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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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住宅问题到住宅权

正是由于“住”对于公民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性,满足公民基本居住需要的权利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都明确肯定了对公民住房需求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1981年国际社会通过《住宅人权宣言》,将“享有良好环境,适宜于人类的住所”确认为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于1991年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第1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第二章从住宅自由权到住宅社会权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等多种复杂因素,住宅问题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恩格斯曾经在19世纪描述的由城市化所带来的“房荒”问题在今天仍然存在,只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与纯粹的房源缺少不同,过高的房价成为当下影响公民住宅权实现的关键性因素。

2015年6月,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2014年《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排名》。[1]

下图显示了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房价收入比。可以明显看出,城市房价收入比基本上在7%左右浮动,在17年中,超过7%的有10年,其中2007年和2009年均超过8%。除了纵向数据,再看横向数据,中国企业家网2013年10月公布了世界各地房价与年收入比。[2]联合国制定的房价与年收入比的合理标准是3∶1,世界各国中,美国为3∶1,日本为4∶1,新加坡为5∶1;各城市中,纽约和东京为7.9∶1,伦敦为6.9∶1,首尔为7.7∶1,但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甚至达到40∶1。

上述两组数据显示,我国的城市房价相对于居民收入明显过高。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公租房建设,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来看,公租房并不是解决公民居住需求的最主要途径,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观念以及机制的不同,购买普通商品房还是公民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最主要手段。而当下,公民购房需求与房价过高的矛盾凸显,使得基本居住需求的正当权利诉求得不到有效保障。

自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出现以来,宪法即被视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3]。正如洛克所讲,人们结成政治联合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生来就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4]换句话说,宪法存续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保障人权。从满足公民基本的生存需要的角度,住宅权无疑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人们的基本居住需要不能得到合理满足,从而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存及发展需要,最终将导致人的尊严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也无法得到维护。因此,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应该为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提供根本权利支撑及保障。


注释

[1]参见http://news.focus.cn/fs/2015-06-18/102000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4-25。

[2]参见http://www.iceo.com.cn/life2013/2013/1014/27171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06-25。

[3]《列宁全集》,2版,第12卷,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