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忠于宪法的义务(5)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序言的明确要求。作为法官,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担负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作为法官,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突出体现为忠于宪法的义务。《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法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誓词起始即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这为法官忠于宪法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法官就应当树立宪法意识,尊重并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将其落实到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
宪法意识是对一个国家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抽象,集中体现一个国家正义观念和价值观。宪法意识既体现为公民对宪法的朴素的情感和感觉,同时体现为公民对于宪法知识和观点的掌握和运用。与朴素的宪法情感相比,宪法知识和观点具有理性,形成人们成熟的宪法思想和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有助于全面理解宪法规范背后的宪法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和人生信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随后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宪法日以正式的法律效力。应该说,这正是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是培育依宪治国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实施文化软实力,建构国民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心灵秩序的积极努力之举。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应当在宪法意识的指引下规范审判行为。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而言,法官树立宪法意识有助于明确审判权的宪法来源。审判权来源于宪法,对宪法的认识与情感直接影响法官的宪法认识。法官的宪法意识与一般公务人员的宪法意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基于宪法的义务,法官在理念上不应远离宪法。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有助于宪法实施。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官只有尊重并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才能通过宪法的制度性保障来促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高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程序等制度性保障。而机制、程序与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运转,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机关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更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深厚的精神文化,取决于法官是否真正守护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让宪法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只有在法官这一群体中普遍树立起宪法信仰,才能更好地在全社会普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
法官履行忠于宪法的义务,有助于在审判活动中落实宪法精神,保证审判权的运行不脱离宪法。从我国宪法文本来看,自由、人权、法治、民主构成了我国的宪法精神。其中,自由作为宪法的根本价值之一,是一部宪法的核心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既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宪法的核心目标。法治是保障国家权力配置和制度运行的重要制度装置。民主则是体现国家与宪法性质的政治结构,同时也是维护和体现其他宪法精神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在审判权的运用中实施宪法,自觉落实自由、人权、法治、民主的宪法精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中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