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背景:全球化与逆全球化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全球化。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市场的开放与联系、国际经济的分工与合作。全球化发展过程中,1946年的《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整个国际社会构建了一个新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
简单来说,这一体系有三点不同于以往之处。
第一,以全球自由贸易为目标。要在WTO框架之下实现货物、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自由化联系在一起。
第二,以全面减让关税为手段。尽管WTO未能实现世界范围内零关税的目标,但受其影响,一些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仍积极主张实施零关税。
第三,以提供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为基础。WTO框架不仅强调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内外平等”的国民待遇,还强调一个国家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必须采取“外外平等”的非歧视性待遇。
事实上,WTO可以被视为由多项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支撑的“经济联合国”,其制度基础也即我们所熟悉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其构建的一整套全球自由贸易体制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制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保护规则的一致性。从19世纪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再到20世纪的《TRIPS协议》,都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作为基础性的制度建构:任何一个缔约方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只能高于但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中,无论是授权对象、权利构成,乃至于保护方式,都由此实现了全球范围内一般性规则的普遍适用: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际法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服从国际法。任何一个缔约方均不能过分强调其本国的制度特色,而应该遵守国际规则。
其次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性。凡是WTO缔约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当然也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国家与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磋商,或者是请第三方进行斡旋。如果磋商不成,也没有第三方斡旋,可以提交专家小组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请上诉,上诉一旦作出终局决定,各方必须服从。任何一个缔约方不能在争端中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易言之,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上来看,任何单边制裁都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
但21世纪以来,整个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格局已经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其中有些是积极的因素,而毫无疑问有些是消极的因素。
首先是多极化问题。过去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两个中心: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另一个是WTO。但现在很多国际组织,比如国际人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都十分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公共健康、基本人权联系起来。应当说这是一个积极因素,能够丰富并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向多元化方向进行变革。
其次是碎片化问题。“碎片化”指的是一些缔约方绕过WTO,绕过《TRIPS协议》,签订了许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包括区域自由贸易协议。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当然,还有东盟十国与中、日、韩、澳、新、印正在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以及中国政府正在推动的中、日、韩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看到,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且其保护水平比《TRIPS协议》更高、更严、更为有效。这些规定毫无疑问丰富了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系,但坦率地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TRIPS协议》乃至WTO的权威地位。
诚然,传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秩序的瓦解,使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这固然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但更应警惕的,是逆全球化而动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以当前美国针对中国开展的“301调查”为例,一个共识是:美国依照其国内法启动诸多的调查,针对的是它的贸易伙伴,是一种反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
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综合贸易法》,授权美国的贸易代表,每年对全球的贸易伙伴进行各种问题的调查:针对其他国家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如果违反了美国的产业安全,可以进行“201调查”;如果涉及不公正的贸易,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可以适用“301调查”;如果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还可以启动“特别301调查”;另外,还有一个兜底的“232调查”,凡是外国的产品有害于美国国家安全的都可以动用“232调查”。根据调查报告,某个国家进入了调查名录后,就可以将其列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或“观察国家”。如果列为“重点国家”,一年之内不改变现状的,美国就可以征收惩罚性关税,实行进口禁止的指令。[9]这一次对中国开展的“301调查”,本质仍是贸易争端。但美国一方面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磋商程序;另一方面直接采取单边制裁措施,开出惩罚清单,实际上无视了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逆全球化的单边主义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