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进城乡治理的新思路
一、城乡治理的认知误区
基于对城市性质的分析,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不在于建筑风格、人口密度、产业结构的差异性,而在于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集聚性。与农村相比,城市拥有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与小城市相比,大中城市的公共服务更为丰富、更为配套、更为齐全,服务质量也更高。城市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筹集机制。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可改进公共服务,更好地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增加财税回报;无效的资金筹集方式则会降低公共服务水平。
由于居民和企业具有流动性,城市治理还面临着其他城市的竞争。为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发挥公共服务的规模效益,吸引投资、技术和人才,谋求财政支出报酬递增,各个城市都在探求更好的治理制度。在城市间竞争中,好的治理安排在竞争中胜出,通过城市间学习而扩散开来,坏的治理制度则会被淘汰。
在城乡关系上,一种流行的思路主张促进城乡融合,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1]。一种观点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空间发展格局,它可以避免区域内部各方互相争斗[2];一些研究者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城乡差距日渐缩小、城乡融合渐趋一体之势不可阻挡”[3]。针对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城乡分割问题,一些研究者提出改革城乡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消除农民与市民在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保障城乡居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4]。
从语义看,“一体化”是指原来相互独立的多个主体通过某种方式逐步融合成为整体。在公共政策上,“一体化”思维具有两个目标诉求:一是保障城乡之间的权利平等,一些学者提出,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只有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权利上趋于平等,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5];二是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研究者提出,统筹城乡发展要把城乡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规划,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执政理念[6]。
笔者对城乡权利平等的诉求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城乡公共服务提供天然存在差异性,政府不可能消灭城乡差距。在城乡治理上,政府的责任在于优化公共服务资源的空间安排,保障乡村居民也能享有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实现均质化、无差别化。总体来讲,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要高于农村地区,优质公共服务项目一般优先配置于城市地区,城市居民为此承担的税费也更多。如果遵循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均等地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那不仅会降低资源利用效率,还会导致公共治理的失败。为消除城乡差别、建立理想社会,早期的社会主义者曾开展过一系列试验。然而,无论是傅里叶设计的“法郎吉”组织,还是欧文探索的“新协和公社”实践,这些致力于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社会改造尝试均以失败而告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巨大,诸如机场、港口、车站、地铁等大型设施,其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一经投入就难以改作其他用途。同时,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经济效应明显,项目建成以后,在有限的空间内,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加,人均成本会越来越低。城市人口密集,大城市、特大城市更是人口高度集聚,这使得大规模的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有可行性。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城市治理一般通过规划手段,划定城市建设区域,提供市政设施和优质公共服务,并根据一定的标准面向区域内居民征税[7]。城市还会针对一部分人群提供高层次公共服务,并向使用者收取相应费用,如高等教育、收费公园等。
对于农村地区来讲,由于人口居住分散,要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同样水准的公共服务体系,公共财政付出的代价则大得多。乡村治理即使依靠财政拨款建设了高水平的公共服务设施,也面临着难以持续运行的问题。可见,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体系难以实现均等化,即使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也存在差异性。地方治理不应简单地追求城乡公共服务均质化。改进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状况,更为可行的政策手段是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制定具体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问责约束,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底线职责。
二、城市良治的政策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改革土地制度,允许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形成了一种高效率的公共服务资金筹集机制,城市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获取财政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吸引外来投资,支持工商业发展,形成新的税源。这一制度安排为中国城市化提供了巨大动力,创造了城市发展奇迹,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土地财政拉高了商品房价格,加重了居民购房负担,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政府提前收储农业用地,致使大量耕地闲置;土地财政也存在着寅吃卯粮的问题。
改进城市治理,需要针对现实中的问题和风险,完善地方财税体制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第一,去除“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维定式,确立底线公平理念,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空间布局。基于对城市性质的新认知,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可能实现均等化,更难以实现均质化。区域治理有必要摒弃“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思维,确立底线公平理念,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保障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为城市治理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收入。当前,我国城市可支配财政来源中,土地出让收入所占比重较高。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土地出让需求会逐渐减少。针对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探索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对居民持有住房征税,在公共服务提供与财税回报上形成更密切的联系。
第三,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推进PPP运作模式。城市政府负责提供公共服务,但不必包办其生产任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私合作(pubic‐privateparte rship,PPP)模式在城市治理中逐渐流行起来,它将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合作与伙伴关系,着力于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运行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第四,完善市政绩效评估机制,提升政府部门的责任性、回应性和公共服务质量。绩效评估是城市治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它通过绩效测量和评价,促使各部门改进公共资源配置,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建设美好乡村的制度需求
基于对城市性质的重新认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天然存在差异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城乡治理需要破除“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认知误区,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满足城市居民更高水准的公共服务需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各类公共服务的衔接性、配套性,也要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权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明确规定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公共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保障农村居民也能获得必不可少的基本公共服务。
城市治理提供更高层次、更为配套的优质公共服务,乡村治理负责提供当地居民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保障农民、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体系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抹平。国家需要对县、乡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支持其改进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也能分享国家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一,在城乡关系上,有必要推进平等赋权,保障城乡居民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政策待遇。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在财政上补贴农业、在生计上帮助农民,并未能够缩小城乡差距。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根本在于扭转城市偏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利用、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交易政策,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流转权利,维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公平受益权;赋予农民对自建住房的完整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担保、转让等;维护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正当权利和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改革户籍制度,保障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对进城农民开放城镇户口;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在公共服务提供上,需要明确底线标准,确保城乡居民都能享有最起码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发展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发挥城市经济的效率优势,满足城市地区的优质公共服务需求,也要满足乡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医疗保障,保障每个村落都能通路、通邮、通电、通广播、通电视等。近年来,中央政府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导向,就包含着底线保障的发展思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这一决策部署,在国家层面需要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清单和相关标准,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完善政策执行和激励约束机制;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体系,对市级、县级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市级、县级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要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在财政支出上,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投入。在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底线标准以后,对于地方政府自有财源不能满足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的,中央和上级财政需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履行职责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央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确保国家规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落到实处。省、市级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政府提供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困难县弥补财力缺口。
第四,在村镇规划上,需要优化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乡村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不可能将各种公共设施和服务资源均等地配置到每个自然村落。为提高公共设施利用效率,可实施“次级城市”发展战略,即把小城镇作为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集聚地,政府通过规划手段,优化小城镇的空间布局,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制定小城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其规范标准。市政府、县政府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小城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延伸,方便农村居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对于限制开发和不宜开发的区域,政府可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当地居民移民搬迁。
第五,在乡村治理中,要树立协商民主理念,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尊重公众的偏好和选择。协商民主凸显了公众的价值偏好,强调公共事务决策需要识别利益相关者,建立集体议事机制,倾听公众声音、回应公众诉求,提升公共治理的民主性。协商民主需要建立对话和协商的制度安排,如议事会、理事会、听证会等,增进政府与居民的沟通,使彼此在对话中协调立场,在互动中集聚共识,形成集体决策,组织集体行动。公众参与和协商议事可集聚各方的知识、信息和偏好,识别社区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
注释
[1]陆道平.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保服务均等化的路径探析:基于苏州经验的考察.江汉论坛,2014(12).
[2]张可云.区域经济一体化:追求理想的共赢格局.区域经济评论,2015(6).
[3]薛晴,霍有光.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渊源及其嬗变轨迹考察.经济地理,2010(11).
[4]徐竹青.城乡一体化从区域治理到国家战略.浙江社会科学,2016(1).
[5]厉以宁.走向城乡一体化:建国60年城乡体制的变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6]徐竹青.城乡一体化从区域治理到国家战略.浙江社会科学,2016(1).
[7]杨宏山.澄清城乡治理的认知误区.探索与争鸣,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