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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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权和社会权:基本权利体系中最主要的两类权利

(一)权利保障需要类型化分析

在我国,普遍认为权利体系的发展及权利保障的增强是大势所趋,而且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等权利保障正能量的多种因素的叠加无疑会加快这一趋势。具体而言:

首先,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当下权利保障的新的动力引擎。权利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具有内在的勾连性,历史性与社会性是权利的最本质属性。[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我国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可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增强社会共识和凝聚力,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2]。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为权利保障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具体讲,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公民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等的保障均可以具有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依宪治国推动宪法监督的制度发展。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功能。[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强调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治国要求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据是宪法。从根本上讲,宪法之外无权力。应该依照宪法理论和规范合理安排我国的权力体系,科学构建权力制度。毋庸置疑,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4]依宪治国意味着社会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均应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简单地说,即要求遇事找法,遇事寻宪。从现实看,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欠缺依宪治国的环境,公民的宪法意识也较为薄弱,再加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这一系列因素叠加起来容易导致偏离依宪治国甚至违宪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通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约束甚至制裁违宪行为,从而实现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既有功能,也即实现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5]的功能。

再次,基本权利研究的理论推动。近些年来,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基本权利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领域。以2009—2014年在中国法学创新网所认定的16家核心杂志[6]上所发表的宪法学文章为例,可以看出以基本权利为题的文章占该年宪法学论文总篇数的比例基本上维持在25%~30%。(请参见下表)当然,2013年和2014年的比例偏低,对此可以这样理解: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召开,出现了深化改革与宪法治理之间的逻辑径路,具体地说,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深化改革的目标,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在此背景下,宪法学理论及制度建设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和要求,因此宪法学的研究视野扩大且出现向宏大的制度建设提供宪法依据的研究路径,从而使得具体的基本权利研究的题目相对偏少了,但是基本权利的研究始终是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领域。从权利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上看,基本权利的研究为基本权利的制度实践提供了理论准备和支撑。

最后,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7]。具体说来,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学者通过对专门组织的公民宪法意识的社会调查分析指出,随着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权利保障的宪法诉求在公法制度层面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例如在平等权的调查中,有78%的人做出正确选择。[8]权利意识引导人们以权利的思维和知识分析观察社会现实,并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不断形成新的权利诉求。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的:“看起来玄虚缥缈的权利要求或主张无不立基于丰富的社会生活之中。”[9]

然而,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存在的客观事实是,不同的权利由于在内涵及实现方式上的不同,其保障路径及制度安排各不相同,对国家权力的指向也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基本权利进行类型化分析。一方面,这可以满足不同类型权利的制度保障需要,即通过分类确认不同基本权利的价值属性,各种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而确立各类权利的宪法地位和效力,通过适当方式完成基本权利的实证化,实现纸上权利向实在权利的转换。[10]另一方面,类型化分析相对于某项具体权利的研究,可以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有利于权利保障制度的类型整合,从而提高权利保障制度的实践效率。


注释

[1]参见张震:《八二宪法的人权逻辑——以三十年社会变迁为背景》,载《北方法学》,2012(6)。

[2]刘翰、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载《中国法学》,1991(4)。

[3]参见刘茂林、陈明辉:《宪法监督的逻辑与制度构想》,载《当代法学》,2015(1)。

[4]参见张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5)。

[5]参见《列宁全集》,2版,第12卷,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6]分别指《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比较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

[7]夏勇:《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3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8]参见韩大元、孟凡壮:《中国社会六十年变迁的公民宪法意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12)。

[9][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7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0]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13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