市场机制引入特色小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种经济性质的资本在特色小镇投资路、水、电、通信、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者享受自治区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3)保障用地指标

旗县(市、区)每年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支持特色小镇的开发建设。为有利于小城镇规划的实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牧区建设用地,优先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调整自治区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职能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和功能完善,指导全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特色小镇列入自治区、盟市重点建设项目,整合本部门资源,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做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特色小镇审核和兑现工作,引导各地区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整合本部门资源,支持特色小镇打造特色农业、牧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做好享受用地扶持政策的特色小镇审核和兑现工作,指导各地区强化特色小镇用地保障,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电子商务创建、提升和涉外业务的指导;自治区环保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特色小镇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对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