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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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历史: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

一 官制以外的地方治理

历史研究表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1]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在基层社会,地方权威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这事实上限制了中央权威进入基层治理。表面上看,中央下达政令,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正规渠道贯彻着帝国的整体秩序,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过各级人员的变通(intermediaries)处理,帝国秩序并不能真正触及地方管辖的事务,双方都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领域的边界,除非基层无法处理的事务才上达官方。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它们各成一体,虽然正式官制制度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事实是,分治的迹象“随处可见”。[2]

倘若我们接受Shue的说法,称费孝通描述的地方控制领域为地方体(locality),我们可以大致推论,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这一惯例实际上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隔层(gap)。因此可以说,建立在多种局部地方体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为广泛的社会整合提供的基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而结构意义上的政治整合,事实上则在地方体的层次上完成,即由地方权威充任具体的管制。于是人们可以见到,只要取得了地方的象征性承认,国家从未谋求对地方体真正的、具有挑战意味的管辖权,[3]甚至在治理的规则方面,国家也未能实际推行统一的管制原则,而是任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在国家抽象原则下的“因地制宜”,一向是正当合法的,国家总是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他们治理地方社会。在地方范围内,尤其是在它的基础结构层,地方权威替代了国家所不能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

地方整合之所以能够达成,在于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与地方体的密切关联。地方权威并非任何人可以担任,其权力及地位获得与三个因素直接有关:财富、“学位”及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只有同时拥有这三项资源,才可能进入地方权威的位置。其中,“学位”是科举进考后确认的功名,它可以增加学位者的社会声望,其他两项因素都只与地方社会有关。“财富”具有家庭或私人财产的性质,它构成了地方权威的经济基础。但此条件虽为获得社会地位提供了令人仰慕的经济条件,但并未对其权威地位构成最主要的决定作用。一些学者认为,更为主要的因素是“学位”:“在明清两代的大部分时期中,中国缙绅地位的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极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何炳棣)[4]但这似乎说的是一般绅士,而地方权威是绅士中的精英,是绅士涉入“地方公事”活动的结果,或者说,地方权威是处理公共事务、具有公共威望的绅士。有相当部分绅士,虽然具有“学位”和财富,但并不能成为权威,因为他们的活动局限在私人领域,没有在地方体中获得公共身份的地位。在这方面,华南人类学者的研究提供了颇为细致的观察。

历史上的珠江三角洲,宗族文化非常发达,单姓村普遍,地方领袖通常由族人产生,再获政府认同。他们多是祭祀、教育、水利和商会的主持人,他们管理的事情很多,行使的权力相当广泛,涉及立法(族规制定)、司法(极端者族中有杀人权)和执法权,更不用说祭祖拜神、组织生产、教育社化(如祠堂私塾)、调解纠纷、赈灾救济、应付官府等事务。由是之故,对地方领袖的要求非常之高。首先是智力要高(恐怕“学位”乃是证明[5]),其次要懂道理,熟悉当地社会规范,再次是他愿意为社会服务。……他要清楚地表示自己愿意办公事,并表现出办公事的能力。这个人还要能代表该村出面,外村人有事找谁?被找的人就是村长。这个位置自然而然产生,也没有任命,但大家都知道,因为众人都来找他断事,在进行一些礼仪活动时推他出来,他便开始成为基层社会的领袖之一。……凭借经济实力创建祠堂,也可以通过笼络人心,顺理成章地成为族中或其某一分支的基层领袖。[6]

公共身份的获得需要介入地方公事,这突出地显示在地方权威的社会责任方面。根据历史学者的观察,这些责任主要有三项。第一,地方学务——兴办学务,设馆授徒,修建社学、义学,维修官学校舍、贡院,修撰地方志等等,皆乃绅士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二,地方公产——属于地方公共财产,比如经济事业,如育婴堂、恤抚局、粥厂、义仓、社仓等,皆由绅士管理、组织、积储和捐输。其中“社仓”作为地方公共经济利益的保障,绅士对其具有明白无误的管理特权。第三,地方公务——水利、桥梁、津渡的工程建设,也主要由绅士处理。[7]如果加上教化、治安(团练)、断案、调节、祭祖、礼仪、书写、记账、福利等诸事,直接面民治事者非地方绅士莫属。而其乡里之“望”,即公共威望与身份,便从这些活动中产生。

重要的是,此“公共身份”说明了地方权威和地方体的公共利益相关,这要求权威具有将私益事(扩充自家财产)和公益事(地方社会的发展、安全及秩序)一致起来的能力。只有将二者联系起来,地方权威的声望和地位才算真正确立,而仅仅经营私产——或许这有助于集聚家财——但显然并不能直接因此获得处理公事的社会地位。作为地方体中具有公共身份者,他们需要投入地方体的公共事务,得到社会对其能力和地位的确认;借助绅士的文化能力,他们也充当着地方体和外界交流的媒介;他们还成为祭祖活动的组织者,成为处理地方纠纷的代理人、签约中人和安全保护人;等等。这些活动赋予了他们地方公共身份,公共身份又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经济财产安全。可以说,地方体的安定,来自地方权威促进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互惠的行动,即地方权威和地方社会利益一致化的行动。

作为一份政治资源,“公共身份”意味着公共责任,它给予了乡绅权威地位,地方管制秩序不得不极大地依赖他们对于地方体公共事务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限度十分明确,只限于地方区域。地方绅士的权力虽然得到官府的认可,但都不是来自官制系统的授予;相反,绅权总是设法避免与胥吏官权的瓜葛,官方亦反对绅士“干预(地方之外的)公事,把持官府”。

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希图进身……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大清会典》)。[8]

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责公正绅耆妥为管理,不准胥吏干预(《清朝续文献通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