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老年长期护理的内涵
长期护理用英文表示是Long-Term Care(以下简称“LTC”),是对因慢性疾病或功能丧失而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正式或非正式服务。对长期护理概念无论是国外学者和还是国内学者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一)国外学者对老年长期护理的理解
凯恩(Kane)认为长期护理是“对因年老或疾病而丧失一定功能的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1]卡朋特和池上美沙(Carpenter and Ikegami)认为长期护理是“对因身体和精神障碍而持续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的保健及福利服务,这种服务可以由机构、家人和社区提供,包括由家人或亲属提供的非正式服务和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正式服务”。[2]石和辛格(Shi and Singh)认为长期护理是“为了使暂时或长期身体有障碍的人能够独自生活而提供的医疗或精神保健、社会支持项目及居住设施的改善等服务”。[3]
对各个国家长期护理政策的现状和变化进行长期资料收集并做研究的OECD在“Long-Term Care for Older People”的报告中指出“长期护理是在日常基本生活中,为身心障碍而需要长期帮助的人提供的服务,这些需要服务的人多数是高龄者”,[4]世界卫生组织在Lessons for Long-Term Care Policy中指出“长期护理服务是对长期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由专业人员、护理服务人员、志愿者等提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服务”。[5]可见,发达国家和OECD、WHO等国际组织在长期护理概念的界定上,对失能原因不加分析,不以年龄为依据区分护理服务对象,也不是把护理服务需求原因归为年老和其他先天或后天的障碍。
东亚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对“长期护理”也有不同的解释,而且使用不同的用语。日本使用“长期介护”,韩国用“长期疗养”一词,这些词都是与疾病引发的短期护理有区别,也与治疗(cure)相区别的概念,具有日常保护和照顾的含义。日本和韩国制定和实施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因而长期护理服务对象是老年人,强调失能的原因在于年龄,日本的《介护保险法》第7条规定“介护是因年老使身体或精神受到障碍,对洗浴、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受限而需要长期介护的状态”。韩国《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第2条规定“长期护理是65岁以上或不满65岁,因痴呆、心脑血管等老年性疾病引发的6个月以上难以独自生活的人提供身体、家务和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二)国内学者对老年长期护理的理解
在中国,对LTC的翻译文本多种多样,有“长期护理”“长期照护”“长期照料”“老年长期护理”等。林艳认为“Long-Term Care”一词的翻译,还是用“长期照护”为妥,对一个外来术语的准确翻译是理解其内涵,避免有偏差的解读的第一步。“照料”一词略偏日常生活化,而“护理”一词又略偏专业医学化。[6]丁一认为将LTC翻译成“老年长期护理”有希望通过提供服务,化解老年人群的失能风险,解决因年龄增大而带来的身体状况下降和日常生活依赖的问题的意思,但“老年长期护理”片面强调健康老龄化,视角过于狭窄,因而“LTC”一词的翻译还是用“长期照护”为妥。[7]娄房丽、尚少梅认为“Long-Term Care”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与家庭照料有着本质区别,LTC既包括“nursing home”提供的专业护理,也包括家庭、社区提供的照料,因此翻译成“照护”更加全面。[8]
有学者把日常照护和医疗护理区别开来,认为长期护理是针对医疗护理而言的,长期护理中的“长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与长期护理相对应的不是短期护理,而是医疗护理。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可逆与不可逆。如果应对的问题是可逆的,也就是说,医疗干预是有效的,相应的护理就是医疗护理;如果应对的问题是不可逆的,医疗干预是无效的,相应的护理就是长期护理。[9]戴卫东也区分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认为长期护理和医疗护理有很大不同,在护理对象上,医疗护理的对象一般具有治愈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愿望,长期护理对象一般是完全丧失或不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群;在护理方式上,医疗护理是在医生的指导下,由专业人员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而护理服务可以由家庭成员、朋友或邻居来提供非正规照料的服务;在护理目的上,医疗护理是为了治愈疾病或保全病人生命,长期护理则是为了提高被护理者的生活质量,使其获得最大程度的独立和发展。[10]曹信邦将长期护理的内涵分为广义和狭义,认为广义长期护理的内涵包括对失能老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和日常护理、医疗护理,也包括社会服务支持和其他支持性服务,而狭义的长期护理主要指日常生活活动护理和医疗护理,并从狭义视角界定长期护理,认为长期护理是为了维系因衰老、慢性病或身体功能障碍而丧失日常自我生活能力的老人的生命,而由家庭、社区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即护理范围仅包括失能老人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室内运动、控制大小便等日常生活活动护理和医疗护理。[11]但他认为长期护理不包括对认知障碍护理,没有把所有痴呆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护范围内。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长期护理做了不同的解释。本书认为长期护理是对因年老或老年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保护和照料的人,在居家或机构提供的包含基本医疗护理(medical care)和社会保护(social care)的正式和非正式服务。本书认为长期护理应该是针对老年人;服务内容应该是生活照护为主兼顾医疗护理服务;服务主体应该包括国家、家庭和个人。在护理保险视角下,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企业都可以参与到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护理服务应该包括制度化的正式服务和非正式化的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