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
按照《联合条款》的规定,坦桑尼亚有两部宪法:一部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大法,同时涉及联合事务之外的大陆(坦噶尼喀)事务;另一部是桑给巴尔岛宪法,仅涉及联合事务之外的桑给巴尔岛事务。
一 坦桑尼亚宪法[3]
(一)1964年临时宪法
这是坦、桑联合后的第一部宪法,于1964年12月由双方立法机构批准,全称为《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临时宪法》。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坦、桑建立两个政府,一个是坦桑尼亚政府(中央政府),负责联合事务和坦桑尼亚大陆(坦噶尼喀)事务;另一个是桑给巴尔政府,负责联合事务之外的所有桑给巴尔岛事务。
(2)宪法规定11项事务为联合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包括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政府,外交,国防,警察,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权力,公民权,移民,对外贸易和国际借贷,联合共和国的公共服务事业,所得税、公司税、海关和营业税,港口、民航、邮政和电信服务。
(3)桑给巴尔岛总统为联合共和国副总统,联合共和国总统通过桑给巴尔岛总统行使其管理桑给巴尔岛联合事务的权力。
(二)1965年临时宪法
这部宪法是对1964年临时宪法进行修改以后形成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1)规定“联合共和国为一党制国家”,国家机关的所有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巩固了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2)将联合事务从11项增加到22项,新增事务包括货币发行(硬币和纸币)、银行(包括储蓄银行)和所有银行业务,外汇及外汇管理,工业企业的注册和登记,高等教育事业,矿物和油气资源(包括原油和天然气),全国考试委员会及与该委员会作用相关的事务,民航事业,研究部门或调查机构,气象事业,统计工作,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政党注册及与政党相关的事务。
但是,这部临时宪法还保留了桑给巴尔岛在非联合事务上的自治权,并规定对桑给巴尔岛参加中央政府和中央其他机构给予平等考量甚至予以优待。
(三)1977年宪法
这是坦、桑联合13年后制定的一部正式宪法,迄今仍在使用。
这部宪法是1977年4月16日革命党全国执行委员会召开制宪会议讨论通过的。
这部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的总原则和总目标,即建设一个致力于独立、统一、主权和民主的国家,建立一个基于民主、人权与和平共处的团结的社会。规定“坦桑是一党制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尊重人权;根据国家利益发展和使用国家资源;吸引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生产劳动;有计划地发展民族经济;消灭一切形式的剥削、种族歧视、腐败、走私;向贫穷、愚昧和疾病开战;基本生产资料由国家控制,保证国家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下前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自由权。
这部宪法还突出了“党的至高无上的领导地位”,规定“作为全国唯一的执政党,革命党拥有提名桑给巴尔总统候选人的权力,然后交桑给巴尔人民投票选举”,此前这一权力归桑给巴尔革命委员会所有。
这部宪法重申在坦桑尼亚只建立两个政府,同时重申坦桑尼亚实行一党制。
这部宪法还强调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联合共和国总统有权按规定将有关法律扩大到桑给巴尔或废除桑给巴尔相应的法律,必要时有权在大陆和桑给巴尔宣布紧急状态”。
1977年以来,这部宪法已进行过多次修改,突出的几次修改如下。
1984年修宪,规定设置两位副总统,一位由联合政府总理兼任,另一位由桑给巴尔总统担任。联合政府总统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992年修宪为第八次修宪,是在革命党决定在坦桑尼亚恢复多党制后进行的,删去了原宪法中有关一党制、革命党在国家体制中享有垄断权和居于最高领导地位等条款,明确规定“坦桑尼亚是一个多党民主国家”。为适应多党制新形势,宪法扩大了国民议会权力,并相应削弱了总统的权力。
1994年,对宪法进行了第十一次修改,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1名副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作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伙伴;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大陆与桑给巴尔岛;副总统不再由桑给巴尔岛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联合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任命总理,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
2000年,国民议会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对“社会主义”的含义重新进行界定,明确坦桑尼亚“不再具有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2010年大选后,坦桑尼亚国内修宪呼声不断。2011年11月,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审核议案》,经基奎特总统签署后正式生效。2012年4月,修宪委员会成立;6月和12月,两个新宪法草案先后出台,提出设立坦噶尼喀政府、桑给巴尔政府和联合政府三个政府,缩减联合事务以及限制总统权力等重大修改。2013年1月,开始向政党、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等征集意见,完成后开始起草新宪法草案,然后提交国民议会审核,国民议会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全民公决。新宪法草案原定于2015年4月进行公投,但因“技术原因”被无限期推迟。
本次修宪,各方意见内容丰富,涉及联合体制、政府设置、议会规模、总统权力、基础教育、社会福利、土地和能源及矿业政策等诸多方面。在联合体制问题上,桑给巴尔岛借修宪之机努力争取自身主权,追求与大陆同等地位以及自主开发其沿岸海域天然气资源的权力。各政党也竞相发表意见,以在未来政治权力安排等核心问题上处于有利地位。
二 桑给巴尔宪法[4]
1977年《坦桑尼亚宪法》出台后,1979年1月14日桑给巴尔岛革命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通过了“一月革命”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桑给巴尔宪法》,同时通过了联合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桑给巴尔岛的所有条款。
宪法规定在桑给巴尔岛实行三权分立,即设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此前一直是桑给巴尔岛革命委员会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于一身。同一年,桑给巴尔岛建立了代表院,代表院由各级革命委员会成员及各级革命委员会推举的代表组成。
1984年10月10日,桑给巴尔岛修改宪法,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进一步明确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岛地方政府,规定桑给巴尔岛革命政府由20人组成,由首席部长主持政府日常事务,对桑给巴尔岛代表院负责;桑给巴尔岛政府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和安全等联合事务以外的桑给巴尔岛事务。规定代表院的绝大部分成员由选举产生。还规定桑给巴尔岛可以有自己的国旗和国歌。
在1992年2月革命党决定在坦桑尼亚恢复多党制后,同年4月桑给巴尔岛代表院对桑给巴尔岛宪法做了相应修改,为在桑给巴尔岛实行多党制铺平了道路。
2001年10月10日,坦桑尼亚革命党和公民联合阵线签署了和解协议,桑给巴尔岛代表院据此修改桑给巴尔岛宪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在选举委员会中有两名反对党成员,并在总检察官办公室下为他们设立一个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桑给巴尔岛代表院通过桑给巴尔岛宪法修正案,规定桑给巴尔岛选举与联合共和国总统大选同时举行,桑给巴尔岛总统候选人由桑给巴尔岛各政党提名,由桑给巴尔岛全体选民直选,获1/2以上选票者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桑给巴尔岛总统为桑给巴尔岛民族团结政府首脑,取消首席部长职位,设立第一和第二副总统,总统对政府事务拥有决定权,第一和第二副总统向总统负责;第一副总统由在大选中获代表会议议席第二多的政党的成员出任;第二副总统由与总统来自同一政党的议员担任,经总统任命,作为总统的主要助手并在代表会议中负责政府事务,在总统逝世或无法履行公职时代行总统职权;总统和第一副总统根据各政党的议席比例分配和任命内阁各部部长。桑给巴尔岛团结政府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警务、税收、银行、货币、外汇、航空、港口和邮电等22项联合事务以外的桑给巴尔岛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