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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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人类社会并不会因为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知识积累而自动地实现和平安宁、共同繁荣。相反,事实表明,在人类创造的财富——无论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实现爆炸式增长的20世纪及21世纪初期,人类遭逢的灾难却似乎更加深重。

根据社会学理论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粗略测算,20世纪中,因各种类型族裔清洗而死亡的人数达到7000万以上,远远超出此前的各个世纪;以整个民族或族群为对象的军事行动也显著增加;平民死亡人数占战争死亡总数的比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约为10%,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上升到20%以上,而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一举超过了80%。[1]令人沮丧的是,类似的状况似乎很难看到明显改善的迹象。20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初的十余年里,在达尔富尔、科索沃、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斯雷布列尼察(Srebrenica)、利比亚、叙利亚等地发生了举世震惊的悲剧事件。例如,1994年卢旺达曾发生“百日屠杀”,包括儿童在内的80万人于数周之内惨遭屠戮;1995年在斯雷布列尼察,8000名平民在联合国划定的安全区内遭到杀害。[2]这些屠杀事件迫使人们更痛彻地反思国际社会的作用与责任。

本书以“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RtoP)作为研究对象,阐述这个新兴的原则[3]在国际法上的理念、意义、实践及制度构建的前景。

保护的责任原则从提出到应用于实践,始终伴随着激烈的争论甚至诋毁。对于该原则的支持者,保护的责任是对“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这个有着过于浓厚西方中心主义色彩——或者更直接一些,帝国主义色彩——的词语的“拯救”,它使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关于“基本人权”的宣示在现实中有了可以依凭的保障[4];对于该原则的反对者,保护的责任只不过是霸权主义国家人权外交的另一种“政治修辞”[5],它严重侵犯了被《联合国宪章》认可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6]这使得保护的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需经怎样的程序、适用于什么领域、适用的对象和方式为何,都充满了争议。在1999~2000年举办的联合国千年活动中,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明确指出,国际社会应当坚决地尝试和创造一种“共识”,用以应对“卢旺达、斯雷布列尼察发生的,影响我们共同的人性所有方面的,对于人权恶劣而系统的侵犯”。[7]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共识还远远没有形成。

很显然,围绕着保护的责任原则的争论,如果过分执拗于“人权对主权”的二元对立,对于解决人类遭受大规模屠杀侵害这个共同的难题无所助益。一方以“普遍人权”为借口甚至可以赞同未经任何授权(包括受干涉国政府的同意或联合国的授权)的军事干涉,另一方则可以借口捍卫“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接受任何有关改进人权状况的批评意见,双方连最基本的对话基础都不存在。因此,本书主张,对保护的责任这个理念的讨论不应当离开具体的案例,如此才能获得一种超越地缘政治利益和抽象意识形态之争的认识。正如两位欧洲学者所言:“很难想象,任何人面对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的暴行,会反对强有力而及时的干涉。”[8]国际社会在面对发生于卢旺达的大规模屠杀和族裔清洗时缺乏采取及时、有效行动的政治意愿,而在斯雷布列尼察等事件中,虽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干涉行动,但是由于投入的军事力量过于薄弱,最终没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对此,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深刻的反思。[9]2005年, 世界首脑会议正式接受并且重新定义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国际社会的这种有限共识,可以作为后续讨论的基础。同时,本书主张,只有在具体案例中,才有可能穿透现实政治编织的层层话语迷阵,深刻领会主权、人权、责任、权威等国际法核心概念的丰富内涵,进而把基于同情的道德义愤转化为建设国际法治秩序的理性思考。

本书尝试回答如下的问题:究竟应当怎样看待保护的责任原则的理念和实践?如何思考它在新型国际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它为国际法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冲击和新的启示?本书将探讨上述这些问题涵盖的具体议题,包括保护的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实施程序、实施主体以及相关国际法上的依据和限制,等等。

选择保护的责任作为研究对象,其意义在于:

第一,寻求理论上的创新。以保护的责任这样一个新理念为切入口,研究传统国际法理论关于主权与人权的争论,有助于在讨论的僵持之处获得一种超越“主权对人权”二元对立的崭新认识,促使人们对于主权的理解从“控制/支配”(control/dominance)转向“治理”(governance),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从“权利”(rights)转向“责任”(responsibilities),逐步形成强化“国际社会共同治理”(global common governance)理念的认识:把国家主权界定为任何国家都必须承担保护其人民免受人权侵犯的责任,并且附加一种如果不愿或者不能履行该责任则引发他国基于人权保护的目的进行干预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主权国家充分参与国际协作,最终实现维护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针对人类共同挑战进行合作治理的格局。

第二,探索实践中国际法规范进步的足迹。自2001年“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以下简称ICISS)首次提出保护的责任概念之后,围绕在其周围的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组织、非政府人权组织等的声音,争论中交织着地缘政治利益的竞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这种纷繁的局面必将影响国际法的新走向。事实上,正如有国际法学者指出的:“国际法本是十七世纪以来现代国际社会的产物。但这个国际社会直到二十世纪中叶止,迄为西方国家所垄断与主宰;传统国际舞台亦历来主导于欧洲。国际法虽然发挥了它促进与维系西方国家彼此间关系之功能,但无可讳言,它一度沦为西方强权对于世界其他地区与民族欺凌剽窃之后盾。”[10]冷战结束后,全球共同治理任务的凸显,以及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逐渐增强,已经日益改变上述国际法的角色定位,而围绕保护的责任原则的繁杂争议,正好充分表明了国际秩序从单极向多极的转变。以此为研究对象,可以观察和展望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并且刻画其在国际新秩序构建的关键历史时期起到的作用。

第三,尝试为新兴大国的和平崛起准备理论资源。保罗·埃文斯(Paul Evans,加拿大)、梅里萨·拉邦特(Melissa Labonte,美国)、安妮·奥弗(Anne Orford,澳大利亚)等许多国际法学者承认,能否为保护的责任原则建立国际共识点,当今世界的新兴大国尤其是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等“金砖国家”是关键性因素。[11]实际上,各新兴大国在国际关系舞台上正在展现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同时,其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国际新秩序的构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已然是当前国际舞台的重大事件。然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对于保护的责任理念具有非常独特的见解,一时难以与联合国倡导的理念融为一体,也同样难以促使后者发生根本性改变。[12]例如,2011年11月,巴西时任常驻联合国代表瓦尔蒂(Maria Luiza Ribeiro Viotti)向安理会递交了一份概念说明,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保护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RWP),突出强调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干涉行动及时终结、进行事后问责等机制的建设性考虑,表达对于联合国倡导的保护的责任理念的某种不满。相比之下,中国不但在2005年针对保护的原则做出了官方的正式表态[13],而且一些与政府联系紧密的研究机构近年也提出了如“负责任的保护”(responsible protection)这样的概念,用以替代和补充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联合国支持的论述。[14]期望在短期内各方形成国际共识,似乎并不现实。但是,通过对保护的责任的研究切入国际关系深层问题并进行讨论,有助于厘清分歧、完善制度,为新兴大国以和平姿态展现大国风貌做好理论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