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乡里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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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概念界定

在本书论析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概念,为了便于理解和规范内容表述,我们对涉及的主要概念做出界定。

(一)行政区划

“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应由两方面的内容所组成:一为行政区划,二为地方政府,亦即地方行政组织。”[1] “行政区划”研究以《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界定最具代表性,笔者以此概念为准:“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充分条件是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中心,有时有等第之别,也有司法机构。”[2]秦国实行的行政区划是郡县二级制,乡里两级行政组织不是政区。

(二)地方行政组织

地方行政组织,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与其他一切行政组织一样,地方行政组织具有基本的三要素,即物质要素、结构要素与管理要素。物质要素指人员、经费、处所等,结构要素指机构(部门)、职位、权力等,管理要素指职能目标、权责分配、管理措施、管理程度、管理规范等。”[3]据此,秦国的郡、县、乡、里构成各级地方行政组织,这是秦国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组织。

(三)里

秦国的“里”是最小的居民行政组织单位,是郡县制之下的行政单位末梢,“里”的直接上级是乡级政府,乡下辖“里”,“里”是秦国直接控制的最小行政单位。秦国的“里”管理一定数量的人口,以百家为基本标准,人口五百上下。“里”有一定的管理范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结构完整的行政组织。里有城邑之里和乡野自然之里之分,后者是本书的研究对象。这两类里略有差别,两者的共性占主要方面,城邑之里的里治功能多与乡野自然之里相同。

(四)乡

秦国的乡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是一级行政组织。县划分为若干乡,乡为县的下节分区,乡有一定的建制标准,有独立的办公机构;乡官为县廷的外部吏,是县廷官吏的主要组成部分。乡的建制,“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4]。乡有一定的面积标准,其面积大小,“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5]。秦国一县约分割为四个乡,乡大率方几十里。一乡的人口多少秦国文献不载,参考《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六个乡总户数为9159,总人口是41465人,每户4~5人,平均每乡约6911人,秦国的乡亦大概如此。乡下辖里。

(五)里吏

凡是参与里的公共事务管理,经过合法程序受政府任命,包括县级、乡级政府任命,或者由里的主要里吏任命,经上级批准认可,均是里吏。里吏承担着一定的里的事务,享有一定的报酬,拥有相应的权利,负有一定责任。按里吏的重要性不同,我们可将其分为核心里吏和外围里吏两部分。核心里吏形成里部的权力中心,是里行政事务的主要落实者和领导者,他们对里行政负主要责任。其职位主要包括里正(里典、里魁)、田典、里佐、伍老。外围里吏职位包括里监门、什长、伍长,他们距里的权力中心稍远,有“半民半里吏”的性质,受核心里吏领导,承担里次要的行政责任。

(六)乡官、准乡官

秦国的“乡官”一词,在里耶秦简中作为专有名词出现,指秦国乡政府的正式在册官吏。按照文献所载,乡官职位名称包括乡三老、乡有秩、乡啬夫、乡佐、乡游徼等。进一步分析史料可知,乡三老的性质与后几种吏员有着本质差别。乡有秩(乡啬夫)、乡佐、乡游徼、乡守(乡主)、田啬夫等是国家正式官吏。关于这两类人群,文献记述简略。前者不是国家正式官吏,不食国家俸禄,介于官民之间,是沟通乡里民众和县乡官吏的纽带;后者是国家正式在册官吏,按要求履行公职,享受相应的待遇。前者称为“准乡官”,后者称为“乡官”。

(七)亭部吏

秦国基层社会的亭源于边疆用于防御外敌的亭障,战国初期秦国拥有这种防御性质的亭。秦国以文书御天下,其后亭的职能不断增加,兼有传送书信、为行人提供食宿的功能。普通民众亦可在亭部留宿,亭的作用在秦国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变得日益复杂。

亭的辖区称为“亭部”,亭的管理人员称为“亭部吏”,主要包括亭长、求盗、亭父、别盗等,他们属于政府专职人员,为斗食小吏。亭的负责人称“校长”,亦称为“亭啬夫”,全面负责亭的工作。求盗具体抓捕案犯,协助亭长处理日常政务。害盗的地位比求盗略高,职责同求盗。见于史料的其他亭卒还有亭丞、亭候、亭掾、亭父等。亭丞辅助亭长处理亭部主要政务。亭候,从事侦察工作,探查敌人或刑事案件消息等。亭掾是文职亭吏,负责亭部的文书工作。亭父,负责亭的内务。一个亭配备五六名公职人员,这样的配置是合理的。

(八)乡里行政

乡里行政与郡行政、县行政一样,都属于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我们认为,行政是国家的一种主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活动,是国家通过各系统行政机构,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与实施。其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这里包含三重意思:行政权必须属于国家;行政权限必须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行政的内容是国家的组织活动。”[6]我们界定乡里行政:凡是乡官里吏从事的属于履行上级政府安排的行政职能行为,凡是依法落实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均属于乡里行政。乡里行政是实现国家内外职能的基础,是国家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


[1]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绪言,第1页。

[2]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先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第9页。

[3]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40页。

[4]《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第742页。

[5]《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3页。

[6]史正宪主编《行政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2008,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