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个性的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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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对于法学家来说没有半疯的人

不管怎么说,比起罪犯迫使学者们从事的那种吃力的思维活动来比,一个罪犯往往是很轻松自如的。原告干脆利用这样的情况:从健康到疾病的过渡天生带有滑动性;与此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家却不得不断言:“涉及到自由自决或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肯定和否定的理由如此互相阻碍和抵消,致使按照全部思维规律竟会得出一个值得怀疑的判断。”因为法学家出于逻辑的原因牢牢记住,人们“在关系到同样的行为时绝不可以承认两种状况的混合比”,而他不容许“道德自由原则与受身体条件限制的精神状态相比融化为经验思维的朦胧不清的不明确性”。他不是从自然中获取自己的观念,而是用思维的火焰和道德法则的剑穿透自然。这在由司法部为修订刑法法典成立的委员会里——乌尔里希的父亲属于这个委员会——激起一场争论;但是在过了若干时候以后,被几经催促,要他履行孩子的义务,乌尔里希这才仔细研读他父亲的描述和全部附件。

他的“爱你的父亲”——因为在最尖刻的信上他最后也这样署名——提出了这样的论断和要求:一个部分罹病的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宣告无罪,即如果可以证明在此人的妄想中曾出现过这样的妄想,它们——假如它们不是妄想的话——可以为其行为辩护或消除其行为的可受惩罚性。施翁教授则相反——也许是由于他四十年来一直是这位老先生的朋友和同事吧,这最终势必要导致激烈的对抗——他提出了这样的论断和要求:一个这样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在这个人身上只能快速交替着相继出现,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没有能力相互并存——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被宣告无罪,即如果在涉及这个个别愿望时可以证明,在产生这个愿望的时刻原告不可能控制这个愿望。这是最初的事实情况。门外汉不难认识到,不忽视行为瞬间的健康意志,不忽视也许可以说明他应受惩罚理由的观念,这对于犯人来说可能都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给思维和道德行动提供舒适的温床,这不是司法的任务!而由于两位学者同样都对法律的尊严深信不疑,而且哪个也无法使多数委员站到自己一边,他们就先指责对方有错误,继而又前后紧接着指责对方不逻辑、有意误解和缺乏观念性。他们先是在拿不定主意的委员会内部这样干,但是后来,当委员会会议开始停滞不前,不得不延期并终于长期休会时,乌尔里希的父亲写了两本小册子《刑事法典三百一十八款和真正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典三百一十八款和法律发现的混浊来源》,而施翁教授则在《法学家学术世界》杂志上批评这两本小册子,这本杂志同样也在寄给乌尔里希的附件之中。

这些论战文章中出现许多“以及和或者”,因为必须“澄清”这个问题:人们是否可以用一个“以及”联结或者必须用一个“或者”分开这两种观点。而当长时间休会后又复会时,这个委员会里已经分出一个“以及”派和一个“或者”派。但是此外也还有一派,它主张采纳一个简单的建议,即按同样比例让刑事责任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尺度上升和下降,一如精神力量——它在已有的疾病情况下将足以促成自我克制——耗费值的上升和下降。跟这一派相对立的是第四派,这一派坚持必须首先完完全全地决定,一个作案者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降低在概念上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而如果作案者在一个部分上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就必须完完全全地受到惩罚,因为人们无法用别的方式在刑法上把这部分考虑进去。一个新的派别反对这一派的观点,它虽然承认这个原则,但却强调指出大自然不遵守这个原则,说是大自然也制造半疯的人;所以人们只有采取以下的形式才能使这些人受到法律的善待,即虽然不考虑减轻罪责,但却通过减轻处罚而顾及客观情况。就这样,也还形成了一个刑事责任能力派和一个刑事责任派,而当这些派别也充分分裂了之后,那些观点——人们还没有对这些观点的应用产生过纠纷——才变得自由自在了。当然,今天没有哪个专家使自己的法律争执取决于哲学和神学的无休止的争吵,但是作为透视画法,这就是说如空间般空荡,却像空间把万物推在一起,这两个争夺最后智慧的情敌到处都插手专业光学系统。所以,人们是否可以把每个人视为道德上自由的,这个被小心绕开的问题,一句话,这个有益的、古老的意志自由问题终于在这里形成一个各种意见分歧的透视画法的中心,虽然这个问题不属讨论之列。因为如果人在道德上是自由的,那么人们就必须通过惩罚对他施加一种人们在理论上并不相信的实用的强制;可是如果人们不把他看作自由的,而是认为他是不容更改地联系起来的自然界过程汇聚点,那么,人们虽然通过惩罚能够在他心中激起一种有效的无兴趣倾向,但是却不可以把他的所作所为都视为符合道德的。所以由于这个问题还产生了一个新的派别,这一派建议把作案者分成两部分:一个动物学-心理学的部分,这部分与法官无关,还有一个法律的部分,这部分虽然只是一种虚构,但在法律上却是自由的。幸好这只限于理论。

马上就公正地对待法律,这是困难的。委员会由大约二十位学者组成,他们可能会采取几千种立场,这是不难计算得出来的。有待修订的法律自一八五二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这反正是一件旷日持久的事情,不是可以轻易用另一件事情取代得了的。静止的法律机构压根儿就跟不上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精神风尚的全部思想跳跃——正如一位会议参加者所正确论述的。必须多么认真地进行工作,这可从下述情形中最清楚不过地看出:按照统计调查,犯伤害罪的一百个人当中约七十个有把握逃脱我们的法律机构的制裁;显而易见,对于已被抓获的四分之一人们必须愈加认真地进行思考!后来这一切情况自然可能稍许有所好转。此外,把嘲笑冰花——理智在富有法律经验者的头脑里使这些冰花成为最漂亮的花,而这一点已经受到过许多记住融雪天气的人的取笑——看作这种报导的真正意图,恐怕是错误的;相反,阻碍与会学者毫无偏见地运用其智力的,是男人的严厉、高傲、道德健康、无可争议性和惰性,纯粹都是情绪特征,大部分都是,如人们所说的,我们希望永远不会失去的美德。他们按照较年老的学校教师的方式把男孩当作一个托付给他们照管的人看待,这个人只需殷勤周到、心甘情愿,便可顺利达到目的,而造成这样的结果的,恰恰正是长他们一辈的那一代人的那种三月革命前政治情绪。当然,这些法学家们的心理学知识落后了大约五十年,但是只要人们必须用邻人的工具耕作他自己的知识领域的一块田地,这种情况便容易发生,时机有利时也可以迅速得到弥补;然而,持续地落在他的时代的后面的——因为它此外还对自己的持续性颇有些自负——却是人的心,而且尤其是细致认真的人的心。理智从来也没有如此干枯、严酷和棘手,仿佛它得了从前的那种心脏轻度衰弱症!

这种心脏衰弱症最终导致一种激情爆发。当战斗已经充分削弱了所有的参与者并阻碍了工作的进展的时候,建议达成一个协议的呼声便日益增多,这个协议的措词看上去大致就像用一句漂亮话糊住一个无法终止的矛盾时所用的那种措词。存在着在那个著名定义上达成一致的倾向,按照那个定义人们把那些按其精神的和道德的特性有犯罪能力的罪犯称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是说,绝不是没有这些特性,这就是一个特殊的定义,它有这样的好处:它使罪犯们花很多力气并且简直会允许他们把囚衣权和博士头衔联系在一起。但是鉴于正在临近的纪念年的宽容温和,鉴于一个像鸡蛋——他认为这鸡蛋是一个向他扔来的手榴弹——那样圆滚滚的定义,乌尔里希的父亲这时做了这件他称为“引起轰动的向社会福利学派转化”的事。有关社会福利的观点告诉我们,根本就不能从改善道德的角度,而是只能按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程度去评价犯了罪的“蜕化变质者”。由此得出结论:危害程度越大,刑事责任能力也就必定越强;由此继续以令人信服的逻辑方式得出结论:看似最无辜的罪犯,即精神有病的人,由于他们的天性最难接受处罚的改正性影响,人们必须用最严厉的处罚,无论如何也要用比对健康人更严厉的处罚去威吓他们,以便产生同样大的威慑力量。人们可以合乎情理地期盼施翁同仁将提不出任何理由反对这个有关社会福利的观点。情况似乎也正是这样,但是正因为如此他才采取了一些手段,这些手段直接促成乌尔里希的父亲自己主动抛开公正的途径——它有在委员会的无休止争论中逐渐停顿下来的危险——并求助于他的儿子,以便利用他使儿子获得的与上层和最上层人士的联系,使其为这桩善事服务。因为施翁同仁已经干的事,就是他不作任何实事求是反驳的尝试,而是立刻恶毒地揪住“社会福利”这个词儿不放,在一部新发表的文章中怀疑这是“实利主义”和“普鲁士国家精神”。

“我亲爱的儿子,”乌尔里希的父亲写道,“我虽然立刻指出了社会法学派思想来源于罗马艺术时代,绝不是来源于普鲁士,但是对这种告密和诽谤可能仍将是徒劳无益的,这种告密和诽谤怀着极大的恶意指望得到势必会在上级机构受厌恶的印象,而这印象则太容易与实利主义和普鲁士这些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不再是人们可以自卫反击的指责,而是散布一则如此无法认定的谣言,以致上级机构将几乎不会检验和研究它便会对无辜的牺牲者像对丧尽天良的告密者那样感到恼火。在生活中一直鄙弃走后门的我,如今不得不要求你……”这封信以这样的话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