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域一体化的概念
就词源而言,英语中的“一体化”(integration)是个舶来词,源于拉丁语的“integrationem”,是17世纪初从法语的“intégration”引过来的。在英语中,“一体化”一般有三种解释:(1)成为某个集团或社会中一员的过程;(2)允许各种族的人使用同一地方、机构或组织的过程;(3)不同个体整合成一个单位或体系的过程。在俄语中,“一体化”(интеграция)被解释为“把各个部分或个体连成整体的发展过程”。在汉语中,“一体化”是动词,意为“使各自独立运作的个体组成一个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整体”。可见,分散的不同个体整合或结合成一个整体的过程或行为是一体化概念的内核。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一体化一般就是指区域一体化,或称地区一体化。具体而言,所谓区域一体化,就是地理上相邻相近的国家或地区为维护共同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条约或协定,制定和规范共同的行为准则,协调一致的政策,乃至通过建立各国政府一定授权的共同机构,进行长期和稳定的超国家的政策调节达成和实现经济联盟乃至政治联盟,以促进地区稳定与繁荣。[2]我们对区域一体化有以下基本认识。
第一,不同学科对区域一体化的概念界定、研究路径及核心问题的设定也不同。“经济学主要从最低费用的市场交换和最佳的生产要素配置出发,探讨一体化活动能给人们带来的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的实现。”[3]如关税同盟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大市场理论、共同市场理论、协议性分工理论、最优货币区理论等。区域一体化从低到高的表现形式有:优惠贸易安排(PTA)、自由贸易区(FTA)、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政治学则把区域一体化看作政治体系,关注政治体系内各单元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组织运作及其相互关系和政治影响,如联邦主义。联邦主义(federalism)“既是一种观点又是一种制度。作为一种观念,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4]“作为一种制度,联邦主义制度指的是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国家政治组织形式。”[5]在区域一体化理论中,联邦主义源远流长,其来源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17、18世纪的欧洲和平计划,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除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形成某种具有泛欧意义的政治组织;第二个是美国革命的产物——美国宪法,认为制宪会议是实现联邦的理想方法。[6]联邦主义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把联邦国家的模式应用到了民族国家关系之中,目的是建立世界的或是地区的联邦国家。[7]然而,联邦主义一体化进程的动力何在?[8]国家为什么要同意联邦式的联盟?[9]这类问题联邦主义却难以回答。在国际关系学中,一体化的核心问题是成因问题,重在解答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走上一体化道路的原因及发展动力,[10]如功能动力、制度动力、民族国家动力、社会构建动力等。
第二,区域一体化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状态。围绕一体化是过程还是状态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1958年,哈斯(Ernst Haas)就把一体化定义为一个新的权力中心形成的过程,目的是形成政治共同体。他指出:“在这个进程(一体化)中,许多不同国家背景的政治行为体被劝说将其效忠、期望和政治活动转移到一个新的中心,由这个新的权力中心来行驶或拥有对原民族国家的管辖权。”[11]林德伯格(Leon Lindberg)也把一体化看作过程。但是,在他看来,一体化不像哈斯所认为的那样存在某种具体目标,而是实现成员国集体决策的进程,是一种决策执行的工具。林德伯格认为,一体化过程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放弃独立地执行外交和关键的国内政策的愿望和能力,转向寻求联合决策,或向新的中心机制派出代表,由他们做出决策;二是各国内部政治行为体被说服向新的中心转移期望和政治活动的进程。”[12]与哈斯和林德伯格不同的是,多伊奇(Karl Deutsch)把一体化定义为一种关系状态,即一体化是“单位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它们相互依存并共同产生出它们单独所不具备的系统性能”。[13]我们认为,把一体化单独地看作过程或是状态都有所偏颇。强调过程,则忽视了诸如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及社会联系为一体化奠定的静态基础;强调状态,则遗漏了国家间为实现共同利益诉求,把国家权力让渡到共同的超国家一体化机制,并接受其监督与管理的动态过程。由此,把一体化同时看作一种过程和状态较为合理,前者侧重于一体化机制发展的进程,后者强调一体化机制形成的基础。正如瓦茨(Ronald Watts)所言:“一体化是指制造整体或全部的状态和把部分带到一起的过程。”[14]
第三,区域一体化还是国家为实现共同利益目标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这一认识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国家是主要行为体。尽管当今国际关系中行为体趋于多元化,但在区域一体化方面,国家仍然是主要行为体,发挥着中坚力量。因为国家是对内具有最高权威,对外具有独立地位的主权政治共同体,是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15]参与区域一体化是国家做出的理性选择。(2)国际合作是实现国家间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国家利益不仅仅指国家间利益目标的相同性或相似性,还指国家间实现利益途径的相向性,以及具体领域利益的良性互补。一体化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地扩大利益的共同部分,使不同的利益向共同的方向转化,疏导相互冲突的利益以使之不妨碍共同利益的追求与实现”。[16]而国际合作就是实现“多边合作的动力或收益超过单边行动的动力或收益”的最佳途径。[17](3)国际机制是区域一体化的制度保障。一体化不等同于一般的国家间关系,而在国家之外另有一套超国家的国际机制来进行协调。国际机制具有四个基本要素:共同的国际行为模式,协调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限制在某一特定的问题领域,以及需以共同利益观念为基础。[18]国际机制又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的国际机制一般指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组织;非正式的国际机制指的是制度化水平不太高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国家领导人会晤机制。进一步来看,国际组织是具有权威性的,它的权威包括:国家所授予的授予性权威(delegated authority),代表国际社会利益或捍卫国际社会价值观的道义性权威(moral authority),以及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权威(expert authority)。[19]通过这种权威,国际组织可以“运用散布各处的和制度性的资源来使得其他行为体遵从它们”。[20]可以说,国际组织起到成员国与一体化之间的桥梁作用,通过协调成员国间关系,来推动区域一体化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