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与恩格斯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党纲领的论述与实践
政党纲领是无产阶级政党最为核心的问题,直接决定着无产阶级政党的核心本质。“要使工人摆脱旧政党的这种支配,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一个国家里建立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这个政党要有它自己的政策,这种政策显然与其他政党的政策不同,因为它必须表现出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3]1847年6月在伦敦成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是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国际性的无产阶级政党,同盟章程由恩格斯起草,随后马克思做了修改。章程第一条规定同盟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4]章程还明确了开展党内生活与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更为标志性的文件是《共产党宣言》。《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序言》中提到,宣言是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发表的,是“完备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5]宣言明确,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制度将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而无产阶级政党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产阶级要想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实现共产主义必须建立起自己的政党,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正如宣言所说,要使“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而共产党就是无产阶级最先进的部分,“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它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6]
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在伦敦成立,史称“第一国际”,马克思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与组织条例。共同章程详细阐述了成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必要性以及党的基本纲领,“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才能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7]共同章程与组织条例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国际工人协会的各级组织框架与具体工作制度。1871年3月,巴黎工人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巴黎公社,这是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马克思发表《法兰西内战》一书,更加明确地提出各国都应该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里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8]同时,马克思还强调了掌握革命武装对无产阶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争得自身解放的权利”。[9]
巴黎公社失败后,德国成为欧洲工人运动中心,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爱森纳赫派”)决定与“拉萨尔派”合并,并将拉萨尔机会主义观点写入纲领草案。这一纲领被马克思认为是一个“极其糟糕的、会使党精神堕落的纲领”。“决不拿原则做交易”的马克思重申了纲领之于政党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10]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纲领草案做了逐条批判,认为必须坚持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坚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他还完整而科学地提出了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构想,区分了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依据。[11]同样恩格斯也多次强调纲领的重要性。“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12]“如果建立一个没有纲领的党,一个谁都可以参加的党,那末这就不成其为党了。”[13]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恩格斯将政党纲领视为衡量政党发展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这个纲领在细节上可以因环境的改变和党本身的发展而改动,但是在每一个时期都必须为全党所赞同。只要这种纲领还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还处于萌芽状态,新的党本身也将处于萌芽状态;它可以作为地方性的党存在,但还不能作为全国性的党存在;它将是一个潜在的党,而不是一个实在的党。这个纲领,不管它最初具有什么形式,都必须朝着预先可以确定的方向发展”。[14]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决议强制约束力的论述
除论述政党纲领外,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关注到党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发挥对政党成员的强制约束力,来提升政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确保政党目标的完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更多的是在国家的语境中使用法律概念,认为政党或其他非国家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自然不宜被称作法律。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法律概念与政党连用,目的在于说明政党规范对其内部成员具有堪比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如马克思在致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做出决议这一最高的判决。”[15]总委员会是指国际工人协会中央委员会,是国际工人协会执行机关,负有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这就决定了总委员会决议的制定应该以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决议为依据,是对这两者的具体落实,效力自然更低。马克思将总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称为“最高的判决”,意在明确总委员会决议之于地方性章程和条例的优先效力。同样,恩格斯在关于第一国际章程致费拉拉工人协会的信中也将共产国际的章程和组织条例称为“我们协会唯一的法律”,并表示“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订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16]由此,恩格斯确立起了共产国际章程与组织条例在党内的最高法律地位,这是因为“这些法律是整个欧洲工人创立的,是七年来在他们的各次年度代表大会上制定并为所有的人所承认的”。[17]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党内决议的法律效力做了实质性、动态性分析。1879年5月17日,德国社会民主党议员凯泽尔在帝国国会发表演说,公然为政府保护关税法案辩护,得到社会民主党帝国国会党团的同意。马克思和恩格斯尖锐地谴责了这种为有利于大工业家和大地主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提案进行辩护的行为,以及社会民主党许多领导人对凯泽尔的纵容态度。[18]弗里茨舍和李卜克内西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党内曾以决议形式规定,“保护关税还是自由贸易,对于社会民主党并非原则问题;因此,代表大会听任党员按照自己的主见对这个问题表态”,他们认可了这一决议的效力并以此为依据肯定了凯泽尔的行为。[19]而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针锋相对地认为,“代表大会的决议不是辩护的理由”,党不应“受以前在安逸的和平时期做出的种种代表大会决议的约束”,不应“服从于那些已经僵化和死去的旧决议”,主要是因为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颁布使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召开,无法对旧的决议做出修改,事实上就废除了旧决议的约束力。[20]恩格斯还认为决议的规定“违背纲领”,“违背党的策略的明确要求”,而且在目前战斗时期不应再以党是外行的办法将保护关税问题束之高阁,束缚党的手脚。这反映了恩格斯的实质法律观,即党内决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对社会实践需求的契合程度。“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党丧失了做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