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移植: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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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外国法律文化影响中国总论

第一章 外国法律文化概述

在人类漫长的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同社会形态下法律文化间的传承、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也构成了诸多体现时代特征的世界法律文化传统与体系。

就古代外国法律文化而言,写在“石柱”上的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充满宗教与种姓色彩的古印度法以及诞生在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最早开启了人类法制文明的大门,步入拥有国家与法律的社会,并与犹太民族创造的希伯来法一起,构成异彩纷呈的古代东方法模式,展现了人类法制最原始的状态。而分别以“雅典宪法”和《国法大全》闻名于世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则充分体现出了人类社会早期商品经济条件下古代西方法的魅力与风采,并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推动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就中世纪外国法律文化而言,最具典型性的除了公元7世纪产生于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宗教法律文化以外,还有西欧中世纪的法制发展。在这里,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日耳曼法与天主教教会法和罗马法携手而行,历史性地组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西欧中世纪法律文化发展的主流,并对近代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当然,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也功不可没,其也成为孕育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

就近代外国法律文化而言,近代西方法制的建立,开创了人类法制史上一个崭新的时代,标志着人类法制文明与文化发展的重大进步。在这一时期,法律学说、法律原则、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均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值得指出,西方各国在近代法制的建立上,均具有继承、借鉴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文化成果的特点,只是由于各国革命的特点不同,取代封建制度的进程与方式各异,所处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又不尽一致,因而这种继承、借鉴的方式和内容亦迥然不同,在法制建设上也就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以英国普通法为主干形成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以其独特的判例法风格自成一体,保留了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而以法国法为代表形成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则继承、借鉴了古代罗马法诸多法律文化成果,以注重法理研究、坚持立法法典化为鲜明特征。两大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经过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世界范围内强制性的大力推行,获得前所未有的世界性影响。

就现代外国法律文化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仍是世界法坛的主宰。但现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往日益密切和频繁,法律文化的交流也伴随这种交往的加强和一些区域性组织的建立不断拓展。此外,对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组织章程的共同承认,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共同遵循,也为西方各国法制的相互接近与渗透架起了一座桥梁。基于此,风格各异的西方两大法律文化传统在现代法制文明建设中开始了相互接近的历史。

本章主要介绍大陆法系传统、英美法系传统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