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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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40年改革开放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中国法治40年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和中国特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平台,统一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始至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离开了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前提,就无法保证法治建设保持正确方向,离开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流于空谈,离开了党的领导,法治就失去了“中国特色”,党的领导始终起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执政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把“依靠谁、为了谁”放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首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切实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使立法切实体现人民意志;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执法司法为民;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宪法法律实施

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36]宪法和法律是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和根本支撑。因此,宪法法律强,则法治强、国家强;宪法法律弱,则法治弱、国家弱。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和集中反映,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和条文化,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坚持党的领导至上,坚持人民意志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不仅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制度。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党的政治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明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地位和关键作用,对于提升宪法法律权威,促进宪法法律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讲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其中步子要稳就是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改革和党的建设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表明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中国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前提下,推进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法治的实践进程,支持、鼓励地方与基层在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具体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地方和行业法治实践的新经验,推进法制改革。党中央做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既充分肯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创新是引领法治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中国法治建设的40年,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了法治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确立,是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最重大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专门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个专门决定的做出,这个重大论断和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治国理政思想和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执政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执政党和国家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方面实现了新发展。

(五)坚持建设法治体系与建设法治国家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

改革开放40年来,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与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和党的规矩等共同构成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结合,共同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的提出,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建设法治体系转变的基本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建设法治体系与建设法治国家相互关系的深刻认识,是对法治强国、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时代升华。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良法善治。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不仅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而且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和法治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实践和新经验。

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应当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六)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经验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3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