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孝、忠道德规范的强化
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孝”和“忠”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从殷商开始,以宗法氏族的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就把“尊祖”和孝亲同维护这一社会制度的功能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把“孝”引申为忠。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孝”和“忠”的观念,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显示出中国伦理思想所独有的特点,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论语·颜渊》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就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关系,一是在家庭内部生活中的关系。对于前者,主要是君臣关系;对于后者,主要是父子关系。由于意识到了处理好这两种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孔子就不得不着重研究调整这两种关系的道德。
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起源于殷商的祭祀礼仪,由“尊祖”之义逐渐发展为“孝亲”,到西周就已经被十分注意了。“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故从孝。而古人所说的“五教”、“七教”,主要就是教育人们要懂得父子之道,这也是中国古代道德教育、道德传统的一大特点。孝的观念对于氏族制、宗族制的巩固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古代对孝的重视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根源。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直到今日,孝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孝被视为重大的缺德,要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
《论语》一书从多方面对孝予以限定:
从孔子关于孝的解释来看,“孝”是有很多层次的。首先,必须要能供养父母,即他所说的“能养”和“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但是,这只是一种最低层次的、最起码的孝。如果仅把这些看成是“孝”的全部内容,那是非常不够的。所以孔子说:“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就是说,如果不能敬重父母,只是供养他们吃喝,岂不是和养一只狗或养一匹马没有什么区别了吗?因此,“孝”的第二个层次,必须是要敬重父母。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孔子第一次把“敬”作为孝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了人们对“孝”的认识,把尊敬父母看得比养更加重要。两汉以后的许多伦理学家,都依据孔子的思想,对“孝”做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吕东莱在论述对父母的供养和敬重的关系时说:“虽有八珍之味,嗟来而与,则食之何甘,疏食菜羹,进之以礼,颜色和悦,则食之者自觉甘美,此所谓慈以旨甘”(《吕东莱先生文集》卷十六),强调了在养的同时,必须要“敬”,只有与尊敬父母相结合的“供养”,才可以称得上是“孝”的行为。如果只“养”不敬,那么,这种行为甚至不能称为“孝”,或者说不配称为“孝”。
在“敬重”父母的“孝”行中,还有一个“隐”与“谏”的问题。这就是说,对父母的过失、错误、恶行,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孔子认为,对父母的坏事恶行,做子女的要为他们隐瞒。《论语·子路》中叶公和孔子的对话,说明了孔子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但是,对父母的这些错误、恶行,除了隐瞒之外,并不主张和父母同流合污,不加批评。孔子认为,父母有了过错,做子女的应当心平气和地、耐心细致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加以规劝。如果父母不能够听从自己的意见,那就不要和父母争吵,还是要对父母照常恭敬,等以后有机会再进行规劝。孔子把“隐”与“谏”结合起来,一方面反映了以氏族宗法为纽带的经济政治关系给“孝”带来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孔子力求对这种“子为父隐”的“孝”的缺陷加以弥补,这和后世儒家某些人片面地宣扬愚孝是有区别的。
仅仅有“供养”和“敬重”是不够的,对父母的“孝”还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即要有“愉色”,对父母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深厚的愉悦的颜色。孔子认为,如果只是为老年人操劳,让老年人吃饱穿暖,这是很容易的,最难做到的就是子女在侍奉父母时的脸色。《小戴礼记·曲礼》上说:“听于无声,视于无形。”这句话具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的意思是,做子女的,要在无形无声中体会到父母的愿望、情感和意图;另外一个方面的意思是,只有以发自内心的“和颜悦色”对待父母,才能使父母在无形无声中体会到子女真诚的“孝”。《小戴礼记·祭义》中说:“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这虽是专从孝子这方面说的,但比较深刻地说明了只有内心中具有深切真挚的孝心,才能在面容上有和颜悦色的表现。
做到了能“养”、能“敬”和能有“愉色”的同时,还必须使孝子的所为能够合乎礼,即合乎当时的道德规范、礼节仪式所作出的规定,“孝”就是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这里所以强调“礼”的重要,也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子女对父母的孝,不能违礼,也不能越礼,即不能不及,也不能僭越;另一方面,即使父母有违礼的思想和要求,做子女的也不能以顺合父母的非礼的要求为孝,仍应当按礼的要求来事奉父母。孔子强调“礼”,也是有着双重意义的。
“孝”的第四个层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做子女的能够在立身行事上严格要求、谨慎持身、行为端正、品格高尚。总之,要使父母对自己的行为放心。《论语·为政》中说:“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这里的意思应该是说:一个做儿子的,他要做到“孝”,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自己的父母不为自己的立身行事发愁。只有疾病,有时是一个人所不能完全避免的,因此,儿子应当做到,除了自己的身体的疾病外,再也没有什么可以使父母为自己发愁了。做父母的对子女的担忧,就是怕他们不成器,子女如果能够谨慎行事,就会免去父母的许多担忧。秦汉时期的《孝经》则更明确地提出把“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作为“孝”的最终要求,认为“孝”是应“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强调“立身”作为孝的内容的重要意义。
孔子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孝敬父母,最直接的原因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子夏理解了老师的这一思想,指出事奉父母应当竭尽心力。(参见《论语·学而》)
躬行孝道,还须讲究权变。《韩诗外传》第八卷载:
这一轶事,在刘向的《说苑》中又新加了一些内容,但基本上是一致的。曾子有过错,不逃避父亲的惩罚,乃至被打得昏了过去,苏醒后不顾自己的伤痛,而去问父亲伤着了没有,甚至还鼓琴而歌以悦父心,这在孔子看来,并不算得真正的孝。行孝应当讲究权变。父母用小棍责罚则受之,而在盛怒之下用大棍来打时,就要想办法逃避。否则,一旦被父母打死,非但父母将来无人养老、送终,且使父母担当一个杀人的罪名,这才是真正的不孝。因此,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逃避父母的惩罚,才是真正实行了孝。孔子的这一思想,是和后来儒家宣扬的“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愚孝是完全不同的。
父母死了以后,做孝子应该怎样呢?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这段话里,包含着孔子强调做儿子的应当继承父亲的遗志的含义,也反映了孔子的保守的立场。“无改于父之道”,当然说的是无改于父之道的合理部分,譬如说,一个人的父亲有“攘羊”之过,做儿子的讲究孝道,也去做三年偷羊之贼,这样解释显然是很荒唐的。孔子对于不改道的人是很敬佩的,《论语·子张》记载了这方面的一则材料:“曾子曰:‘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
孔子除了对“孝”做了较深入的论述外,还第一次明确地把“孝”和“忠”联系起来,使“孝”从它的本来所具有的“尊祖”和“孝亲”的意义扩大到对国君的忠诚上来。孔子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够对父母尽孝,就一定会忠于国君。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仁”在孔子伦理思想中的重要地位,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提出,“仁者爱人”的根本或者出发点是什么呢?在孔子看来,对一个人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看他能不能爱敬自己的双亲,即能不能孝顺自己的父母,能不能尊敬自己的兄长。孔子认为,看一个人是否能真正地实行人道,首先要看他是否能恭行孝悌。如果能恭行孝悌,就算是立了“本”,这样,也就能够自然地发生出合乎人道的所为。相反,尽管一个人口头上宣扬他怎么样爱人、讲究人道,但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知道孝顺,那是不可能真正去爱护别人的。由此,孔子从“敬亲”引到“忠君”,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心存孝悌,孝敬父母和尊重兄长,那就更不会犯上作乱了。这里,孔子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要培养仁的品德,必须从孝悌开始,只要人们能够孝悌,就一定会忠于国君。
在奴隶宗法制的社会条件下,家与国之间本来就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孔子曾多次强调“忠”的重要。“忠”在孔子那里,一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意义。首先,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对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应当尽心去做,这叫做“忠”。孔子说:“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曾子曰:“为人谋而不忠乎?”(《论语·学而》)孔子说:“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论语·宪问》)这里的“忠”,都是指要尽己之责的意思。其次,“忠”也还有忠于自己的言行的意思。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论语·卫灵公》)这里的“忠”,是指要忠于自己的言语。孔子曾多次强调要“主忠信”,也就是说自己的言行当以忠信为主,说到做到,诚实无欺。忠的第三种意义就是臣子对君王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论语·八佾》载,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孔子认为,忠心地事奉君主,这应当是臣子所必须遵守的一个道德原则。具体到怎样服事君主,那就要按礼的要求去做,不按臣礼去行事,那就是不忠的表现。西周时期,只有天子和诸侯才有祭祀名山大川的资格,而身为鲁国大夫的季氏竟然也跑去祭祀泰山。孔子对季氏的僭礼行为曾大发感慨。西周时代的音乐舞蹈的规格,只有天子才能用八佾、六十四人舞,诸侯只能用六佾、四十八人舞,大夫仅能用四佾、三十二人舞。季氏是一个大夫,居然也弄了八佾舞于庭。孔子对这种极大的僭越行为怒不可遏,说道:“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服事君主,应当按照臣子的礼节,全心全意地去为君主谋政事(包括教诲君主),也就是子夏所说的“事君能致其身”(《论语·学而》),即服事君上,能豁出生命。
“忠”和“孝”的道德规范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孔子那里,“孝”的意义和后世所讲的“孝”,基本上没有什么重大的区别,而“忠”的意义到后来却有重大的变化。“孝”从一开始就是儿子对父亲所应尽的单方面的、绝对的义务,尽管孔子也说过“孝慈则忠”(《论语·为政》),但父可以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忠”尽管也有着对君主的片面义务,但终究还有“君使臣以礼”的内容,它还不像对“孝”强调得那样绝对。到了后代,为了适应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忠”和“孝”都变成了臣对君、子对父的绝对的片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