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资源融合与业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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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权分置”、“土地确权”以及“同地同权”等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应政策的推出,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向更广更深处推进。我们不得不面对改革进程中一系列障碍和问题,尤其是城乡融合和产业融合所需要的政策、制度与社会环境条件,这是农业新业态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人口老龄化形势在农村尤为严峻,现在从事农业活动的劳动力一般在50岁左右,再过20年中国农村农业劳动力的短缺将比城市更加严峻。虽然我国城镇化率已经接近60%,相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农业人口比例,我国农业人口的数量下降速度是惊人的,但由于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可预测的时期内农村人口仍旧保持三亿人左右的绝对数量,所以,我们不得不一方面考虑农业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如何在农业劳动力基数较大的基础上让农民能在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利益不受损害。唯一可行的出路就是将农民现代化,将农业经营现代化,最终让农业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就是对现有的传统农业的革命和创新,首先提出的就是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又离不开土地的自由流转和规模化,这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规律。

可喜的是,随着“三权分置”等一系列农业改革政策在十九大前后的推出和试点,土地市场化流转的基本条件具备了,那就是土地产权的清晰化和土地财产性质的确定。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就提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无论赋予交易的哪一方都能够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在现实中不可能有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即必然存在交易费用,那就意味着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应该选择交易费用最小的那种价格形成机制。在“三权分置”之前,我国没有清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束中不同子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界限,因此土地交易的收益就是不确定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这必然造成土地交易成本巨大。比如,征地过程中的社会冲突问题非常严峻。对农村土地的非市场化的不合理定价机制抑制了土地流转的动机。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做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按照这个理论,给土地产权以市场化的定价,用最小的制度成本激励要素的自由结合就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产业融合与城乡融合就是在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和建立市场化产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农业新业态的创造机制。有了这个机制,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以及农业企业经营者的能力才能进行市场化定价和自由融合,融合的过程就是新业态的成长的路径。融合的过程也是产业间的对接、价值链的整合,以及供应链的优化过程。

我们以此理念为指针,针对我国城乡资源融合的前提、城乡融合中劳动力的组织资格权问题以及城乡融合的土地产权市场化交易模式和机制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城乡的融合必然是产业的融合,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土地产权具有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产业融合就具有了效率,主要涉及资本要素与农村要素的整合问题。我们认为所有的技术都是随着资本与其他要素进行整合的,因此重点探讨了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进行整合的问题,为这些要素的整合探讨了可行的路径。城乡融合与产业融合的结果是农业新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本书借助现有的新业态的研究成果,重新界定了各种业态的形成路径。

虽然我们尽可能地搜集资料和调研,但是中国地域的广阔,中国经济发展之快速已经超过了我们思考的速度,我国农业试点区域工作进程之快也让我们坚信,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必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因为,中国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呼之欲出,一个崭新的中国农业发展路径正呈现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