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与培育人权文化
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又表现为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从法制到法治的演变、从法治理念到法治现实、从法治的特殊性到法治价值普世性的转换,这些都反映了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与特点。制定法律、建立法律体系是相对容易的,但把法律的原则与精神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加以落实是比较难的。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仅表现为制度体系的建立,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在笔者看来,法治精神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如平等精神、宽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与人权精神等。其中构成法治精神的核心是人权精神,具体表现为维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尊严,普及人权文化,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个人都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只有在人的尊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公平、正义与宽容的社会。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中最宝贵的存在是人的生命与价值,法治发展的动力并不是来自外在的力量,而是来自人的主体性的确认与推动。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与尊重个性是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需要培育具有普世性价值的人权文化,需要建立完整的人权教育体系。在人权文化的培育过程中,人们会逐步感受到法治精神的价值,发自内心地期待法治发展的未来,并形成法治的普遍信仰。
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障成为法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人权文化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崭新的理念合理地确立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关系,凸显了生命权的价值,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违背生命权价值的规定,使人们感受到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对“同命不同价”规定的质疑,引发了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刻反思;《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使人们重新认识到人的尊严的价值;户籍制度改革,使人们感受到平等权的价值等。法治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弘扬法治精神就是普遍尊重人的主体性,建立成熟的人权文化。
弘扬法治精神不是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我们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法治发展面临的环境是非常严峻的。虽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法治精神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维护人的尊严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人的尊严,尤其是生命权价值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缺乏成熟的人权文化,生命的个体承受着太多的重负,如塌桥事件、令人揪心的煤矿等安全事故、对假药的恐惧等,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由于有关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及时救助的法律义务,一位病重的流浪汉死在救助站门口。政府以“重典”应对各种社会危机与安全事故,但为什么这类事故仍层出不穷呢?面对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流浪汉、因安全事故而断送的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再多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如何防止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毫无疑问,法治精神的缺失、人权文化的薄弱,是出现各种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弘扬法治精神首先要从理念、制度和具体机制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真正使人权文化像血液一样融入我们的身体,体现在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反映在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中。其实,法治精神的力量是巨大的,它会为制度的完善提供社会道德的基础,它会不断完善国家的价值体系。如果我们加强生命权文化教育,真正尊重和珍惜矿工做人的尊严的话,因“人祸”而导致的矿难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真正以百姓生命的保障为最高价值,提倡“生命优先”理念的话,很多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法治精神的弘扬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道德要求,特别是对于执法者来说,首要的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具有最高的价值,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现实中的事例告诉我们,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倡导生命权价值的理念,培育尊重生命的文化。在进入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写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今天,我国发生多起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如果我们的公职人员有一点点对生命的关怀,维护包括矿工、流浪汉等在内的所有人的尊严,那么,有些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始终以人为出发点、维护人的尊严、普及人权文化,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与核心命题。