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案析与访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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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有“法”可依

学生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事故是家长、学生、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出现过不少纠纷。一些学校甚至因为害怕出现安全事故而取消学生的课外活动,甚至取消一些传统的体育项目。去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正式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规范。

日前,本报与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法制日报》联合召开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座谈会,十多名来自教育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座谈。他们认为,这个《办法》实施半年来,对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学校、教师和社会保护学生的责任感,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也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学校、家长和学生预防意识不够,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学校不敢组织正当的课外活动,则是因为法律规范缺位。《办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强调了预防安全隐患的重要性,将推动学校减少安全隐患,家长、学生和教师增强安全意识,有助于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编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办法》是一部部门规章,从行政立法的角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和衡量:

1.从必要性的角度。《办法》的直接意义,是使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有这样的依据就能够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也可以减少处理中的随意性。《办法》的深层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能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二是有利于家长、学校、教师、社会增强保护学生的责任感;三是有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四是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减少对学校的干预和影响。

2.从合法性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评价。《办法》在制定上符合教育部的立法权限,其基本规定也是教育方面的事项;从程序上,《办法》比较充分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3.从能否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办法》一是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把握得比较全面;对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生与社会的关系、学生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学生与致害人的关系等等,《办法》都将其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计划经济人事关系的角度,作出了调整。二是《办法》在条文中充分保证了立法目的的实现。《办法》把讲预防放在了宗旨的第一位,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出发点的精神。

但《办法》如果能够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次则更有利。《办法》在程序上的设计还有些不足,应当建立一个从事故发生到处理的完整程序。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和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促进学校增加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原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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