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缘起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践协商民主的制度路径,以及可操作性的程序设计。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日渐增多。学术界围绕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颇有成效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基本内涵;四是协商民主与其他几种民主的关系;五是协商民主主体研究。在前四方面都有大量学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国内学者关于协商民主主体的研究成果不多,仅在主体界定和主体平等性方面做了一定探讨。陈怀平界定了协商民主主体的三个层次: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的公民,公共组织或公民代表以及民族国家。[3]杨守涛针对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从价值、影响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4]但是关于协商民主主体意愿、态度等方面的研究不多见。在德雷泽克看来:“在更宽容的情形下,真实协商允许存在争论、巧辩、诙谐、情感、陈述或者说谎,以及闲话。”[5]本文认为,在政府与公民就具体公共政策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主体的态度与意愿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协商效果。在考量协商民主所达成的结果时,有必要评估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是否表达了自己真实的意愿,并进行了理性而有为的沟通。
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协商民主”,即政府主导是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6],这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有很大的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在协商过程中,政府及其代表政府官员是比较强势的一方。在我国政府官员体系中,处级官员是特别重要的一环,处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是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处长的工作水平代表了我国行政管理的总体水平;处长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其职责涉及社会经济各方面;处长工作承上启下,其在工作中的意见往往成为最终的刚性规定。[7]处长的决策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对具体事项(问题)的决策,或者是对一些具体事务和问题的处置,属微观决策范畴。[8]王振耀也提道:“由于中国的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国家机关的处室客观上在政策制定和推广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的管理行为,最终要落实到业务处”。有鉴于此,在我国的官僚体系中,素有“处长治国论”一说。所谓的“处长治国论”是指真正掌握政策执行权和行政操作权的政府官员是那些处级官员。[9]虽然 “处长治国论”这一说法有待进一步商榷,但这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处长这一官僚体系中的层级对我国政策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由此可知,处长是政府与群众进行协商民主实践时,具体形式的设计者,那么这个群体对协商民主的认知是什么,对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认知是什么,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平时工作中是否愿意真正推进协商民主实践,进而影响到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施效果。
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根据“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卷调查”的数据,把处级官员在协商民主中态度表达的真实性分为愿意真实表达、不愿意真实表达、看情况三种,以官员对协商结果的预期、对民主的认知、对官员和群众关系的认知为解释变量,采用多类别Logistic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以此来了解影响官员在协商民主中表达真实意愿的因素,并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