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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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学理论

一 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在理论上和对实践的诉求上,体现了对社会弱者的强烈关怀,它提出的“转移支付”和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在各国社会立法中被广泛运用,成为现代国家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智识资源。

1.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

福利经济学于20世纪初最早在英国出现,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为标志,其理论实质是通过转移支付,把收入从相对富裕的人转移给相对贫困的人,以提高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收入绝对额,并增加社会经济整体福利。在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创始人庇古提出一条“边际效用递减律”,认为个人拥有的收入越多,他的收入效用就越小。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则福利越大”的著名观点,公开倡导实行强制性转移支付,以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庇古的这一理论一出台即遭到经济学家罗宾斯等人的批判。后者认为,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经济学不应该涉及伦理或价值判断问题,且经济学中具有规范性质的结论都来自对基数效用的使用,其效用可衡量性和个人间效用可比性不能成立,福利经济学的主张和要求没有科学依据。此后,以希斯克和西托夫斯基为首的经济学家以帕累托理论为基础继续对福利标准和补偿原则进行研究。他们提出:福利经济学仍然是有用的,个人是本人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起来了。由于希斯克等人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与庇古的学说有明显区别,后人将其称为新福利经济学,而将庇古的学说称为旧福利经济学。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提高穷人和社会不利群体的福利,提高全社会的幸福总量,这既是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也是社会立法的本质。

从理论渊源看,福利经济学来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边沁认为,只有那些使社会中个人效用之和最大化的准则才是道德的,一个行为之所以被判定具有正当性,就在于它能带来相比较而言的最大幸福或快乐,功利主义的价值标准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根据功利主义理论,评价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即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功利主义者认为,幸福总量是可以计算的,伦理就是对幸福总量的计算,人生的目的都是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总量。由于每个人都为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功利,人们在实现这种幸福或快乐的过程中,通过冲突和抵消,最终可以达到一种社会平衡,从而构成最大社会福利,进而最有利于公共利益。[54]由此,庇古得出的一个著名的结论是,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来说将增加经济福利。[55]换句话说,一个人的收入越多,他的收入效用就越小,他用作消费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就越小,相对来说得到的福利就少。庇古关于转移支付及改善社会福利的理论,对后来国家干预经济、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2.社会法上的转移支付

庇古认为,福利是由效用构成的,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方式的影响,如同样一英镑收入对富裕者来说,其享受的福利程度就不如一个贫困者来的大。[56]由此,他倡导由国家征收累进税,通过社会立法,实现强制性转移支付。后来,庇古又将富人对穷人的转移支付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认为如果前者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则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实行强制转移支付,用以兴办济贫等社会福利事业,如失业救济金、养老金、医疗补助金和助学金等。实际上,庇古的老师、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消费者剩余”概念也被认为是福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并被认为是庇古强制性转移支付理论的重要来源。马歇尔提出,政府对收益递减的商品征税,得到的税额将大于失去的消费者剩余,用其中部分税额补贴收益递增的商品,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将大于所支付的补贴。以美国经济学家维布仑和康芒斯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认为,经济上的自由放任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依靠国家力量来调节和仲裁劳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福利函数理论提出,“社会福利函数是社会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的函数”,意即所有个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构成社会福利函数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每个人被赋予的权数也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社会保险立法,直接促使了累进税和福利经济学的产生。

但是,如何证明累进税制本身是正义的呢?正如哈耶克所说,我们必须证明劫掠富人的累进税制符合正义观念,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人为设计、非行动的法律”,只有这样,富人和穷人才能和平相处,形成自发自生的社会秩序。在哈耶克看来,所谓“福利经济”的目标是根本错误的,这不仅因为人们满足不同的人的需求而向这些人提供的服务根本就是无从计算的,也因为这种“福利经济”赖以为凭的最大程度地满足需求这个基本理念只适合于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实现某种单一目的序列的经济,但是决不适合于那种并不具有共同具体目的的自生自发的偶合秩序。[57]他说:“通过发展一种有助于真正竞争意义上的保障机制的制度,人们原本是有可能提供绝大多数社会保障服务的。而且在一个自由主义的框架中,人们甚至可能通过社会立法,建立一种使所有人都可以享有某种最低收入的制度。但是,力图把整个社会保障领域都变成一种政府垄断的服务的决定,以及力图把那个为了社会保障而建立起来的机构变成一个实施收入再分配的庞大机器的决定,却不仅导致了政府所控制的经济部门的不断扩大,而且还导致了自由主义原则依旧盛行的经济领域的持续萎缩。”[58]可以看出,哈耶克并不反对社会立法和最低收入制度,他反对的仅仅是不能“有助于真正竞争意义上的”保障机制和政府的过度干预。

二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经济的增长并不能自动消灭贫困,如果不通过立法,实施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则不仅不能消灭贫困问题,而且可能使贫困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数量进一步增加,贫富分化加剧。因此,只有通过社会立法,建立社会保障法制来创造更大的平等,才能缓解或解决社会贫困与贫富差距等问题。

1.市场经济及其缺陷

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的序言中说:“有一些经济政策,设计它们是为了减少那些既削弱对生产的刺激又损害经济效率的不平等的范围和数量。在这条岔路口上,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照经济学家的习惯用语来说,也就是出现了平等与效率的抉择。”[59]这里所说的实际上是社会立法和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问题。何为价值?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60],“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61]市场经济是高效率和高风险并存的经济,虽然对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副作用,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企业破产、劳动者失业等问题。正如詹姆斯·米德所说:“所谓有效,也就是说,让资源的作用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任何一人要使自己的处境更佳,必须以使其他人的处境更差为前提。”[62]因此,体现效率的、纯粹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社会法通过将社会财富和资源作适当再分配,可以满足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需求,以保证基本的社会公平。基于对残酷竞争的市场经济天然缺陷的深刻认识,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批判了宿命论的经济学家对“资产阶级生产的否定方面”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正如资产者在实践中对他们赖以取得财富的无产者的疾苦漠不关心一样”。[63]他也批判了浪漫派的经济学家使得“贫困象财富那样大量产生”[64],从而成为西方国家社会立法的理论先导。

2.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实质

社会市场经济最早在二战以后的德国出现,其理论实质是增强国家对社会分配的干预,通过社会立法,实现全民普遍保障,以消除自由市场造成的过度贫富不均,保护竞争失败者和社会弱者的基本利益。按照张泽荣的解释,社会市场经济“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市场自由的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它不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从社会政策角度加以控制的市场经济”。[65]从运行方式看,社会市场经济包含两个密不可分的领域:一是有经济效率的市场;二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福利政策。因此,社会市场经济是“市场效率和活力与社会保障的结合”,是“市场机制与社会调节机制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是“国家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统一”。[66]社会市场经济的目标在于:从现实经济活动中个人的能力及财产的不平等和差别出发,通过社会立法,实现经济公平,对不同的人给以不同的对待,最后达到结果的相对公平,以保护竞争中的不利者和社会弱者的利益。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推动了社会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如凯恩斯反对纯粹竞争的市场经济,认为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像其他科学家一样,之所以选择它们作为出发点,并展示给初学者的假设前提,是由于这一假设是最为简单明了的,而不是因为它最接近事实”。[67]他说:“由于受这一学科传统偏见的影响,经济学家们总是以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的存在而开始立论,在这种状态中,个人以试错、探索的方式独立行动,实现生产资源的理想配置。在这种试错、探索中,通过竞争,向着正确方向前进的个人将击败误入歧途的那些人。这意味着,对那些把资金和劳动力投入错误方向上的人,不应该给予丝毫的怜悯和保护。这种方式,通过无情的生存竞争,淘汰那些低效率者而选择效率高的”,“这种方式并不计较斗争的代价,而只看到被假设为永恒不变的最终结果所带来的好处。生活的目标成为不断噬取树叶,直到可能够得着的最高枝干,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可能的方式,是让脖子最长的长颈鹿活下来而饿死那些脖子较短的”[68],“如果我们能对长颈鹿的福利心中有数的话,我们就决不会忽略那些被饿死的短脖子长颈鹿所遭受的痛苦”。[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