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社区冲突的类型
关于社区冲突的类型划分,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总的来说,按照社区冲突性质、冲突主体、冲突规模或烈度、冲突发展程度不同等,有如下四种划分方法,如表1.9所示。
表1.9 社区冲突的类型
科尔曼指出判断社区冲突事件的三个标准:一是冲突事件必须触及社区成员生活的某一重要方面;二是冲突事件必须是对不同的社区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三是冲突事件必须是这样的一个事件,即能让社区成员感觉到有采取行动的必要,而不是把社区推向绝望、令人束手无策的冲突事件。[45]依据这三个标准,结合社区冲突的不同属性,本书将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城市社区冲突划分为以下六种类型。[46]
一 社区利益冲突
社区利益冲突,简言之,就指围绕社区公共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冲突。它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区别于由个人或家庭利益引发的人际冲突;二是多样性,涉及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共环境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共享等多方面。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人类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7]列宁也曾说过“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48]就是利益。诚然,一切有着利益追逐的社会,都存在着利益矛盾或冲突。社区冲突也不例外。社区冲突作为一种客观社会现象,所有社区都存在着或潜伏着不同程度的因上述事项而引发的社区利益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区是各种利益的汇集点,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交汇点。
根据社区各冲突主体所关注的焦点不同,社区利益冲突可以归纳为三类:(1)同质利益认同层面的冲突。主要指对同一利益由于冲突各方背景知识、文化差异、价值观、利益导向的不同而引发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相对比较容易协调或化解。(2)异质利益协调层面的冲突。主要指对基于不同利益的需求而引发的冲突,这类利益冲突往往较难协调或化解。(3)多维、多向利益之间整合层面的冲突。主要指由同质利益冲突和异质利益冲突混合而生成的复杂冲突。这类冲突一般很难协调或化解。如社区物业冲突、社区邻避冲突等。
二 社区权力冲突
权力源于社会,又作用于社会。权力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支配力,其突出表现为在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反对的前提下,也可以坚持执行自我意志的能力或机会。[49]现代学者对权力的定义要更为宽泛一些,认为权力不仅表现为支配力,其影响力也被称为权力。社区研究中的权力,一般是指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以及支配权等。如桑德斯和达仁道夫都认为社区内权力分配不均是社区冲突的根源,而不是由经济因素引起社区冲突。一般来说,社区权力冲突主要是指社区不同主体之间对社区“领导权”或“管理权”的争夺。通常这种权力冲突在日常社区生活中较为广泛地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说,社区权力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是具体利益分配不均或相关制度不均衡而引发的对社区公共权力之间的争端。[50]
其实,现代社区治理中“三驾马车”[51]“鼎力”的局面是这类社区冲突的集中体现。现今很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城市社区中,往往会存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者之间对社区“管理权”(或“领导权”)的争夺。实际上,这种“管理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区“自治权”,但是,鉴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社区行政化现象较为严重,对社区“管理权”的争夺则意味着是否拥有社区资源的掌控权。因此,现实社区中,常常存在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 社区权利冲突
社区权利冲突,主要是指在正当权利主体之间,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实际权利行使与法定权利不符之间,或者因权利边界模糊不清而引发的对立状态。现实社区中,因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代表选举不规范、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与决策程序及结构不规范而引发的冲突,以及同一城市社区中农民工阶层与城市居民阶层之间、社区居民与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等,往往都是由于权利供需之间的矛盾或权利边界模糊而引发的。此外,关于当前城市社会愈演愈烈的社区邻避冲突,如因临终关怀设施以及殡仪馆等的建设而引发的群体性邻避冲突事件,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冲突并不完全等同于所谓的“环境冲突”,其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权利冲突,即便它也关注水土、空气等污染方面的生态问题。
此外,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社区权利冲突分为三类:一是居民个体权利与社区公共权利间的冲突;二是社区公共权利之间的冲突,如社区不同团体或组织之间的权利冲突等;三是社区公共权利与社会权利等更大范围内的权利冲突,如社区邻避性冲突等。
四 社区文化冲突
社区文化冲突,是指社区中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的不同而在空间文化、异质文化、工厂文化和公共文化中,因各自利益差别、对立而产生的复杂矛盾心理状态或社会互动行为。它涉及“显冲突”与“冷冲突”两个层面。前者表现为显性的、激烈的、暴力的对抗或冲突;后者多为隐性的、长期存在的、非暴力的排斥与隔阂。例如,多民族聚居社区内的民族文化冲突、社区外来人口与原居民之间的城乡文化冲突以及社区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的文化认同冲突等,都属于社区文化冲突的范畴。在社会转型期,很多社区文化冲突并不是源于人们自身所处的地位高低,而是源于自认为“自己仍处于社会的底层”[52]。这一特征在城市低收入者、外来流动人员等弱势群体身上显现得尤为突出,他们常常把自己定位为“社会底层”或“外来的人员”,从而陷入了自我身份认同的社区文化冲突困境之中。又如,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城中村”“村改居”以及安置社区的居民常常因社区变迁造成在生存空间转换、生计模式改变、规则意识重建等因素带来的乡村文化与城市文明的碰撞中遭遇到一系列文化冲突问题,冲突的消极后果将会阻碍新社区的有序、健康与和谐发展。在此,本书称其为“变迁中的社区文化冲突”。
如今,中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市民文化”与“乡村文化”间的冲突越来越呈现“谷仓效应”(silo effect),这是一种将整体文化分裂并区分为一个个次文化的社会倾向,如同人们各自卡在自己的次文化圈中不愿意走出来,城市居民沉溺在“市民文化”中不能自拔,而社区外来人口却困在“乡村文化”中难以自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次文化间的冲突不仅给各方的思维上了“锁”,而且还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枷锁。从历史的角度看,正如美国政治学者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所指出的那样:“农民从自己的乡村草房移居城市的贫民窟是一种关键性的和不可抗拒的变迁。”[53]而在这种不可抗拒的变迁中却往往饱含着大量的矛盾与冲突。从上述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安置居民(包括“村转居”和安置居民到城市)就不可避免地面对城乡二元文化的冲突。安置社区的兴建或“村改居”社区的建设或许只需三两年之力,但是新社区居民所面临的社区文化冲突与整合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因为新社区涉及社交的裂变、行为模式的重组以及在价值观、信仰、生活态度、风俗习惯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改变。例如,在城乡接合部,特别是“村转居”之类的过渡演替式社区中,很多完成“农村城市化”工作之后的城郊社区,在整体上依然是戴着城市“帽子”的农村。
一方面,在认知观念、意识形态等方面势必存在着“乡村文化”与“市民文化”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这集中体现在对社会规则的理解上。社会规则是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循的约束机制。有了规则,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和越轨行为才得以控制。农民和市民是生活在两个“互不往来”的世界,不同的社会环境产生迥异的交往规则。农村人有农村人的习惯,城市人有城市人的交往方式。当原本不属于同一文化模式的交往者面对面交往的时候,由于各自所遵循的交往规则不同,对交往规则的理解不同,一方的交往行为很有可能被另一方理解为是违规行为或不道德行为。[54]
另一方面,关于“农民市民化”的问题。[55]与广大积极主动进城务工的农民相比,在某种程度上,因“农民市民化”而出现的失地农民在新社区的生活与工作转变中带有很强的“被迫性”,而这种“被迫性”中势必蕴含、积聚着种种矛盾冲突。此外,那些比较主动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积极拥抱城市生活、文化及其相应的一系列规制约束,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农民工,他们内心更渴望融入城市生活之中,但迫于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失落感、被剥夺感难以避免,而因此引发的城乡二元文化冲突也愈发严重。
五 社区结构冲突
社区结构包括具体意义上的社区结构和抽象层面的社区结构。前者主要指社区工作机构设置、社区管理体制及治理模式等具体结构。后者则指社区成员间各种联系纽带的分布方式,如通过友情、亲情、族群认同及工作类型等纽带,可以将一部分社区成员连接在一起,而将另一部分社区成员区分开来。[56]如果我们把权力也看成一种资源的话,那么这种资源在社区一定时间内较为稳定的分布状况就是社区的权力结构。同理,还有社区利益结构、社区权利结构、社区文化结构、社区空间结构等。本书在此主要对由前者(具体意义上的社区结构)引发的社区冲突进行分析,因为后者(抽象层面的社区结构)在前述具体社区冲突类型中已有所涉及。整体来看,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结构冲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上的冲突。这集中体现为行政目标上的结构性冲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大部分城市社区现行的以“市-区-街道-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为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下,行政目标存在着四方面的冲突:一是政府行政层级之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条”“块”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冲突;三是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之间难以平衡的矛盾冲突;四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和居民自我管理权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等。[57]以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维稳”为例,国家以“大局为重”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将社会控制成本转移给市区政府,而市区政府又通过向社会转嫁控制成本,继而将“维稳”压力传导至街道这一行政体系的末梢,而街道作为一个派出性的“二传手”机构,实际上往往又将这一“维稳”压力传导至社区这一“腿儿”。这样,以“自治”为导向的社区和以“管控”为导向的政府部门必然在目标指向上存在的种种冲突,更何况在这一目标传递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变异与矛盾等。
第二,社区治理结构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社区机构或组织设置方面的冲突。如在中国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社区单位、市区直属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间不仅存在机构设置混乱的问题,而且相互之间常常推诿、扯皮或“打架”。例如,有些现代大都市商品房社区中就存在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龙治水”,互不相让的局面。另外,除了不同城市间社区机构或组织在设置上差异较大之外,即使是同一城市的社区工作机构在设置上也不尽相同,这种情况在大城市及特大城市尤为明显。例如深圳一些社区工作站的设置就不与社区完全重合,其所辖范围往往介于街道与社区之间,[58]从而带来实际工作层面上的职责不清以及“条”“块”间冲突等。
第三,社区治理体系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治理模式方面,如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议行分设”间冲突、社区行政化与社区自治间的冲突、城市基层治理模式与社区治理模式间的冲突等。当下中国城市社区因治理体系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社区治理模式各具特色,如“上海模式”、“沈阳模式”、“青岛模式”、“江汉模式”、深圳“盐田模式”、安徽“铜陵模式”、天津“丽娜模式”、北京“鲁谷模式”、武汉“百步亭模式”以及以社区基金会为主导的“桃源居模式”等。其中,备受争议的有北京的“鲁谷模式”[59]、安徽的“铜陵模式”、天津的“丽娜模式”等。此外,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处处以“稳”为纲,这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最为明显。然而,这种城市基层社会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与社区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格局之间愈演愈烈的冲突,时常升级演化为基层群体性的抗争事件。
此外,城市社区空间冲突,作为社区结构冲突的一种类型,是指因个体活动的常规化逐步产生的公共领域,其本质是人际关系,具有网络性、社会资本的异质性和公民参与过程的双向性等特征。[60]如近年来因居住分异而盛行的“封闭社区”以及很多小区愈演愈烈的“停车位之战”与“广场舞之争”等,都是因社区空间资源的变化而带来不同程度上的社区矛盾或冲突。
一般来说,结构性冲突是更为根本性的冲突。因为社区(社会)的组织结构往往决定了谁能获得权力或资源,谁会备受尊敬,以及谁有权作出决定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因素。同时,结构性冲突或结构内冲突还常常涉及公正问题和有争议的目标。它浸润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结构性要素之中,以不被察觉的形式对某些人或社会群体的重要权利进行否定和侵犯。[61]
六 其他社区冲突:社区复杂性冲突
除了上述主要社区冲突类型外,还有:社区变迁冲突,主要是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出现整体变迁过程中的冲突,如城市传统社区走向现代社区,农村社区走向城市社区过程中引发的社区冲突,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由“村改居”而导致的社区变迁冲突;社区社会冲突,如社区宗教冲突;社区生态环境冲突,如社区建设与环境保护间的冲突、社区区位差异冲突等;社区复杂性冲突,如社区物权冲突、社区邻避冲突以及社区征地拆迁冲突等。其中,社区物权冲突是当代城市社区治理中最为棘手的冲突类型之一,它往往是集社区利益冲突、权力冲突、权利冲突、文化认同冲突、结构冲突、变迁冲突等于一身的社区复杂性冲突。所谓复杂性冲突,是一种重叠性冲突(overlapping),如多种矛盾冲突都集中于某一特定社区成员(如弱势群体等)身上等。一般来说,冲突的重叠程度越高,冲突的强度也就越大。同时,复杂性冲突还具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整体性(total);二是暴力性(involve violence);三是零和博弈性(zero-contest);四是中心性(central);五是难以化解性(unsolvable);六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性(demand great investments);七是持续性(protracted)。当然,克里斯伯格(Louis Kriesberg)认为只要满足其中四个必要特征,即可构成复杂性冲突,这四个必要特征是持续性、暴力性、难以化解、耗费大量精力财力。[62]其实,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的城市社区冲突往往是具有重叠性、互构性的复杂性冲突,而很少是某一种单一、孤立的冲突。在此,本章将以涉及影响面大而难以化解的物业冲突为例来对社区复杂性冲突进行重点论述。
(一)社区物业冲突及分类
近年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关于物业纠纷的报道经常出现,物业冲突已成为现今社会广为议论的热点话题。诸如停水断电、乱收费、停车难、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收益、侵占和挪用维修基金等物业公司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时常出现保安打业主、业主集体上访等一系列的极端事件。那么,究竟何谓物业冲突呢?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形管理无形服务。因其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引发的社区物业冲突,又称物权冲突,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因不同权责主体间的利益、目标、信念或期望不一致而导致的矛盾、纠纷或冲突等对抗性互动。从物业冲突所涉及的主体来看,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开发商等之间的冲突。其中,在一般社区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是数量最多、情况最复杂、处理难度最大的物业纠纷;但是在新开发的社区中,因开发商在房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违约或违规现象,使得业主或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新型社区中比较激烈、涉及问题也较多的冲突。冲突双方往往具有情绪对立、满意度低以及多样性、地域性、群体性等特征。从物业冲突的原因来看,物业冲突可划分为管理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费收缴纠纷、紧急避险纠纷、意外伤害纠纷等五大类型。[63]这五大类型之中包含着几十种不同表现形式的物业纠纷或冲突。
(二)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物业冲突现状
在社会转型期,社区物业管理混乱及其所引发的社区冲突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发展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实地调研时,笔者在与天津民政局相关领导多次接触后发现: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产生问题、业主自治问题以及社区物业管理问题等已经成为天津市社区建设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其不仅造成了社区正常秩序的混乱与不安,严重影响到居民或业主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且还把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也牵涉进来。
1.社区业主委员会及其认知状况
社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广大业主利益的集中代表与体现。然而,针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大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状况,根据调研的五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数据,40.4%的受访居民表示其所居住社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6.6%的受访居民表示其所居住社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有33%的受访居民表示“不清楚”(见表1.10)。由此可知,社会转型期中国在成立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进程方面,步伐还相对缓慢,仍面临着诸多障碍。同时,相关资料显示,北京、深圳、天津及山东济南等城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为23%~28%。[64]据此推算,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率大体维持在25%左右。上海市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最高,根据相关统计,达80%以上,甚至还有口径指出上海市高达90%的合乎条件的社区都建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委员会行政化色彩浓厚且独立性不够,是社会转型期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有的社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远未达到理论预期的效果。例如,2009年11月时南京市白下区共有69个居民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现在全都不存在了。[65]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异化”了的业主委员会,如谋利型业主委员会、傀儡型业主委员会等都是如此。这些类型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并不属于真正为社区居民谋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谋利型业主委员会常常与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相勾结而侵犯业主权益,而傀儡型业主委员会往往沦为街道、房管部门甚至社区工作站等的傀儡。总之,以上数据及观点都表明,实践中的业主委员会远非理想意义上的业主委员会,还广泛存在着“成立难”“运行难”以及成立后“被异化”“被绑架”“被空设”或者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等诸多问题。
之后,针对选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继续调查是否知道所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名称,75.9%居民表示“知道”,还有24.1%的居民表示“不知道”。随后,再继续调查这一群体是否知道“他所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77.7%的居民表示“知道”,其余22.3%的居民表示“不知道”(见表1.10)。
表1.10 社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供给状况
续表
有趣的是,本研究发现,知道所在社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的居民往往知道本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而不知道所在社区业主委员会名称的居民往往也不知道其办公地点所在。根据近1/4的业主对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不知情的情况,可以反映出现阶段中国相当一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根本不关心。例如,笔者在对现代商品房社区的调研中就深刻感受到,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认为这些事情是居委会“大妈”“大爷”的事情或者是物业公司的事情,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业主表示,现代大城市生活节奏这么快,我们每天一大早就出去“挤地铁”、“挤公交”上班,到晚上9、10点才能回到家里,哪有什么时间关注社区事务,我们回来就是“睡觉”,他们要“收钱、收费”,我们给他们就是了。
2.社区物业服务供给状况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社区物业管理及模式的选取对实现社区物业保值、增值,改善人们生活、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与基层社会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维护城市形象,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物业管理,尽管已经逐步走上了一条以企业为主导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之路,但是,随着21世纪以来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尤其是住房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公民意识的日渐觉醒,过去传统单一的物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城市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围绕物业而产生的社区纠纷、矛盾与冲突问题日益凸显,维权斗争等群体性事件有增无减、频发不止,并趋于愈演愈烈的态势。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秩序,而且甚至还要把30多年来积累的物业管理实践根基推向整体塌陷的边缘。[66]例如,2002年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居民或业主表示对社区物业管理“不满”的比例约占90%。[67]
同时,针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供给状况,调查发现,64.8%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社区的物业服务是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13.8%的受访者表示所在社区的物业服务是通过自组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的,11.2%的受访者表示所在社区的物业服务是通过多元化的物业服务供给方式来提供的,还有7.9%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社区没有任何物业服务,另外,还有2.3%的受访者选择“其他”(见表1.11)。由此可知,社会转型期中国大城市中还有将近四成的住宅小区尚未实现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二、三线城市这一比例可能更高。
表1.11 不同类型社区中的物业供给方式
此外,从表1.11还可以看出,特别是在综合混合式社区和过渡演替式社区中,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供给覆盖率仅在50%左右(前者为53.3%,后者为53.9%),远远低于现代商品房式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覆盖率(87.0%)。同时,在这两种类型的社区中,“无物业供给”的比例也远高于其他三种类型的社区(综合混合式社区为13.8%,过渡演替式社区为11.4%),而其他三类社区中的“无物业供给”的比例都在8%以下,甚至不足2%(如现代商品房式社区中)。这样,因无物业服务或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水平不一、资质不够、物业管理水平低下、物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相关部门对物业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引发的社区物业冲突将会越来越严重,且也将愈发成为城市社区冲突中最为棘手和最难化解的冲突之一。
3.社区物业冲突程度状况
针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中广泛存在的物业冲突,调查结果如表1.12所示。
表1.12 社区居民对社区物业冲突严重程度的判断
整体来看,开发商遗留问题是引发社区物业冲突的最主要原因,其均值为2.92;其次是物业费的问题,均值为2.85;之后是因业主问题而引发的社区物业冲突,均值为2.82。但可以看出,若能解决好前两个问题,那么因业主自身问题而引发的社区冲突则会大大减少。
表1.13 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纠纷或冲突的严重程度
具体来看,社区物业冲突事项的严重程度如表1.13所示,在“十分严重”一栏中,位列前三位的冲突事项分别是:开发商遗留问题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物业服务意识与被服务意识之间的问题,所占比例依次为8.6%、5.8%和5.1%。在“严重”一栏中,造成社区物业冲突的事项是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经济收入低与高物业管理费之间的问题,所占比例依次为22.8%和22.7%。其他问题不是很突出。由此可知,社会转型期中国很多住宅小区的物业冲突大多是由于没有厘清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三者与业主、开发商等之间的关系而造成的。
总的来说,社区物业冲突是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冲突,也是最难处理的一类社区冲突,同时也是现实中城市治理的热点、难点和焦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