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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1.3.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发展
1995年,国际电工委员会颁布与实施IEC 61662标准,这标志着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起步,该标准经历了15年左右的时间,于2008年重新修订颁布,更名为IEC 62305-2(风险管理)。在IEC 62305-2(风险管理)中,首先采用风险分析的方法来说明雷电防护的必要性,然后确定了降低雷电灾害风险的概率及具有经济效率的防护措施,最后确定了留存的剩余风险。从建筑物未受保护的状态出发,不断降低留存的剩余风险,直至达到可接受的风险值。使用这种方法,既可以依据IEC 62305-2简单地确定一个防雷保护系统的保护等级,又可以依据IEC 62305-4制定一个防止电磁干扰(LEMP)的复杂的保护系统。
在国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2000年11月20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了《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QX3-2000),附录A中明确给出了雷击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相对比较简单,适用范围是由雷击电磁脉冲对气象信息系统造成损失的风险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年平均直击雷次数N和年平均允许雷击次数NC;在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考虑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因直接雷击和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以此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公布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降低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