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许久以来就想写一本关于人权的书,不因它是热点话题,只是想对十余年的关注有所交代。
选择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作为我在人权领域研究的小结之题,并非出自偶然。初触欧洲人权机制,是在1995年。那一年,我对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有过极短暂的拜访。尽管如此,欧洲那种独特的人权保护机制,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再触欧洲人权机制,是在1997年。当时,我就读于荷兰社会研究学院(Institute of Social Studies)。然而,对欧洲人权机制极为有限的了解,使我不敢过早落笔。1999年对我来说是又一次契机。因获得“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资助,我作为访问学者再访欧洲。这一次,我将研究方向锁定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是值得一书的。当然,就以《欧洲人权公约》所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而言,一方面是因它的先进,另一方面则是因它创下的若干“第一”,或“独创”,或“挑战”:《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欧洲人权公约》所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是《联合国宪章》所倡导并鼓励的区域安排的第一次尝试,或说是建立人权集体保护机制的第一次国际尝试;它创造了对国际法传统理论具有挑战意义的强制性个人申诉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它是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典范。因此,称《欧洲人权公约》的通过为“国际法上的一次革命”,并不为过。
作为大欧洲区域内的一个特殊组织,欧洲联盟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是一个经济组织。但是,在对欧洲人权机制的研究中,我发现,欧洲联盟为改变它作为纯经济组织的形象,迄今已作出了种种努力,其中就有给人权以保护。这在欧洲法院判例法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不过,与《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不同,欧洲联盟人权保护机制是建立中并具附属性的机制。然而,即使是这样,它也是不可舍弃的。况且,它与《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构思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时,我将建立中的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纳入其中。
本书付梓时,仍有些遗憾,因还有该读的书尚未读完。然令我感到欣慰的是,就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理出了一条还算完整的线索。如果它能够予人裨益,我的劳作也算有所值了。
值本书出版之际,我要感谢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Nico Schrijver教授,作为我在荷兰社会研究学院的导师,他为我再赴荷兰,顺利完成“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做了周详的安排,并使我在为纪念1899年海牙和平大会一百周年而举行的题为“国际法中的当代问题:第一次海牙和平大会后的一个世纪”的国际法大会上,近距离地感触欧洲和欧洲人权。我要感谢荷兰社会研究学院的Karin Arts副教授,她为我了解欧洲联盟的许多方面给予了无私的帮助。我还要感谢Max Spoor女士,为使我的研究顺利进行,她为我安排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我要感谢奥地利路德维格·博尔兹曼人权研究所(Ludwig Boltzman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的Manfred Nowak教授,在我初涉人权这一领域时,他就给了我许多教诲,当我为执行“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而访问他的研究所时,又获得了免费复印资料的优待。
我要感谢乌得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所(SIM)的Cees Flinterman教授,他在百忙之中与我讨论欧洲人权机制的一些问题,并为我解疑。我还要感谢该研究所的G.K.Sluiter先生,他为我在研究所收集资料提供了许多帮助和便利,并允许我免费复印,使我的研究得以在颇为丰富的资料基础上展开。
我要感谢我的恩师李步云教授及刘楠来教授,他们时时关心着我的进步,给我点拨,给我勉励和鞭策。
我要感谢我的亲人,是他们在我漫长、乏味的写作日子里,给了我理解、鼓励和支持。
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还有许多人给予了我关照和帮助,我向他们致以深深的谢意。
朱晓青
200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