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业务流程以各中介机构启动首次中介协调会为起点,直至取得股转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及完成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阶段性工作的终点,整个流程通常历时6至10个月,最终时间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由于各拟挂牌公司的基础情况不同,为规范化公司治理、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达到挂牌条件所需花费的时间有所不同也为当然之意。
在整个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流程中,需要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在内的各家中介机构,与拟挂牌公司共同努力,历经立项、尽职调查及改制、申报材料制作、审查和挂牌五个主要阶段。本章将就律师在上述五个主要阶段的主要工作目标予以介绍,还将就律师在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予以详细阐述。
(一)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最重要的目标是与拟挂牌公司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此阶段的工作,一方面决定律师是否承接挂牌业务,另一方面也对律师就法律服务费的报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1.立项阶段的基本事项
从第一次接触拟挂牌公司,到最终建立法律服务关系,律师在立项阶段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与拟挂牌公司沟通合作意向、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据此制作立项报告;立项阶段也将确定为公司提供新三板挂牌服务的各家中介机构。
沟通合作意向是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律师通过和公司的沟通、交流,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在沟通合作条件等事项的基础上与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在立项阶段与公司的沟通也是初步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与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有助于全面并有侧重地了解公司情况。
通过沟通、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有助于对企业挂牌的难度、是否存在重大障碍、为实现挂牌需完成哪些工作、挂牌的大致时间及进度,尤其是律师工作量等作出初步判断;为规范及防范风险起见,建议律师根据初步尽职调查的结果制作立项报告。此外,在立项阶段,各中介机构也将召开初步的工作协调会,建立适当的沟通渠道。
立项阶段的沟通和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了解企业挂牌面临的主要事项、主要问题、障碍和工作难度,防止草率签约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例如拟挂牌企业不符合挂牌条件、有未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或解决该等问题需要相当的时间等,这既可能使律师报价不能覆盖工作任务,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律师无法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影响整个挂牌事项的进展。因此,从该等风险防范角度看,律师有必要在立项阶段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调查,以免发生本可避免的执业风险。
2.立项阶段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防范律师工作风险、确定此后工作思路、合理配置工作团队和进行律师报价等目标,立项阶段最核心的工作是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由于在立项阶段尚未与拟挂牌公司建立法律服务关系,为保密等考虑,律师尚不用全面介入调取信息。律师可以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查阅公司基本材料等方式,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初步尽职调查主要从以下七个要点着手:
(1)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演变在内的历史沿革;
(2)了解公司业务和行业情况,包括公司主要业务、所处行业、业务发展历史及优势、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特殊资质、业务是否涉及环保问题等;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4)了解公司的基本财务情况;
(5)了解公司关联方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情况;
(6)了解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7)了解对公司挂牌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
3.立项阶段尽职调查主要审查文件
对立项阶段的初步尽职调查来说,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文件为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和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如有带附注的财务报告则更好),这两份资料有利于律师了解上述七个要点的相关内容。
通过查阅全套工商档案,律师可以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确定股东人数、股东组成、股东出资问题、股权交易合法合规性问题、股东资格问题等事项,也可知悉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据此进一步沟通和了解该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合法,是否符合后期挂牌的相关条件。当然,也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出资人不一致或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实际运营架构不一致等情形,这需要通过访谈、沟通或其他信息、材料等作出进一步判断。
财务报表是反映公司运营状况和业务的基本文件,有利于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了解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并进而判断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存在挂牌限制,初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
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存在两套不同财务报表的情况。在初步尽职调查中,律师应考虑到此种可能性,与公司沟通实际情况,并请公司提供全面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材料和信息。
4.立项阶段的其他注意事项
(1)确认其他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
新三板挂牌工作需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因此,律师在立项阶段需要了解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该等中介机构团队负责人和成员构成基本情况,并核实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该等机构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签字人的从业资格情况。比如,新三板挂牌推荐主办券商应取得股转系统公司颁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承办军工、保密等特殊行业企业新三板挂牌业务的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军工保密资格资质等。
关于其他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将在下文再行述及,此处不赘。
(2)制作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的作用不可小觑,然而实践中却常被忽视。受初步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所限,在此阶段不一定能全面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一份及时、完整的立项报告,不仅有利于帮助中介机构参考确认是否立项承办,也有助于确认律师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作为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报价的基础。如果在正式尽职调查时,发现或发生立项报告未覆盖的情况,并由此导致律师工作难度增加、工作量增加的,将有助于调整法律服务报价。
立项报告应包括全面的挂牌应审查事项,涉及股权、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业务等。律师需负责的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就股权结构调整提出建议;2)介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提出建议;3)就公司主要关联方及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发表初步意见;4)就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汇报初步了解情况;5)就公司拟进行的资本运作给出建议;6)就公司目前可能存在的挂牌障碍给予提示;7)就是否存在无法解决的挂牌障碍,以及是否能够立项提出初步意见。
(二)尽职调查及改制阶段
1.尽职调查及改制阶段之项目启动会
在与各家中介机构确立服务关系,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后,挂牌项目即可启动。以主办券商牵头召开项目启动会为起点,新三板的挂牌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项目启动会由主办券商组织并主导,公司和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参加。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可能另有投资机构及咨询公司参加。
项目启动会上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1)就前期初步尽职调查的结果与公司沟通并确认;(2)就初步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确定解决方案;(3)确认整体挂牌流程;(4)明确各中介机构的任务和分工配合;(5)确定挂牌时间表。
2.尽职调查及改制阶段之全面尽职调查
为保障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同步性、一致性及对申请挂牌公司信息掌握的全面充分性,并实现最终挂牌的目标,各中介机构一般会同时开始对拟挂牌公司展开全面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 Dliligence),又称审慎性调查,在新三板挂牌业务中,是各专业中介机构以实现挂牌为目标,按照专业准则对目标对象(即拟挂牌公司)所进行的审慎适当的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整改以及最终达到挂牌条件做准备。
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是律师撰写申报新三板挂牌之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法律意见书是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体现,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的内容,“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执行。
本书第二章将就法律尽职调查的文件依据、工作流程、方法和重点内容等展开详尽介绍。
全面法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情况、人力资源及社保情况、资产与财务情况、业务情况、纳税情况、诉讼和担保情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情况,以及其他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情况。针对在上述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律师应相应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公司予以规范完善,最终帮助公司达到挂牌条件。
尽职调查清单是尽职调查所涉内容的全景展示,应包括调查事项、调查内容及调查文件。一般为使调查清单清晰明确,针对特定部分的调查内容还会采用表格形式,并依据法律意见书的顺序确定编号,通过调查文件等明确工作底稿内容和顺序。
尽职调查清单既是调查内容和方向的反映,也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工作的推进,不断更新来说明调查中面临的各项问题及其反馈情况。在制作完成尽职调查清单后,律师应根据清单所载内容有序展开审阅、分析、研读、判断和抽象提取,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调查清单,说明调查中的问题,并根据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反馈更新清单。在此过程中,也可实现律师对工作节奏的把控,如出现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可发现应由谁承担延期责任。同时,尽职调查清单还可为其他参与主体了解挂牌全程中发生的情况提供便利。
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个别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随时会商其他各相关中介机构,通过联合尽职调查、现场会议、咨询行业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士、相关主体的访谈说明等方式进行专项核查,以获取关于该等问题和事项尽可能全面、真实的信息。
总之,制作一份清晰明确、有序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对提高调查效率、明确调查方向和规避工作风险有重大裨益。
3.尽职调查及改制阶段之公司改制
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因此,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的第一步,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改制”。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公司改制”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将非公司化的企业变更为公司化企业的改制有所不同。后者的改制完成后,非公司化的企业通常由集体企业等形式,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书中所述之新三板挂牌业务中的“公司改制”,通常指将《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本后,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公司改制涉及调整股权结构、确定董监高人员、进行审计和评估、召开末次股东会、召开创立大会等多个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还应依照挂牌要求,设立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有一些拟挂牌公司在启动挂牌工作程序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情况下,律师应关注其是否经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来;如并非自始设立即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是通过改制而来的,律师应核查其改制过程是否符合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要求,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等,对于其改制过程应在历史沿革中予以重点说明。
一般说来,公司改制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确定改制时间表
改制阶段开始前,主办券商需要依据项目启动会上确定的挂牌时间表确定具体改制工作时间表,并明确各中介机构的任务及分工合作内容。
(2)调整股权结构
为保证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公司拟进行的股权激励、引进外部投资者或因解决同业竞争而产生的合并或吸收行为等将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这些调整事项均应在改制前调整完成,公司在进行改制时应确保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在改制基准日后、挂牌前这段时间,通常不建议再对股权结构包括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和股权比例做变动。
在此阶段,律师还应关注股东资格性的问题,确保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适格股东。
另外,律师也需要关注拟挂牌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人选的情形,如有,也应予以整改。比如,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职工等,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不得有投资行为的人员,不可作为拟挂牌公司的股东。
(3)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
确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是改制的核心工作之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按规定建立起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实现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1)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拟挂牌公司在选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时,一方面要注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比如,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5人~19人,监事会中应有1/3以上的人员为职工代表监事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合格,比如该等人选是否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是否存在证券违规纪录或者是否被法院系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不适宜担任拟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根据股转系统公司2016年9月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创新层挂牌公司应聘任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董事会秘书。
2)制定公司治理制度
股份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应分别经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至少应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根据股转系统公司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创新层挂牌公司还应当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
(4)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应选择合适恰当的时点办理拟设股份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016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根据该指导意见的精神,工商部门将逐步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并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
(5)制定股改方案,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股改方案主要是确定改制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确认公司整体变更如何折股、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即股份公司总股本)如何分配,以及各项程序性事宜。
股改方案确定后,即开始进行对拟挂牌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工作,由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拟挂牌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值,由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评估值。一般情况下,评估值应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以判断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时出资是否足额到位。
(6)召开有限公司末次股东会并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在股改方案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定后,拟挂牌公司将召开有限公司阶段的末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确定召开时间和审议事项等。同时,有限公司的各股东还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7)召开创立大会及相关程序
召开创立大会,首先需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将会议时间及会议事项提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拟挂牌企业按规定和会议通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批准股份公司设立有关事项。按照《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对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决定股份公司成立,并选举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通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也于同一天召开,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也根据相应的会议形式选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在这一天成立。
为确定股东出资到位,创立大会召开后,还需督促拟挂牌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对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出具验资报告。
(8)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拟挂牌企业董事会于30日内,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拟挂牌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为完成在股转系统的挂牌申报,各中介机构连同拟挂牌公司按股转系统公司的要求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下称“《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的规定,申请文件包括要求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其中要求披露的文件主要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申请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等;不要求披露的文件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相关文件、主办券商的相关文件和其他文件等。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披露文件都需经过各该机构的内核程序。
2.申报材料制作阶段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出具挂牌法律意见书,应根据股转系统公司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在对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律师工作底稿基础上,对照该指引及相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另外,律师还将根据股转系统公司的审查和反馈意见出具进一步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通常需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签字。为控制风险,各家律所内部也对《法律意见书》的定稿出具制定有专门的内核程序,此类内核程序一般由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规定,并没有统一规范,也并非强制性程序。
相较而言,主办券商对其出具文件的内核程序就更为严格,也是强制性程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试行)》对主办券商内核的机关与人员、内核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要求。例如,该《指引》第14条规定:主办券商召开内核会议前,内核专员应对项目小组提交的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并根据文件审查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同时,主办券商的内核意见,也需要按照《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报送股转系统备案。
(四)审查阶段
在全部的申请文件递交至股转系统公司开始,挂牌流程进入审查阶段。审查阶段的工作流程包括报送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及落实反馈意见、通过审核并领取同意挂牌的函等。
根据各申请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自申请文件递交至股转系统公司至领取同意备案的函,此期间的时限也不尽相同,短则一、二个月,长则无法确定。股转系统公司公告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审申请挂牌企业基本情况表》显示,最长的审查期间已一年有余,至今仍处于反馈意见回复审查的状态。
1.审查阶段工作流程
(1)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挂牌公司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都要符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否则,股转系统不予接收。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2)反馈意见及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文件报送完成后,股转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股转系统公司将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3)通过审核
申请材料和反馈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并审核通过后,股转系统会向申请挂牌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并抄送或分送相关单位。
(4)申请证监会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项目小组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企业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单行本),由中国证监会审查通过后出具核准文件。
2.审查阶段各中介机构的分工
(1)申请文件报送
申请文件报送一般由主办券商负责。按照股转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的规定提交至统一接收申请文件的服务窗口。申请文件需要现场报送,不能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接收后,服务窗口会开具《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并于当日将所接收的申请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在申请文件中,如果有复印件且不能提供原件的,需要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加盖鉴证章,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落实反馈意见
落实反馈意见时,一般是各中介机构及申请挂牌公司根据反馈意见的内容回复,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企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都可能需要参与。
反馈意见回复意见完成后,仍由主办券商同意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提交至股转系统服务窗口。另外,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挂牌阶段
挂牌阶段的工作主要由主办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审核通过后的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主要工作流程包括:
(1)股东开立证券账户;
(2)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
(3)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4)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5)办理信息披露;
(6)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存管,领取《股份登记确认书》;
(7)举办挂牌仪式。
值得注意的是,为缩短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间,除存在外资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
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法定限售股份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存在自愿限售股份情形的,应根据《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65号)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不迟于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第二个转让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送股份初始登记预审文件,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安排现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登记确认书》。
最后,举办挂牌仪式通常称为“敲钟仪式”。目前仪式举行需要向股转系统预约时间,按照“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先选先得”的原则预约仪式场次,提交仪式所需材料。2016年4月,全国股转公司宣布将向市场免费提供挂牌仪式服务,且不再提供专场挂牌仪式,统一调整为集体挂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