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伦理与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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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传统道德批判继承的理论认识和方法原则[1]

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如何正确对待中国文化传统、特别是如何正确对待中国伦理道德传统的问题上,相当长时期内,在思想认识上曾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左”和右的思想的影响和干扰,或者是过分地强调“批判”而否认继承,或者是不区分精华和糟粕而全盘肯定,或者是崇拜西方文明而走向民族虚无主义等等,这些情况之所以出现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从理论认识和方法原则来看,对如何批判继承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全面的、辩证的、科学的意见,也没有建立起对中国传统道德继承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则。

一、四个时期

在对待传统道德的继承问题上,根据我个人的认识,大体上可分为四个时期来考察。

第一个时期,从全国解放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一个彻底清除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影响的重要时期。急风暴雨的阶级斗争,要求我们必须反对以“忠君孝亲”为核心的封建道德传统,反对“和为贵”的调和阶级矛盾的“中庸”之道,反对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抹杀阶级关系的处世哲学。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的背景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我们对传统伦理道德,采取了基本否定的态度,对中国传统道德采取了多方面的批判。尽管这种批判存在着“矫枉过正”的现象,但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第二个时期,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到“文化大革命”前。这一段时期,由于“左”的思想不断发展,把学术批评和争论同政治批判混淆起来,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在理论战线上,曾先后批判了主张道德可以继承的“抽象继承法”和吴晗所提出的“剥削阶级道德可以继承”的主张,认为剥削阶级道德的原则、理论、思想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因而无产阶级是不能继承的。什么是抽象继承法?所谓“抽象继承法”,主张一个哲学命题和一个道德命题,都是其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或者说特殊意义和一般意义;尽管其具体意义是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不能也不应该继承,但是其抽象意义有超时代、超阶级的成分,对其他时代和其他阶级也“是有用的,可以继承下来”。“抽象继承法”提出了一种继承传统道德的方法论原则,但这种提法,既过于简单,又没有作出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证,没有强调这种继承必须是“批判”和“扬弃”,并不是对一切抽象意义或普遍意义的简单的继承。

第三个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极左思潮的泛滥,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行为规范上都作了彻底的否定,“扫除四旧”、“批林批孔”、“评法批儒”等,使这种在道德继承上的民族虚无主义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第四个时期,即从“文化大革命”以后到1989年。由于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出现了一股“全盘西化”的思潮。这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道德束缚个性扼杀人性,只能使生命“枯萎”,应当彻底抛弃。尽管这种观点在理论界并未成为主流,但这种自由化的思潮,在一段时期内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然,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这段历史时,也应当看到无批判地复兴儒学的所谓传统保守主义思想,这种主要在港台和海外的所谓新儒学思潮,在国内虽然并没有很大市场,但这种企图用儒家思想来代替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国内一部人中间得到共鸣,这一点仍然值得我们注意。

二、总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对于本民族历史上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道德,应当采取一种既批判又继承的态度,批判是为了更好地继承,继承中就包含着批判,批判不是完全否定,而是一种扬弃,继承不是照搬,而是赋予新的意义。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注:《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5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又说:“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注:同上书,707~708页。)这就是说,对于历史遗产的批判继承,就“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注:同上书,707页。)。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我们可以对道德的继承问题,提出一个总的原则,即“批判继承、弃糟取精、综合创新、古为今用”。

“批判继承”是一个总的原则,即强调“继承”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的有选择、有扬弃、有目的的继承,是以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原则的继承。

“弃糟取精”,是继承文化遗产,特别是继承传统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要求,是一种弘扬精华、除弃糟粕的继承,是经过咀嚼消化的继承。

“综合创新”是强调在继承传统伦理道德时,一方面要对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加以分析比较、归纳综合,形成一种新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思想,使之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还要对全人类的伦理道德遗产进行整理、对比和鉴别,善于吸取有益的东西,同中国伦理道德加以综合,以创造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

“古为今用”是强调批判继承中华民族道德传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有关伦理道德的实际问题,以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中,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还能够使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更富有民族特色。

三、为什么无产阶级能够继承剥削阶级道德

历史上的传统道德,从阶级属性来看,大部分都属于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的,为什么又说这些基本上为剥削阶级政治、经济服务的道德,能够为劳动人民、为无产阶级继承呢?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是一种社会的动物,有着社会性,而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不同的阶级又必然有其不同的阶级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在原始社会中生活,他们只有社会性而没有阶级性(当然,从一定意义上说,阶级性也是一种社会性),而在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后,阶级性又将消失,人们又将复归到没有阶级性而只有社会性的时代。人类社会只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才由于利益的不同而分成不同的阶级,从而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打上阶级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人们总是要分为不同的阶级,但同时又具有共同的社会性。人们既然在同一个社会中生活、交往,彼此之间就必须形成一些最起码的、简单的、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规则,即使是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也是不能避免的。尽管在一定时期内这些千百年来在人类社会中所形成的公共社会规则被纳入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之中,甚至不断地遭到一些人的破坏,但是,它仍然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一些必要的人和人之间相处的准则,应该得到继承,并应根据新的时代要求加以弘扬。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人的共同的社会性,是人类社会中共同道德规范产生的社会原因。那种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有人类共同的起码的行为规范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为什么无产阶级能够而且必须对过去历史上的道德遗产(包括剥削阶级的道德思想、理论、原则和规范)加以继承呢?从理论认识和方法论原则来看,确实存在着怎样正确认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正如前面所说,一方面存在着“左”的否定剥削阶级道德可以继承的理论,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不区分精华和糟粕,主张全盘继承的思想。对于前者来说,他们之所以否定传统道德可以继承,原因之一就是只看到传统道德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和属于特定阶级的意识形态,没有看到其中也包含着一切时代所具有的共同因素;而主张全盘继承的错误,则在于夸大了传统道德中所包含的普遍性因素,看不到因时代发展而对传统道德进行变革的必要,看不到无产阶级所肩负的人类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

四、怎样理解批判继承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即使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阶级之间,既有对立的利益,也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37~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不但利用这种共同利益来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道德规范,举起这种共同的、普遍利益的旗帜来抵抗外来的侵略,并根据这种共同利益来开发自然和兴修水利。历代统治阶级的清官,从根本上来说,他要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他们都注意到各个阶级所共生共存的、普遍的、共同的利益。先秦的思想家孔子曾经提出过“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思想,照今天的理解,就是说要根据老百姓自身的利益,使他们得到好处。从其当时的、特殊的目的来说,这自然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稳定,但应当说,这也是对人民有利的。同样孟子提出“省刑法,薄税敛”,是要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有着在客观上对发展生产有利的方面。

普遍和特殊,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在哲学上本来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从伦理道德思想来看,在任何一个道德思想体系中,都内在地包含着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普遍和特殊的辩证关系。任何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道德思想、道德命题、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都是个别的,但这种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又都必然包含着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内容。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个别的东西就包含有普遍的东西,而普遍的东西,决不能是在个别之外,而只能是在个别之中。从伦理道德思想的继承来看,我们首先应当承认,任何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东西,都是同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东西相联结而存在的,它们只能存在于这些个别的道德思想、道德要求、道德命题和道德原则之中。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普遍的、一般的、共同的东西,又往往具有超越特定的时间地点、特定的阶级利益、特定的具体意义而包含有某些共同的、普遍的、能为其他时代所接受的内容。

五、怎样理解道德命题和道德要求的特殊意义和普遍意义

当一个道德要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它首先考虑到的是当时社会人际关系的要求,是当时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谐。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还要考虑到维护当时的等级制度,这就是它的当时的特殊的意义。由于人们受着社会的、历史的、阶级的局限,当古人根据当时的特殊环境、特殊目的而提出某些道德命题、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时,又往往自认为是发现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永久不变的永恒真理,并把这些道德命题和道德要求看成是可以万古长存,认为“天不变,道亦不变”。当然,这种形而上学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在这些根据特殊情况、特殊目的所概括出的道德要求中,仍然反映了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道德要求,即反映了一些普遍的、共同的、一般的人和人之间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也就包含了列宁所说的人类在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的道德规范。正像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某些共同的历史背景,就必然会使道德有某些共同之处。这种“共同之处”,就是我们今天所以能够继承的理论根据,而扬弃其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阶级的特性,把握其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属性中的能够适用于今天的内容,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批判地予以继承的方法论的依据。

六、区分精华和糟粕的标准

最后,我们还应当指出,弘扬精华、除弃糟粕,是我们继承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区分精华和糟粕呢?我们认为,继承的标准就是人民性、进步性和科学性,在当前,区分精华与糟粕的最根本的标准,就是以是否有利于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否有利于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是否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精华,否则就是糟粕。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对于当前客观现实的正确认识,就具有科学性。具有科学性的思想,就能够正确地、有力地推动事物不断地向前发展,也就具有进步性,有进步性也就必然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也就必然具有人民性。批判继承就是要继承科学性、人民性和进步性的精华。


注释

[1]本节原载《长白论丛》1997年第3期。收入本书时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