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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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道德规范体系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的四个层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对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强调了两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而这两个方面,我们在道德建设上,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往往没有能够全面地、辩证地加以把握。我们现阶段的社会,既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又是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上。这两个方面的思想,既把我们同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要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对我们的腐蚀,又使我们从实际出发,同长期以来不顾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程度而产生的“左”的思想路线区分开来。我们在伦理道德建设上的指导方针是,我们首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思想的腐蚀,同时,又要从我国的现状出发,从我国的现实生活出发而不要脱离实际。如果说,我们前一段时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已写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并进行了充分的理论论证之后,就表明我们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可以说是已经看到或基本看清了河底的大致面貌、岩石分布和河底的各种情况。我们今后的道德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础,要面向实际,面向中国国情。这就是说,我们的道德理论建设,必须是从现实而不是从幻想出发,从科学而不是从空想出发,从具体生活而不是从抽象出发。

为了更好地从实际出发来进行道德建设,我们就必须准确地把握我们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各种不同的道德层次,我认为,这是我们从现实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进行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层次,或者说道德觉悟水平,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即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道德觉悟的层次。这个层次上的人们,在道德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主要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时时处处都从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着想,并甘愿为集体、为他人牺牲一切。具有这种思想觉悟的人,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中是比较少的,仅仅表现在一小部分的先进人物身上。这种共产主义觉悟和思想品质,不但对广大群众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只是一种理想的东西,就是对于那些自愿献身于共产主义事业的共产党员来说,能跻身于这一层次的人,也是不多的。尽管很少,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层次是不存在的。生活中的现实告诉我们,他们是确实存在的,并且不断地以他们的事迹和行动,在我们的社会中发出耀眼的光芒,照射着其他层次的人们。

第二个层次,即我们所说的具有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层次。这个层次的人们,在道德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最主要地是在处理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能够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并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具有这种道德觉悟的人应该说是比较普遍的。这虽然也带有一定的理想性,但比上一个层次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三个层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层次上的人们在道德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主要是在行为的目的上以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为出发点。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他们的工作、劳动和职业,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能起到促进生产、活跃市场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归根到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着重指出的是,在这一层次上的人们,他们的行为,虽然往往以个人正当利益为目的,但他们并不损人利己,更不损公肥私,而是依靠自己的诚实而勤劳的活动。他们信奉的原则是奉公守法、勤劳致富。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个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重要层次,是我国现实道德生活或国情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四个层次,即我们所说的极端自私自利的层次。这一层次上的人们,他们的道德实践的行为特征,无论是从动机上还是从效果上,无论是从手段上还是从目的上,都是把个人的私利作为中心。因而,为了达到一己的私利,他们总是要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甚至唯利是图,为达到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他们信奉的唯一原则,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只要对自己有利,可以不管他人的死活。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尽管他们的人数不算太多,但我们既不能轻视这一层次的人们的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也不能忽视他们的腐朽思想会在社会上腐烂发臭,产生极坏的影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土壤,还没有达到使这种腐蚀人们灵魂的思想完全清除的洁净程度。

当然,这四个层次的划分,也是一种相对的、大体的划分。这四个层次中的有些层次,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尤其要加以说明的是,现实社会中的第三个层次,还常常有分化的现象,即一部分上升为第二个层次,甚至第一个层次,而一部分也可能下降到第四个层次。我们应当认识到,划分这四个层次,对于我们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道德理论、道德评价以及社会舆论,应当怎样看待这些层次,从而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推动我国的“四化”建设。依据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按照我国当前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思想的特点,我认为,对这四个层次,应采取如下的态度:

对第一个层次,在过去,我们一直是把它当作一种崇高、完善的理想来看待,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在道德建设的要求上,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曾希望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的大多数人民都达到这个层次。后来,我们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觉悟的层次性,认识到道德的先进性与群众性的联系,逐步地克服了“左”的认识,才逐步取得了较正确的认识。现在看来,要求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能达到共产主义的道德境界,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种要求,由于离开我们生活的土壤的实际情况太远,因此,我们的道德之树就结不出累累硕果。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就不宣传和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呢?不。我认为,我们仍然应该在全社会宣传和提倡这种对大多数人来说带有理想性质的共产主义道德,并依靠那些在当前虽然是少数但已经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的榜样力量,引导和提高其他层次的人们,沿着社会主义道德的阶梯,逐步地向这个最高层次攀登。我们一方面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强调道德同经济生活的关系,克服“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得强调理想,强调崇高的价值目标对我们行为的导向作用。我们既然把共产主义道德境界作为一种美好的理想,是我国现实发展的必然,承认我们的初级阶段最终要向高级阶段过渡,那么,在这种理想还不能普遍实行的时候,为什么不应当宣传这种理想呢?应当说,否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大公无私在今天的现实性,认为今天不应去宣传和提倡共产主义思想是不对的。

对第二个层次,我们历来认为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身体力行。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必须有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既受其经济关系的制约,又反作用于自己的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先公后私、先人后己、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这是我们的道德要求。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兴旺发达,我们的事业之所以能不断前进,同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道德觉悟是紧密联系的。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前途、个人的发展,必须同整个国家的利益、前途和发展相联系,这已经成为我们广大人民的一种价值目标,一种牢不可破的信念。

对第三个层次的评价,在当前是最富于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现在社会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人,还免不了要从个人的利害得失来考虑问题。“利己不损人”,有利就愿意干,无利就不愿意干,这确实是我们当前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所抱着的一种信念。这种思想,不能说是高尚的;具有这种思想的人,也不能算是有高层次道德境界的人,但这一个层次的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由我们的主观意志而任意改变的。在这一个层次上的人们,只要他们不损公肥私,不损人利己,依靠个人辛勤诚实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实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在社会各行业中的积极活动,就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力量。这种力量,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不可少的。从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来说,我们是否不但不应该从某种道德义愤出发,去责难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而应当实事求是地把它评价为一种合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上的善呢?当然,我们在承认和正确地评价这个道德现实的同时,还要力求提高这个层次的道德水平,使之不断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正是由于这第三个层次所具有的特点,我们在肯定这一层次的同时,又不主张人们长期停留在这一个层次上。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我们不同意那种把“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当作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更不能同意因此而把“合理利己主义”当作一种人生理想来信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有社会主义的法律约束,有国家政策的引导,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处于这一层次的人们,其中的绝大多数,都必然会从这一层次不断地向前发展。这种发展,将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加而愈益加快其步伐,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对第四个层次,即极端利己主义层次,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须坚决反对的。这种一切以个人私利为中心的价值目标和人生哲学,必将导致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损人利己和损公肥私的思想和行为。我们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如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甚至抢劫杀人的种种行为,往往都可以从“利己主义”中找到根源。对于这一层次的人们的丑恶行为,除了要完善法制,给他们的违法行为以惩处外,还必须要加强道德上的谴责,形成舆论的力量,防止其对我们社会的侵蚀。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必须同这一层次的人们的极端利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斗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对这四个层次的态度究竟怎样呢?对第一个层次,应当积极宣传,认真提倡;对第二个层次,应当普遍教育,力求做到;对第三个层次,应当正确评价,引导提高;对第四个层次,应当坚决反对,严格抵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中,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集体主义原则,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仍然是必须坚持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辩证统一的。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各种集体,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理想的集体,而是还不完善的和有待改进的、现实的集体。因此,就集体的方面来说,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策,力求最公正地对待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充分照顾他们的正当的个人利益,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集体并不是一种机械的集合,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正像黑格尔在他的著名的伦理学著作中所说的,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就如同细胞同生命的关系一样:“生命存在于每个细胞中。在一切细胞中只有一个生命,没有任何东西抵抗它。如果离开了生命,每个细胞都变成死的了。”[2]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们必须认清楚这二者的辩证关系:只有机体的细胞有了活力,机体才能具有活力,因此,必须要关心个人的利益,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任何细胞,如果离开了肌体,也就失去了生命力,所以我们必须强调维护集体的利益。


注释

[∗]本文是1987年夏在武汉的一次学术报告,后载《道德与文明》,1988(2)。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