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案析与访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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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与侵权必救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首先要求政府的行为受法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要像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一样,受到法律追究;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侵权,要像行政相对人侵权一样,承担侵权责任,对被侵权者予以救济。政府的行为如果不受法的规范和约束,其违法不受追究,其侵权不承担责任,受到政府违法侵权的相对人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民主、法治国家。

在民主、法治国家的初期,追究政府违法行政责任和为相对人提供侵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主要限于监督与责任政府制度;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追究政府违法行为责任和为相对人提供侵权救济的机制有了重要发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大制度相继建立。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一道,构成最重要的法治保障环节,此五项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构成完整的法治保障机制。前五项制度保障政府违法必究,政府侵权必救。对于政府行政法治保障而言,前五项制度各有短长:权力机关监督是最权威、最宏观的监督,但难以企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难以对具体相对人给予救济;行政监察监督可以企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追究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但难以对受到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行政复议既具监督功能,又具救济功能,且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廉价、快捷等优势,但其由于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公正性则不如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同样既具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功能,又具提供行政侵犯救济功能,且因其地位超脱和程序公开、严格,较能保障公正,但其成本较高,费钱、费时,行政赔偿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救济,相对人对某些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侵权行为和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的行政侵权行为亦可申请行政赔偿,但行政赔偿不能解决撤销违法行为的问题,其监督和追究违法责任的功能较弱。

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一成就的最重要标志就是我们逐步建立起了规范政府行为,追究政府违法行为责任,为受到政府违法侵权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机制。尽管这些制度有的建立较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晚至 80年代、90年代才建立);有的还很不完善(如权力机关监督,规范这一监督制度的《监督法》尚在制定过程中);有的实际运作现在还并不顺利,有着许多困难和障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但整个机制(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机制是整个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毕竟已经建立和形成了,并且已投入实际运作。据此,我们可以说,我国已经开始步入法治国家的行列,至少已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了。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