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000年
加强行政立法为“四化”服务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一系列原则,如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原则,工作责任制原则,法制的原则等。要使这些原则得以实现,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行政机关活动规则的具体法律、法令、法规,即加强行政法的立法工作。
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部门。它是保证政府机关实现其组织管理职能,完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任务的重要工具。尤其是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的建设需要有现代化的管理,即科学的、高效率的管理,行政法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关于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职权和责任,关于干部的任免、考核、培训、奖惩、退休;关于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等没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就很难设想有科学的、高效率的管理。我们现在的管理机关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干部老化和工作效率低等弊端,除其他原因外,与我们没有完善的行政法有很大的关系。
行政法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组织管理职能,为了完成国家的各种任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职有权,必须以法律保障其行使职权。但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约束。对于其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其所负责任。对于公民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则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受理的机关、处理的程序和期限。由于过去我们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曾经使一些公民的冤屈长期得不到洗雪,一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以致酿成某些严重后果,这方面的教训应予吸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天经地义之事,而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就不能不加强和完善我们的行政法制度,加强行政法的立法工作。
行政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及作用的一切方面。就行政法总则来说,其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人员、行政法规、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分则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的管理。下面简略地讨论一下行政法总则的立法内容。
1.关于行政组织的立法。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改组、撤销)程序;行政机关的组成、编制、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行政机关的职权、工作方式及程序(包括会议制度、讨论问题、通过决议、发布命令的制度)等。
2.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国家工作人员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提升、奖惩;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3.关于行政法规的立法。行政法规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分类;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可以就哪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法规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撤销行政法规的根据和程序等。
4.关于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类别、授奖的条件、授奖的机关、授奖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强制措施的条件、实施的机关和程序;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科处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程序等。
5.关于行政监督的立法。行政监督法规定监督的各种形式,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本身的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如审计机关的监督)等;监督的方法(如要求行政机关报告工作,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调阅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文书、账目,要求行政机关就某些问题作出解释);行使监督的程序等。
6.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种类;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公民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程序;审理申诉、控告、检举的期限;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种类;对行政案件裁决的执行等。
行政立法是加强行政领域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就谈不上法制。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的原则和精神,把各种必要的行政法制定出来,并使之系统化、完善化,以解决在行政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健全保障行政领域法制的各种机构和制度,解决行政领域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问题。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就会大大加强,我国政府机关工作的效率就会有很大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就会有更可靠的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振兴起来。
(原载于《中国法制报》,198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