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格的编纂及特点
作为立法活动的形式之一,格的起源最早可溯于战国时代的“王命入律”,其原形为晋之故事及汉魏之科。唐格则以东魏《麟趾格》为蓝本,后经北齐格、隋格发展而来[6]。唐格的取材主要来源于帝王制敕。史载:“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7]也就是说,格是在选编、修撰帝王制敕的基础上形成的。如贞观格就是“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而为七百条”[8],去其重复,加以整理和润饰而成。不过,有时臣僚有关律令的奏议,经过皇帝的准许也能形成格文。《旧唐书·刑法志》载: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9]
这里“定格”即刑部格条。虽然它是由知制诰纥干泉奏请编定的,但中间还是经过了武宗“敕旨”的准许,故仍可归入制敕之类,同样说明帝王制敕是唐格编纂的前提和基础。
唐格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是“永为法则”,即成为官民百姓共同遵循的法规和准则。但随着政治形势、阶级矛盾和社会秩序的变化,原来编定的“格”往往不能适应时局的变化。因此,从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出发,需要编纂新格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终唐一代,“格”类法典的编纂相当频繁。据不完全统计,唐代共修格十五次,编纂成文法典十九部[10]。由此可见,格的调整在唐代的立法活动中占有不同寻常的地位。
格的纂修方式,一般来说与律、令、式的修订相同。通常由皇帝指派某一位官员为首,并组织其他官员组成专门的立法修撰班子,然后具体从事“格”类法典的修订和编纂活动。有唐一代,主持或参与“格”类法典编修的主要有三公、三省(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长官或次官,刑部、大理寺长官或次官,尚书六部及九卿长官和次官,靠近京畿的地方官中熟悉法律的参军、县尉,此外还有皇帝和中书门下专门指定的“删定官”,由他们共同来修订和编纂格典。唐后期以后,由于政治形势的动荡,法典的主旨由于要凸显刑狱特色,因而“格”的编修主要由刑部和大理寺官员完成。成于文宗太和七年(833)的《新编格后敕》和武宗开成四年(839)的《开成详定格》就是至为明显的事例。
“格”类法典的具体编纂,一般来说核心工作有两方面:一是选编。唐格编纂的前提是整理历代帝王的制敕。因为并非所有制敕都是可以选编入“格”的,所以要从数量众多的诏敕中选取那些具有普遍意义而又有立法价值的敕文。通常而言,这些制敕既有前朝皇帝颁布的,也有当朝帝王颁行的。比如,《垂拱格》选取的范围是武德以来,垂拱以前“便于时者”[11],也就是从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四朝的制敕中选择那些能适应当时社会变化的敕文。二是删定。这是对选取的诏敕进行加工、整理和润饰的过程。大历十四年(779)德宗即位诏曰:
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以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条格。[12]
诏文强调:肃宗至德年间以来颁布的诏敕,或者“因人奏请”,或者“临事颁行”,随意性很大,且前后矛盾,使人难以遵循。鉴于此,德宗令中书门下二省组织“删定官”,选取那些“堪久长行用”的敕文,编入格条之中,作为官民共同遵守的法则。
其实,删定工作还涉及以什么标准来取舍制敕的问题。根据唐代的立法实践和经验,格的选编主要着眼于适应政治形势和社会情况的变化。由此出发,文献中所见的“取便于时”[13]“便于人者”[14]“便于时者”[15]“堪久长行用者”[16]“合长行者”[17]就成为立法者删定诏敕的重要标准。这是因为制敕的颁布往往局限于具体的人和事,且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时效,体现着帝王本人的意志。而将皇帝的意志上升为官民普遍遵守的法则,必须要把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皇权的干预、国家的制度建设与现实形势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唐律》第486条“辄引制敕断罪”云:“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18]即使将制敕引入司法中,也只能是那些被定为“永格”的具有普遍意义并可长期行用的制敕,才能成为量刑断罪的依据。
唐格的编纂体例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保留诏敕原貌,完全引录或照抄敕文,不加任何改动。如永淳元年(682)五月高宗《禁私铸钱敕》原封不动地被收入《刑部格》中。开元十三年(725)玄宗《流酷吏来子珣等敕》亦被编入《开元新格》中,其间没有任何文字上的细微改动,且将敕文颁布的具体时间也附于末尾。
二是对制敕稍作文字上的增删或改动。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第2—3行云:
2 敕:诸色应食实封家,封户一定已后,不得辄有移改。
3 景龙二年九月廿日。[19]
这条格文依据的制敕,《唐会要·缘封杂记》略有记载,其内容与此条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是,时间上《会要》没有具体到“廿日”;格文中的“家”和“封户”,《会要》均无;格文中的“已”,《会要》则为“以”[20]。故总体来看,此条只是在文字上作了稍为改动。又如,天宝元年(742)二月敕:“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仍即编诸格律,著自不刊。”[21]在编入《刑部格》时,立法官员删除了“准律”和“著自不刊”,又将“特加”增改为“特宜加”[22],其他文字则完全保留。
三是对诏敕整理、加工和润色。通常是将制敕删省为比较简要的文字,称为“敕节文”。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对“敕节文”进行增补、归纳,或者以“敕节文”为基础,进行改写,最后修订成“格”[23]。《宋刑统》卷29《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云:“准《刑部格》敕节文,其有挟情托法,枉打杀人者,宜科故杀罪。”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立法官员对于格条的编排,并不是依照时代的先后顺序进行的。这在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中有明确体现,此处不赘。至于唐格的形制,文献记载中亦有三种情况。其一,每条格前皆冠有“敕”字,且在末尾署有年月日。如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国图周字51号《开元户部格残卷》以及吐鲁番文书TIIT《神龙吏部留司格》所载格条都是这种情况。其二,如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和P.4978《开元兵部选格》所载,每条格前仅有“一”字以示区别,亦无纪年。可以肯定,此类格文编纂时,立法官员对选编的帝王诏敕做了大量的整理、加工、修改和润饰工作。其三,《白孔六帖》和《宋刑统》收录的格条中,其形制通常为“××格,敕”,接着是格文内容,文末亦无纪年。或可注意者,俄藏Дx.6521收有一件《户部格》残片,根据雷闻先生的复原,此件前冠“户部格”,有“敕”字,正文后题“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24],应是目前所见唐代格条中形制最为完整的一件[25]。
唐格因其适用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留司格》和《散颁格》两大类。《留司格》是随着贞观十一年(637)《贞观格》的颁行而出现的。《贞观格》由中书令房玄龄等所修,共十八卷,“留本司施行”,其中另有《留司格》一卷[26]。以后,永徽二年(651)太尉长孙无忌修成《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龙朔二年(662)高宗诏令司刑太常伯源直心重新刊定,“唯改官曹局名而已”[27],始成《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仪凤二年(677)左仆射刘仁轨修成《永徽留本司行格后本》十一卷,垂拱元年(685)内史裴居道修成《垂拱留司格》六卷,此外还有神龙年间撰修的《留司格》等,皆是有关“曹司常务”和“本司行用”的格条。其特点有二:一是内容上侧重于行政办公事务的规范和制约;二是适用于中央诸司机构的官吏。正因为此,文明元年(684)睿宗令将诸司行用的格条“书于厅事之壁”,以便各司官员“俯仰观瞻,使免遗忘”[28],更好地处理行政事务。
20世纪初发现于吐鲁番吐浴沟的一件写本残片(现编号为TIIT或ch.3841),经学者考证为神龙年间的《吏部留司格》[29],现移录如下:
(前缺)
1 陈其
2 敕:诸司有大事及军机,须仗下
3 须奏者,并宜进状。仍令仗家觉
4 其应仗下奏事人,夏中炎热,每日
5 肆刻停。长寿三年腊月十一日。敕
6 宜令日午以前早进,如有军机及
7 封上注日辰早晚,皆令本司官
8 若经两时无处分,任即放去。状过时
9 奏请。若急事,宜当日即请。万岁通天
10 敕:文昌台郎官已下,自今后并令早
11 必自中门,不得侧门来去。日别受事
12 勾迟者更催,仍令都司壹勾勤惰
13 敕:冬官、屯田两司,宜各于令史员内补
14 敕:鸾台事务繁多,其令史宜
15 敕:夏官勾三卫令史,宜补起家
16 考经两
(后缺)
以“敕”字为标志,可知此件有格文6条,其中第一条仅存两字。2—5行是长寿三年(694)武后对百官“仗下奏事”的规定:若事情紧急“须奏者”,可以用“状”来奏事。参照永徽二年(651)十二月高宗“五品以上上封事,不能进,听仗下面奏”的诏敕[30],格文显然放宽了百官“仗下奏事”的限制。此外,百官奏事的时间还因季节的不同而略有变化。特别是“夏中炎热”之时,似乎百官奏事可在某时肆刻提前结束。6—9行是万岁通天年间(696—697)的敕文,其中特别规定了诸司奏事所能许可的时间范围,可以看出这是武后提高行政办公效率和官员办事水平的一种尝试。10—12行强调尚书省(文昌台)郎官入门之制,13—15行则是尚书工部内工部(冬官)和屯田二司令史、门下省(鸾台)令史及兵部(夏官)三卫令史补充与简选的相关规定。令史因是流外官,故其选任由吏部郎中主持。因此总的来看,以上各条均属于吏部“曹司常务”,而非“天下共享”者,故此件所载应为《神龙吏部留司格》。
《散颁格》“颁之天下”[31],或“下州县”[32],是官民百姓普遍遵循的法规。唐代《散颁格》的修撰及颁行基本上是与《留司格》同步的。自永徽二年高宗颁布《散颁天下格》后,还有乾封元年《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仪凤二年《永徽散行天下格后本》以及中宗神龙元年(705)颁布的《散颁天下格》。敦煌文书P.3078+S.4673《散颁刑部格》就是《神龙散颁天下格》中的《刑部格》残卷。太极元年(712)睿宗又颁布《太极格》十卷,自永徽二年析分出来的散颁、留司二格,至此合为一部。这是唐格编纂中的一大变化[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